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中银行的法律地位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史以贤 时间:2014-06-25
  需要注意的是,保证保险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并非总是由保险人完全承担,国外有些保险公司即只按被保险人(债权人)放贷总额的75%承担保证保险责任,而另外25%的风险则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之所以如此,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滥放贷款,促使其谨慎从事。[11] 
  四、住房抵押贷款信用保险中银行的法律地位 
  银行为了防范借款人因为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死亡或因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而发生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信用风险,可以借款人的信用向保险公司投保住房抵押贷款信用保险。当发生借款人信用风险时,银行有权请求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金,以保障银行的债权顺利实现。因此,在住房抵押贷款信用保险中,银行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 
  【注释】 
  [1]所谓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是指借款人在申请住房抵押贷款时,贷款人(即抵押权人)或借款人(即抵押人)向保险人投保,由保险人对于因约定事故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借款人因失业、死亡、伤残、疾病等原因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由保险人负责代借款人偿还本息的保险。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期限一般自房屋交付之日或抵押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保险金额不低于贷款的本息总额。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1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3] 当然在此情形下,也会出现银行作为被保险人,难以很好的履行保险法所规定的被保险人义务的问题,实践中也很少出现银行愿意自己出钱来投保该种保险的。 
  【参考文献】 
  [1] 李玉泉:《保险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7版,第122页。 
  [2] 朱铭来(主编)《保险法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8页。 
  [3] 杨光:“论改进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条款”,载《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第29页。 
  [4] 梁宇贤:《保险法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版,第63页。 
  [5] 温世扬(主编):《保险法》,法律出版社2007版,第64页。 
  [6] 陶丽琴、申进忠:“对住房按揭贷款两个保险问题的法律质疑”,《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第27页。 
  [7] 陶丽琴:“抵押物保险合同上的担保物权的竞合——以按揭住房保险为视角”,《现代法学》,2007年第1期,第61页。 
  [8] 梁宇贤:《保险法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4页。 
  [9] 尹田:《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86页。 
  [10] 参见梁宇贤:《保险法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84-186页。 
  [11] 尹田:《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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