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洪权 时间:2014-06-25

  最后对于以上的几类纠纷,都存在着举证的问题,由于虚拟财产是以“电磁数据”的形式保存在运营商的服务器中,因此由用户单独举证会有很大的困难,而且对用户的利益保护不利,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借鉴《高法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六条: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规定由运营商有协助用户举证的义务。
  2.虚拟财产交易制度的构想
  首先,对虚拟财产和虚拟财产交易进行立法,明确虚拟财产属合法财产的一种形式,受法律保护;明确虚拟财产交易的形式合法,让虚拟财产交易抬上“桌面”,结束“地下”交易状态;明确偷盗虚拟财产属非法行为,如达到一定数额,则为犯罪行为,应受到刑事制裁。
  其次,建立虚拟财产的网络交易平台与网下交易平台,实现虚拟财产交易的有序化和规范化。在各服务运营商网站建立专门的交易网页,或者成立统一的虚拟财产交易网站。网站提供完整的交易服务,包括提供规范的虚拟财产交易格式合同、交易确认等,让用户在交易网页上完成交易,对用户交易情况的电子数据予以记录和保存。如果用户选择在网下进行私人交易,则要求用户采用书面的虚拟财产交易格式合同。并且强化服务运营商对用户虚拟财产的保护意识,并从技术上增强对虚拟财产的保护能力,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加强对网络参与者的诚信教育,借鉴银行储蓄的做法,提倡上网实名制。完善虚拟财产纠纷的解决机制,创建网络仲裁制度。网络社会具有高速、多变的特点,如果每件虚拟财产纠纷都必须通过漫长、复杂的诉讼方式解决,显然效率低下。因此,寻找一种更快捷、更简易的纠纷解决方式作为诉讼的补充机制是必须的。借鉴网络拍卖等交易方式,可尝试建立一种新型的网络仲裁制度,其初步构想如下:(1)由各服务运营商组成仲裁联盟,下设仲裁委员会,创建统一的纠纷仲裁网站,在网站上建立实时仲裁平台。(2)建立网络仲裁规则,规范仲裁程序。(3)从网络游戏资深从业人员、法律专家中选取合格的仲裁员,建立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4)运用各种即时通讯技术,实现在线开庭,审理网络游戏纠纷,以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方式发送仲裁文书。如果当事人不具备参与在线开庭的条件,则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开庭审理。
  
  参考文献:
  [1]欧阳梓华.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J].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6(4):45.
  [2]李祖全.“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06,1(1):69.
  [3]张俊浩,刘心稳,姚新华.民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861-869.
  [4]王刚.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6,11(5):13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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