浅析金融衍生品场外交易的法律特征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曲峰 时间:2014-06-25
    金融衍生交易具有射幸特征,保险合同中的这一特征最为明显,具有避险功能的衍生品交易合约也同样具有这一特征。因为该特征属于法律特征范畴,很多研究观点以此特征作为研究交易协议的合法性和解决争议的关键。
 
    所谓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这种合同的效果在于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决定金融衍生合约价值的汇率、利率、股票指数等数据无法预知,其变化走势完全不受交易当事人的控制和影响,这使合同的法律后果或经济后果方面不可避免地具有强烈的不确定性,我们可以将此特征描述为射幸性。当然,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都有此特征,且风险因素几乎类同,而场外交易合约甚至可能是一系列射幸合同的组合。
 
    9.流动性差特征
 
    由于场外市场不存在集中交易,一对一的个性化交易合约注定流动性较差,这一特征也是场外交易的显着特征之一。如果一对一的交易对手在合约到期不能清算,那就意味着几乎没有流动性。任何一种金融产品如果遭遇流动性风险都会出现恐慌性的大幅贬值,场内衍生品如此,场外衍生品就更是如此。20世纪80年代,由于中国的国债不能流通,导致国债在地下黑市低于面值转让,就是由于流动性差而导致的。
 
    当然,这一特征所伴随的风险,不是法律实务能够解决的。但是,场外衍生品交易风险通常表现为单一合约主体间的履约风险,此种风险的控制与一般的契约风险控制措施无本质差异,主要依赖履约担保、违约责任追究等,这就离不开用法律实务的方法去解决事前设计和事后救济的环节,避免因不能结算而出现流动性风险。
 
    10.净额结算特征
 
    由于许多衍生品场外交易是按名义金额计算的,具有很强的杠杆交易特性,另外,由于在从事衍生品场外交易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重复交易和交易集中度高的情形,导致潜在风险也集中在这些金融机构身上。为了有效控制衍生交易风险,避免引发市场系统风险,国际市场实践中采用了一种独特的合同安排——净额结算机制。
 
    所谓净额,又称轧差,是现代金融衍生品市场上普遍应用的一种清算方式。所谓净额结算,是相对于全额结算而言的,是指在交易双方之间进行的交易中,对交易一方而言,有的交易有盈利即正向价值,有的交易有亏损即负向价值,交易双方将全部交易的正向价值和负向价值进行抵销,得出一个净额价值,以该净额价值作为双方之间需要支付的金额。
 
    场外交易属于双边净额结算。研究这一特征的目的,主要是因为净额结算制度是降低交易双方信用风险的主要手段,特别是在那些没有净额结算法律规定的新兴市场国家。在场外交易协议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净额结算条款通常依据合同法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而具有法律效力,所以,研究它的法律特征和防范法律风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国在2007年版的《NAFMII主协议》和《CFETS主协议》中已引入了终止净额结算相关条款,但相关概念不够明确,后来在2009年版的《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中进一步清晰体现了净额结算制度并加以改进。这些法规虽然解决了法律上的有效性问题,但与《破产法》、《担保法》等存在冲突问题(如债权保护问题、债务抵消问题),目前这方面问题的法律处理依据仍处于缺失状态。
 
    11.交叉违约特征
 
    交叉违约是指如果合同项下的债务人在其他合同或类似交易项下出现违约,那么此种违约也将被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本合同的债权人可以对该债务人采取相应的合同救济措施。这一特征源于1992年的ISDA主协议第5条第a款第vi项的规定。从法律上说,交叉违约制度安排的理论依据主要是英美法上的预期违约制度与大陆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在场外交易合约中的应用,一般情况下,交叉违约属于交易主协议项下的选择性条款,交易主体既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选择不适用,实践中往往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约定。由于这一特征在场外交易合约中的违约条款和终止条款中非常有实践作用,应用是非常广泛的。但是,应用此条款也伴随着非常大的风险,一方面,对于有关条款的明确界定是十分重要的,如起算金额、债务范围、违约信息获取的界定,尤其体现在作为金融机构的交易对手的弱势一方;另一方面,是否选择适用该条款,更是首先要衡量的,因为它可能加速了债务到期、加大了违约惩罚,甚至加大了未结算之前的财务风险,且后期后果十分严重,所以也要考虑慎用问题。
 
    结束语
 
    从国际衍生品市场发展历程来看,发展场外交易是大势所趋。那么,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新兴市场国家来说,如何发展则是重要的实践问题。目前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场内交易市场已经取得了良好成果,也展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实践证明,金融市场对风险管理工具的需求急剧增长,而场内衍生品市场却不能完全和及时地满足所有需求。场外交易相对于场内交易具有监管法律环境宽松、交易成本较低、个性化较强等特点,符合一些有特殊需求的交易主体。比如,便于中央银行进行公开市场操作;便于金融机构的大规模、大额度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便于因人而异的个性化衍生产品的设计。所以,场外交易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不能以偏概全、偏激待之,应遵循市场规律鼓励其尽快发展,目前国际上已经出现了场外交易场内化、交易协议标准化、交易对手集中化等先进发展模式。
 
    在场外交易各类风险中,笔者尤其关注法律风险。因为整个交易过程均以法律行为贯穿始终,且最终离不开交易完结的法律结果,因此,运用合约条款加以防范和杜绝法律风险就成为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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