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当前证券欺诈之民事责任主体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郭嗣彦 时间:2014-06-25

 摘要:证券欺诈主要表现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由于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各种形式的证券欺诈之民事责任的主体各不相同,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包括发行人、专业顾问和证券商;内幕交易的责任主体除公司内部人员外,还应包括知情的公司外部人员以及派生的内幕信息人员;操纵市场的责任主体一般是指实施了以人为方式控制证券价格以图牟利行为的任何人,但安定操作行为人在一定条件下可免于承担责任。
关键词:证券欺诈  虚假陈述  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  民事责任主体

前言
  证券欺诈是指在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过程中,行为人以欺诈手段破坏市场秩序,损害他人而使自己获利的行为。由于证券市场的特殊性,证券欺诈行为一般都具有相当程度的隐蔽性和技术性,所以确定证券欺诈所致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比较复杂。综合国内外法律规范,证券欺诈主要表现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且每种行为的主体会有所不同。本文将区分这三种形式来分别论述其引致的民事责任之主体确定问题。
  一、虚假陈述之民事责任主体的确定
  虚假陈述是指单位或个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提、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陈述,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虚假陈述直接损害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影响投资公众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危及证券市场存在的基础,因而受到各国立法的严厉禁止。在确定虚假陈述民事责任
  主体范围时,必须考虑受损者和发行人利益的平衡,合理地确定责任主体的范围。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因虚假陈述而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者主要包括:
  1.发行人
  如果发行人没有遵守信息披露要求,那么首先应当成为民事责任主体。因为发行人可以显而易见地预测到市场将消化其所披露的信息并在某种程度上将其反映到证券价格中,而且能合理地预见到某些投资者将依据这种价格买卖证券,因此必然产生发行人对这些投资者的注意义务,所以让发行人对此承担民事责任并没有违背法律的根本原则。使发行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首要理由是,它们必须对自己造成的损失负责,即使造成损失的决定是在控股股东的控制或影响下作出的(当然,控股股东也可能因此承担相应责任);另一理由是,发行人必须为其雇员的行为负责。所以发行人的董事或高级职员未能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而致使公司作出虚假陈述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有学者认为,公司由全体股东所拥有,让一部分股东起诉发行人要求承担民事责任会损害所有其他没有参加诉讼的股东利益。如一家矿业公司因为迟延披露一项新的发现,使一些股东在迟延披露期间售出股票,而后该信息披露引起股票上涨,这些出售者有权向发行人起诉要求赔偿。发行人赔偿损失,必须从公司中拿出事实上属于其他股东的资金。这便意味着无辜的其他股东必须对同样无辜的受损股东因发行人造成的损失负责,而他们惟一的差别可能只是成为公司股东时间上的先与后。
  尽管让发行人承担民事责任尚存在种种不利与争论,但世界各国(地区)证券立法都已将其作为首先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在我国证券立法中,虚假陈述之民事责任主体亦包括发行人。
  2.专业顾问
  专业顾问包括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专业顾问的专业资格和经验注定了他们提出的意见或报告具有权威性。专业顾问在为证券市场提供服务时,不仅具有独立性,而且具有一定的市场监督作用,可对发行人及承销商的行为进行监督。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出具的报告中附载了对投资公众的承诺,即其所出具的专业文书证明、所公开的信息是真实完备的,不具有虚假陈述,投资者可以据此作出投资判断。承担公开信息真实保证义务的基础是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的要求。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所从事职业的特殊社会信誉和其行业所享有的特殊权利,要求其承担信息公开真实保证义务,以保障行业信誉和证券市场秩序,最终保护投资者利益。如果专业顾问违背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的要求,未能履行公开信息的真实保证义务,给信赖其意见或报告的公众造成损失的,理应承担民事责任。
  3.证券商
  证券商是指依法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和法人。证券商在证券市场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中介服务作用,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其承上(上市公司)启下(投资者)的纽带功能将证券市场的两极连为一体,使投资者与筹资者能通过共同渠道,获得各自利益。鉴于此,证券公司一旦出现与上市公司或大股东勾结等违规现象,将极易造成投资者的损害。因此,世界各国立法对证券商的行为都有严格的法律约束。我国《证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均规定,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应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陈述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日本大藏省证券局要求,证券公司从事投资劝诱时,为有助于投资者判断,应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性质、上市公司情况等信息;提供的信息应具有客观性,禁止虚假陈述以劝诱投资者;证券公司未尽勤勉义务而作虚假陈述的行为视为违法。总之,各国对违规证券商往往采用严厉的制裁手段,包括以民事赔偿来恢复证券交易中应有的公平与正义。所以,违规证券商也应成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主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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