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手机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园园 时间:2014-06-25
  (二)我国手机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缺陷分析
  1.手机银行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
  当前我国手机银行监管法律体系中,真正意义上提到手机银行的主要是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等行政规章,除此之外,其他法律法规中涉及到手机银行监管法律问题的规定并不多,《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重要的传统银行监管法律甚至都没有涉及手机银行的规定。目前,手机银行的有关规定仅仅对其风险防控做了框架性的规定,规则内容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没有相应的专门立法与实施细则配套实施,对于发展迅猛的手机银行而言,这样的监管法律体系难以实现有效监管。
  2.手机银行监管部门权责安排缺乏系统性
  手机银行是参与方众多的金融混业经营方式之一,这就使其涉及到的监管部门不可能仅仅局限于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其他的还会涉及到审计部门、信息产业部门、保监会、证监会、税务部门、知识产权部门、公安部门等。目前,这些监管部门监管权力分配不合理,各自为政,没有形成完整的合作协调机制,导致手机银行监管中存在重复监管和监管漏洞等问题。

  3.缺乏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消费者历来在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在手机银行业务的运行中,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表现更甚。手机银行密码安全、个人信息资料安全、网络黑客侵袭等问题时时困扰消费者;银行强加霸王条款、不断变换名目收取各种费用等行为更是层出不穷。目前有关手机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中,消费者的知情权、自由选择权、隐私权和索赔权等权利没有明确的规定,手机银行各个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分配也没有体现,这样的立法缺位会导致消费者缺乏维权救济途径和依据,责任认定难以实现。
  4.缺少信息披露制度
  从目前我国手机银行的信息披露情况看,普遍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或者相对滞后,真实性无保障等问题,特别是对风险信息的披露极其匮乏,仅仅是披露一些基本的信息。虽然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了规范,但手机银行信息披露涉及的问题极为复杂,单靠一部《办法》并不足以应对手机银行的高风险性,所以我国应该尽快完善手机银行信息披露制度。

 
  三、我国手机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手机银行监管法律体系
  手机银行的正常运行要求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规范。针对前文中提到的手机银行监管法律法规缺失和不完善的问题,笔者认为应积极地修订传统的法律法规,增加手机银行监管方面的内容,使其适应手机银行业务的发展要求;在必要的情况下,可制定配套的法规和实施细则,使手机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内容具有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二)建立手机银行监管部门协调机制
  针对手机银行监管部门权责安排缺乏系统性的问题,必须建立手机银行监管协调机制来最大限度地保证手机银行安全有序发展。具体而言,可以建立一个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信息产业部等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并与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建立联动机制,做到不同监管机构的信息共享和系统互通互联,及时发现并处理网络违法行为,防范手机银行运行风险,为手机银行的健康运行提供良好的环境。
  (三)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是企业生存的基础,没有消费者的需要,手机银行的发展无从谈起。消费者保护原则是国际手机银行立法的重要原则,就我国手机银行关于消费者保护问题而言,应当明确规定手机银行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首先,明确手机银行消费者的权利,包括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隐私权、公平交易权等;其次,明确规定银行的义务,包括银行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义务,以及普及金融知识的职责;再次,明确手机银行政府监管部门的消费者保护职责,包括依法进行检查监督,对手机银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予以通报和披露;最后,依法确定手机和通讯设备提供商、网络运营商及其他相关主体在发生纠纷时的法律责任承担。
  (四)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
  手机银行的无纸化操作和非柜台式的交易方式决定了手机银行的信息披露对于社会公众的重要意义。从我国手机银行发展现状和趋势而言,首先,应构建多层次的信息披露体系。银行在完善内部披露制度的同时,还应该加强各银行向监管当局、竞争对手以及社会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其次应保证银行信息披露的有效性。银行应以适当的方式、易于理解的语言向客户说明和公开各种手机银行业务品种的交易规则、操作规程、双方权利义务,使客户真正能够清晰明了手机银行的业务;最后,完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重大虚假信息披露的银行和主要责任人的行政、刑事处罚力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以保证信息披露制度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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