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依法界定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郭娟 时间:2014-06-25

    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上述法条来总结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特点相对比较灵活。

    第一,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广泛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即可以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财产。在财产的种类上也没有任何限制。除了《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涉及到的财产种类外,还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第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明确的时间界定,换句话说,夫妻双方约定共同财产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也可以对已经约定的财产根据夫妻双方的意见重新约定,没有严格的时间规定,这与法定的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有很大的区别。

    第三,约定形式具有多样性。即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当事人双方所认可的形式。

    第四,契约优先性。对夫妻财产的约定,我国的法律也采取的是契约优先的原则。即有契约依契约,无契约依法定。具体的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首先取决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

    第五,约定财产受法律保护。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如果财产已经约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它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随意更改,约定自生效之日起就受法律保护。

    因为夫妻财产约定要求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以在处理时这是前期所做的最为关键的内容。

    综上所述,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要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签署过相关的约定,如果有约定的要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分割处理;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要舍弃约定依法适用法定的夫妻财产的认定。在实务操作时必须严格把握两种财产认定的特点,并分析当事人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因为不管那一种分割和认定,都应以当事人的自愿和明确的表示为前提,这是确保民事法律行为准确性的第一步。同时,随着时代的进步,很多新生事物和新的财产种类的出现,法律的相关规定相对滞后,所以,必须不断地总结和把握认定原则和方法,尽可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减少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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