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英国土地保有关系对债作为财产所有权客体的影响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4-06-25

关键词: 土地保有关系 债 债的二分理论

内容提要: 英国法上,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不是有体物而是财产利益。英国法财产所有权客体的形成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土地保有关系的产生是英国法财产权客体定位为财产利益的根本原因,土地保有关系模式下的这种立法思想深深影响了英国所有权客体理论。在英国法上,任何具有独占排他的财产利益均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因合同等原因而产生的债属于债权人的财产利益,因此英国法将其作为所有权的客体。英国法明确区分因合同产生的债的所有权以及合同权利本身,英国法的债权的二分理论值得我国学界研究。
 
 
    英国财产权体系与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财产权体系有着太多的不同,其不同之根源在于二者在所有权的基础构造理论上的差异。德国法强调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物的有体性,而英国法没有以有体物作为所有权客体的历史基础。相反,在英国财产法的历史进程中,土地保有关系的建立使得有形之土地在法律上被分解为无形的地产,这决定了在英国,财产所有权客体从一开始就偏离了有体物,以地产为客体建立起的地产所有权影响了整个英国财产权体系的建立,也影响了债的所有权和债权的权利定性。笔者将就英国法上土地保有关系对英国法上债作为所有权客体的影响展开论述,以此探讨债权在不同语境下的不同定位,并在比较的基础上对我国相应的债权理论进行相应反思。

    一、土地保有关系:所有权客体无形化之路

    英国财产法上所有权的客体并非有体物,英国财产法没有像大陆法系中那样建立起以有体物为基础的所有权概念,更谈不上在所有权基础上的派生的他物权以及在物权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债权概念。以有体物为客体建立起的财产权体系的基础是坚守物的有体性,去除了物的有体性这一特质,以德国为代表的物权债权二元体系将轰然倒下。那么,英国所有权客体是如何去除物的有体性而走向有体物无形化的道路的呢?

    英国法所有权概念的诞生深受其封建土地法的影响,土地是中世纪英国社会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生活赖以存在的根本,是中世纪人们最主要的财产来源。土地法律制度决定了所有权的性质定位和客体构成,决定了英国财产权体系的基本构造,而英国中世纪土地法律制度中对英国所有权制度形成最具有根本性影响的莫过于土地保有关系的建立,土地保有关系的建立导致了土地所有权的虚无与地产所有权的兴起,地产所有权之兴起是所有权客体无形化之历史开端,深深影响了英国财产法的历史进程。

    (一)土地所有权的退隐

    英国所有权客体无形化之路始于诺曼征服,诺曼征服后,英国实行了土地保有制度,每一寸英国土地都被纳入到土地保有关系中来。土地保有关系是领主和土地保有人作为当事人而形成的土地关系,在土地保有关系中,国王作为最高领主,宣称对英国所有土地拥有所有权,他授予土地保有人对其土地一定时间的持有,作为对价,国王享有土地保有人所提供的封建习惯下的各种义务(service)或者附属性权益(incidents)。中世纪初期,土地保有人的义务多半繁重而杂多,因此国王通过土地保有关系获取的封建特权非常之多。但是,中世纪法律朝着弱化国王土地权益的方向发展,14世纪开始,英国开始实行封建义务和附属性权益的货币化,也就是说,土地保有人承担的封建义务和役务不再具有人身性的特点,土地保有人持有土地的对价不再是亲自履行其封建负担,而是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随着货币的长期贬值,国王所能得到的土地价金越来越显得微不足道,1660年的《保有废除法》甚至取消了国王基于土地的财产权益。在现代英国,虽然理论上国王仍旧是全国土地的所有权人,但是,国王几乎没有任何基于土地的权益,其所拥有的所有权只是名义上的了,英国土地所有权就这样退隐于历史之中。

    (二)地产所有权的兴起

    与土地所有权退隐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土地保有人地产所有权的兴起。地产是土地保有人基于土地保有关系对领主土地一定时间内的持有的利益。地产经历了不完全地产到完全地产的历史转变。所谓不完全地产,是指非经第三人允许不能自由转让与继承的地产,此种地产在普通法表现为终身地产和限嗣继承地产,完全地产是指能自由转让与继承的地产,自由继承地产就属于此类性质的地产。地产的历史演变与国王土地所有权的衰落相伴而行。诺曼征服后的一段时间,土地保有人能持有的土地的最大地产为终身地产,土地在土地保有人死后由领主和领主的继承人收回,此时土地保有人的地产具有鲜明的相对性,其土地权益只能对领主提起,即使他人侵占土地保有人土地,他也只能请求领主保护,如果土地保有人要转让其终身地产,他必须征得其领主同意,否则转让无效;在其死亡的时候,其继承人如果要继承该地产,该继承人应当与领主另行建立土地保有关系,否则该继承人不能继承地产;因此可以说,此时的终身地产还谈不上真正的财产。终身地产向自由继承地产的发展是逐步进行的,首先是土地保有人地产继承权利的取得,在12世纪中叶,领主在授予土地保有人地产的时候开始使用“to A and his heirs”这样的授产术语,如果领主在授与地产时使用上述术语,则土地保有人死亡后,领主不得拒绝其继承人与领主成立新的土地保有关系。“to A and his heirs”术语的使用,使得土地保有人的地产权开始具有了继承性。然而,从法律性质上看,上述术语条件的地产仍旧是一种终身地产,准确地说,“to A and his heirs”是领主基于同一块土地与土地保有人A及其继承人建立了数个终身地产权。土地保有人依照上述术语取得的终身地产权不得自由转让,首先,如果没有领主的同意,土地保有人不得转让其地产,因为新的土地保有关系的建立意味着新的土地保有人对领主人身的依附,很难想象如果土地保有人不经过领主同意而将地产转让给领主仇人时土地保有关系何以能建立;其次,上述术语意味着虽然A土地保有人能以地产所有权人身份进占土地,但是,在同一块土地上还存在A的继承人的终身权益,因此,没有其继承人的同意,A不得转让其地产。

    然而,自由流转地产是资本主义开始发展时期土地保有人的基本需求,地产是13世纪时土地保有人的主要财产来源,财产的资本化加强了土地保有人对地产自由流转的渴望,普通法满足了土地保有人的这一渴求。在13世纪以后,当领主以“to A and his heirs”这样的授产术语授予土地保有人地产时,普通法顺应时代的要求对上述术语进行了重新解释。此时普通法认为,在上述情况下,土地保有人拥有土地上的全部利益,而其继承人在土地上没有利益,土地保有人可以将地产自由转让,此种转让不需要领主其土地保有人继承人的同意。这种新的解释标志着自由继承地产的正式产生。

    自由继承地产是土地保有人地产的最高形态,它表明了土地保有人之地产可以自由继承与转让。自由继承地产产生之初,土地保有人死亡后,如果其继承人继承地产,还需缴纳继承金以与领主建立土地保有关系,但是随着1660年《保有废除法》的实行,继承金的封建义务被废除,自由继承地产成为一种无负担的土地权益。自由继承地产的诞生,还意味着土地所有权人自由转让地产的权利的产生,地产保有人转让地产时既不要领主同意,也无需其继承人同意,自由继承地产所有权人完全拥有地产利益,自由继承地产的受让人在受让地产后,也取得该地产的全部利益,从实际意义上讲,自由继承地产与大陆法系的土地所有权已无实质区别,终身地产发展成为自由继承地产,完成了其从对人权(personal right)到对世权(proprie-tary right)的转变,实现了地产的真正财产化。

    二、地产作为所有权客体对英国财产法体系的影响

    土地保有关系导致了地产所有权的产生,土地保有人的财产不是土地本身而是地产,而地产就其实质而言,是土地保有人对土地持有一定时间的利益:终身地产所有权人可终身持有土地利益,自由继承地产所有权人可永续持有地产。地产的出现,使得英国不动产所有权客体呈现无体化:在英国,国王名义上拥有土地所有权,但是却不拥有实质土地利益,而拥有土地实质的土地保有人对土地本身不拥有所有权,其对基于土地而产生的地产拥有所有权。就这样,英国不动产法上,土地所有权的虚无与地产所有权的兴起使得所有权的客体开始了其无体化的历程。

    英国财产权客体的无体化过程也是地产从一种对人性权益转变为一种对世性权益的过程。从地产的产生到其发展可以看出,终身地产产生于具有相对性的土地保有关系中,是作为土地保有人向领主提供对价所持有的土地利益。用现代合同法理论解释的话,土地保有人的这种权益属于合同权利,贝克更是直言不讳地指出:土地保有关系就其实质就是一种领主与土地保有人的合同关系:此种合同关系以土地保有人对领主宣誓效忠的方式缔结,领主和土地保有人常常就其土地保有关系中的权益讨价还价,土地保有人应当履行作为持有土地对价的封建义务,而领主则应当承担土地保有人的保护人,对土地保有人的土地权益加以保护[1]。自由继承地产的产生说明了地产作为一种相对性财产向绝对性财产的转变,也表明土地保有人地产保有权转变成了一种绝对性权利。

    英国不动产法领域财产权客体之无体化影响了英国财产权理论。在英国,所有权的客体并不局限于有体物,任何无体利益,只要其所有者可以独占且自由转让和继承,均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在此理论背景下,英国财产所有权的客体被分为两大类:不动产(real property)和动产(personal property),前者主要是地产以及与土地有关的权益,后者是除前者以外可以转让的其他财产,包括有体动产(chose in possession)与无体动产(chose in action)。

    在英国法上,不难理解无体动产(chose in action)作为财产所有权客体。无体动产是一种除了有体动产外的动产,本质上表现为一种无形利益,包括debt(债)、知识产权、股权、票据等等。英国人并不惊讶基于无体动产之上的所有权,在英国人看来,这些财产与地产一样,可以成为权利人独占与自由转让的客体。

    债是最主要的一种无体动产,债从一种相对性权益转成为一种财产权益,也经历了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历程,其过程与地产突破土地保有关系的羁绊而成为一种对世性的财产权益不无类似。

    三、债作为财产所有权客体的历史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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