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库法律保护问题辨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林波 时间:2014-06-25

    (四)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争议比较大

    支持者认为这样可以充分保护数据库投资人的利益,反对者认为忽略了公众的利益,会导致信息来源垄断,阻碍信息传播。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与版权保护的标准与原则不同,后者只保护有原创性的表达,思想不受保护,而前者根据所谓的“血汗原则”,只要数据库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有了投资,就有权控制他人对这些数据的使用。

    四、对于数据库立法的建议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相对发达国家而言还是一个“信息贫国”,更需要加强对本国数据库产品的法律保护,同时还应积极参与国际数据库法律保护制度的制定,维护自己使用数据资源的权利。根据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笔者对这一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以受限制的信息权取代版权保护数据库

    数据库在版权保护上遇到困难,美国、欧盟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都在探索关于数据库除版权法外的特殊权利保护,即前述的最后一种保护方式,它在本质上就是关于信息权的保护。

    采用信息权保护数据库,有着其独特的优点。享有版权的作品要具备原创性条件,信息权客体并不要求这一点,而且非作品的无形财产(如专利技术)也可以享有信息权,数据库当然可得到合理的保护;版权保护的是作品的表现形式,对内容是不保护的,而信息权保护的正好与之相反,保护的是信息的相关内容,对于数据库的数据内容可以明确地给予保护。

    欧盟“数据库指令”明确规定了信息权的内容:数据库信息权有两项内容,即提取权和反复利用权。提取是指采取任何方法或以任何形式,将数据内容的全部或实质部分永久或暂时转载到别的载体上。反复利用是指通过销售拷贝、出租、联网或其他传输方式将数据库的全部或实质内容以任何一种形式提供给公众。数据库信息权都是排他性的,根据“指令”规定,数据库信息权的保护期为15年,自制作完成当年的1月份起计算。〔7〕

    然而,数据库的生产与利用二者关系微妙,数据库是材料的数字化,这并不影响数据库生产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数据库法律保护制度必须是双方利益均衡的产物。〔8〕由于数据库特殊权利危及到合理使用制度的安全,因此有必要对它进行一定的限制,具体限制方式可以参考版权法的相关规定,大致有以下几种:

    1.为了说明、解释、举例、评论、批评、教学、研究或分析的目的,传播或摘录数据库的合理行为;

    2.为了教育、科学或研究等非商业性目的,传播或摘录数据库内容的行为,但不得对数据库产品或服务的基本市场或相关市场造成重大损害;

    3.传播或摘录数据库中的单个信息或数据库内容的非实质部分的行为,但是恶意的重复或系统性的行为不在此列;

    4.仅仅为了验证信息的准确性而传播或商录信息的行为;

    5.政府部门因实施调查、保护或情报活动传播或摘录信息的行为。

    (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的地位是极其重要的,它是知识产权法的基础,也是知识产权法的生长点,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它的原则性特点来补充具体知识产权法的不足。〔9〕不享有版权的数据库,除了信息权保护方式之外,还可以借助《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数据库全方位的法律保护。从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所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来看,“搭便车”行为似乎并未列入其中。所以我们应该重视“搭便车”的各种行为,将数据库的非法复制、传播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围之内。

    (三)积极参与数据库国际立法

    发展中国家几乎都是信息贫国,信息不对称又继续拉大了贫富差距。欧盟“数据库指令”、美国H·R·3531法案以及WIPO提交外交会议讨论的“数据库条约草案”几乎一致提出要对数据库实行“特殊权利保护”,即对数据库实施信息权保护,对数据库保护延及构成数据库的材料。我国是WIPO的成员国,也是WTO的成员国,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一旦“特殊权利保护”被纳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虽然数据库生产者的利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信息获取将更加艰难,对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也将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

      我国应该积极参加数据库的国际立法,完善数据库法律保护制度,在效率与公平之间争取一个折中的方案,不仅考虑到数据库生产者所付出的劳动,同时也保证数据库竞争者、使用者合理地获取数据库信息的权利,实现数据库生产的最大效率与数据库产品的公平利用双重目标。
 
 
 
 
注释:
  〔1〕吴保国、孙国光等:《电子信息应用基础知识丛书――数据库应用基础》,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第4页。
  〔2〕徐洁磐、王银根:《数据库系统引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2月第1版,第1页。
  〔3〕张平:《中美数据库著作权保护的司法比较》,知识产权出版社1998年版。
  〔4〕刘江彬:《数字信息交流的法律问题:资料与数据库的智能财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1999年版。
  〔5〕吴保国、孙国光等:《电子信息应用基础知识丛书――数据库应用基础》,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第14页。
  〔6〕吴汉东、胡开忠等:《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第278页。
  〔7〕郑胜利、崔国斌:《数据库保护的立法现状与基础理论》,载《北大知识产权评论》第1卷。
  〔8〕袁泳:《论数字版权的利益平衡》,载《知识产权研究》1998年第6期。
  〔9〕宋红松:《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法体系中的地位》,载《知识产权研究》2002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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