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析《劳动合同法》中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熊波 时间:2014-06-25
  [论文关键词]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制度
  [论文摘要]《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种种非议。本文从三个方面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进行了分析梳理,认为《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调整,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但并非是对原有制度的颠覆。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种种非议,一时间众说纷纭。有人甚至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使用人单位重回“铁饭碗”时代,凡此种种,不一而论。那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底是什么样的一种制度,《劳动合同法》中的对无固定期限合同制度又有那些变化,笔者认为有必要加以梳理,以便更加清晰地认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含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并非由《劳动合同法》首次规定,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元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但《劳动法》没有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给出定义。原劳动部在95年8月4日发布实施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无固定期限合同予以了明确。该意见第20条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从“不约定终止日期”到“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劳动合同法》在原有基础上更精准地表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含义。
  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相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鲜明特征就在于无确定终止时间。所谓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但无固定期限既不等于“永久”,也并非不能解除或终止,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或终止。
  作为劳动合同的一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同与《合同法》中的“合同”。因此,所谓“无固定期限合同以突破合同原理的方式进行推进”是不成立的。尽管《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了,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这些与一般合同订立无异的原则,但它们是置身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之下的原则,是一部社会法中的原则。“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一立法宗旨本身就体现了《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导向,所有的制度设计都应该围绕这一目标而展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例外,其目的就在通过制度设计中的倾斜性保护,平衡现实当中实力悬殊的劳资力量对比,而明确这一点也是展开进一步讨论的前提。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除了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中规定的双方协商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外,《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如果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元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有关于、本条的说明,“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是指已有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同意续延的。并非指原固定工同意而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对此进一步予以明确,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问断达到十年,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要想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工龄条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2.自愿续订,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3.劳动者提出,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仔细分析《劳动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我们会发现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很容易采用一些方式来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1.在十年工龄届满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2.使连续的计算工作时间中断,工龄归零;3.十年期满,以需要双方同意为由,拒不续约。200r7年,华为公司要求工龄满8年的员工须在20o8年元旦前(即《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主动辞职”,然后“依法”补偿,解约后再竞聘上岗,试图通过此举,使连续的计算工作时间中断,工龄归零,以规避相关法律。“华为辞职事件”暴露了原有立法的不足。

  《劳动合同法》在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增加了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还对《劳动法》中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改进。《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与《劳动法》相对照,《劳动合同法》1.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变《劳动法》单一的工龄条件,为工龄、签约次数双重条件,二者具备其一即可;2.改变了续订的程序,取消了“双方同意”,变《劳动法》中的自愿续签为强制续签;3.对劳动者的行为要求有了改变,变《劳动法》中要求劳动者提出明确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为除劳动者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即除劳动者要求不订立外,应当订立元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压缩了用人单位规避法律的空间,对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供了更加充分和有力的保护,但无论是扩大适用范围,还是改变续订程序都只是为了把原有的思想落实到制度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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