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WTO规则应对贸易保护主义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尹立 时间:2014-06-25

  然而,“非违反协议之诉”的提起是有条件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994)”对“非违反协议之诉”的提起规定了三个基本条件:第一,申诉方能够充分证明另一成员方实施了一项贸易措施。这是提起“非违反协议之诉”的首要前提条件。第二,申诉成员方必须能够证明其根据有关WTO协议享有合理期待的利益;第三,申诉成员方合理期待的利益因被诉成员方采取的措施而正在被剥夺或被损害。即要求证明措施实施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判断因果关系时,关键要看成员方之间通过关税减让谈判在本国产品与外国产品之间业已形成的相对竞争条件是否被推翻。

  还需要注意的是,按照WTO相关规定,对违反协议之诉的救济措施与对“非违反协议之诉”的救济措施是不同的。对“非违反协议之诉”的救济方法事实上是一种用以维护成员方之间业已达成的利益平衡的工具,因此被损害成员方并不能因此而有权要求实施措施的成员方撤销其所实施的措施,但是它依据WTO相关规定享有向措施实施成员方提出调整措施和经济赔偿的权利。显而易见,对“非违反协议之诉”的救济方法与WTO设立“非违反协议之诉”制度的目的是一致的,其救济的目的旨在通过经济补偿来匡正已被打破了的利益平衡。这里救济措施所强调的是对被损害方的经济补偿作用。因此,它向被损害方提供的仅限于针对其被损害的利益请求赔偿的权利,不论是被损害方还是争议解决机构都无权要求措施实施方撤销其实施的措施,因为该措施并没有违反WTO的规定。

  应该说,“非违反协议之诉”是WTO争议解决机制的组成部分,是维护WTO框架下多边或双边贸易谈判结果的一种机制。它的积极作用在于能有效遏制和防止WTO各成员方对多边贸易谈判中达成的协议义务进行规避,控制灰色贸易措施所造成的有害结果,从而维护各成员方继续进行贸易谈判和继续实行关税减让的积极性。发展中国家更应正确认识和运用这一规则,积极应对贸易保护措施,维护自身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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