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法制建设的困境与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赵敏 时间:2014-06-25

  论文摘要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方面的法制建设具有其基本属性。对于保护国家投资,促进国有企业的经济调节管理职能,促进国有企业自身的规范转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法制建设的困境,并从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立法,严格从源头上控制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核准,构建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法律监督体制等方面提出了对策措施。

  论文关键词 国有企业 法制建设 固定资产投资

  一、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法制建设的背景及其价值

  近年来,随着国有资产的出资者、管理者、经营者,因主观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有关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而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问题更是重中之重。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方面,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调整,使得诸多问题没有纳入法制轨道。在国有企业固定资产项目过程中,迫切需要有专门用来调整国有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对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等方面进行规范。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方面的法制建设具有其基本属性。在传统的企业法律形态体系下,国有企业不仅是体现国家特殊政策指向的载体,而且也是《民法通则》等法律所承认的民事主体之一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出于调整产业结构等特殊目的之需要,还保留了国有企业、乡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特别企业形态,但是我国的企业形态体系之划分已经逐步过渡到以产权形式、责任承担方式和企业组织形式为标准,企业形态体系已经主要由公司、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组成。国有企业在法律上的独特性主要体现在与国家关系方面,也及国家对其采取的特殊政策上,而不是在企业的组织结构等方面。所以国有企业立法作为市场主体立法的特性已经逐步淡化,而作为国家政策立法的特性却在逐步加强。
  笔者认为,加强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方面的法制建设,其重要意义与价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护国家投资。国有企业的资本构成全部或主要来自国家投资。主要表现为国家作为企业的唯一出资人,开办国家独资企业;国家授权的投资主体同其他一个以上国家授权的投资主体共同出资组成企业,这种企业的财产权仍然全部由国家所有。国家授权投资主体通非国有单位或个人共同出资开办企业,如果其中某一国家投资主体的出资在企业总出资中占主要部分,即占50%以上,或者虽然低于50%但实际上控制了该企业的经营决策,各国一般也将其纳入国有企业范围。在这种情况下,保护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于保护国家财产具有重要意义。二是促进国有企业的经济调节管理职能。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虽然也有营利目的,或者说一般也为营利,但也有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说它不以营利为唯一目的。国有企业执行国家计划和经济政策,担负国家经济调节管理职能。三是促进国有企业自身的规范转运,国有企业虽然也适用一般企业法的许多一般性规定,但国有企业同时适用国有企业的特别法。国有企业设立程序较其他企业更为严格、复杂,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管理,需要以政权和所有者的双重身份进行管理,在许多方面,国家要以自己为一方主体同企业和企业有关各方直接发生各种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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