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封闭公司控制股东的信义义务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于娟 时间:2014-06-25
  论文关键词:封闭公司 控制股东 信义义务
  论文摘要:控制股东的信义义务在解决封闭公司僵局问题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没有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相关规定。因此,应尽早在《公司法》中明确股东的信义义务.本文认为在对股东信义义务做出规定时,应借鉴美国股东信义义务的司法实践,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类似合伙人的信义义务。
  一、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概念
    控制股东的信义义务是指控制股东在行使其权利时,除了考虑自己利益之外,还负有认真考虑其他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义务。信义义务在公司中通常指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即董事和经理对公司承担的信义义务,因为他们受托经营公司财产,在公司结构中掌握了广泛的权力,因而其行为对公司具有较强的影响。但是,随着中小股东的权利被控制股东的行为损害的案件不断发生,法律也开始将信义义务的承担者扩展到控制股东。
    二、控制股东承担信义义务的理论依据
    英美法上的信义关系从本质上看,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不对等的法律关系。即受信人处于一种相对优势地位,而受益人则处于弱势地位。一方拥有以自己的行为改变他人法律地位的能力,而另一方则必须承受这种被改变的法律后果,法律为了防止受信人滥用其权力以保护双方的信任关系,要求受信人对受益人负有信义义务。
    控制股东的信义义务源于其对公司和少数股东的影响力。按照资本多数决原则,控制股东通过多数票决议替代小股东做出表决,表决权的行使不可避免地为股东提供了介入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转化为支配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权限。当控制股东行使表决权而影响到其他股东利益的时候,对于中小股东而言,是被迫承受控制股东行为的后果,而没有任何的选择余地;而控制股东自身无论有意或是无意都具有影响力、优越性,这样他们之间就在无形中产生了一种权力行使和后果承受的关系。
    “支配力通过法律规定的表决机制而产生控制股东的控制权力,同时,要求其在不违法状态下行使权力。就必然要求控制股东承担诚信义务,控制股东履行了对公司和中小股东的诚信义务,就能正当地行使权力,虽具有控制力和支配地位,也不会滥用。相反,如果控制股东不能履行其所承担的诚信义务,就势必导致控制权滥用和因资本多数决异化而产生弊病。这就是问题的关键。

    三、封闭公司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司法实践
    在封闭公司中,由于董事和股东的身份往往发生混同,经营董事可能同时又是控制股东,完全控制了公司的业务经营权,从而往往利用这种双重的优势地位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法院一般是通过让股东承担信义义务的方式对受压迫股东提供保护,而不是以董事对个别股东负有诚信义务的理论做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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