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离婚时父母赠予房产的法律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邵正楠 时间:2014-06-25

  论文摘要 随着近年来房价攀升,离婚房产分割问题也纷争不断,尖锐程度一路走高,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争议从未停息。自《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房产分割方式在细化下日趋明朗,本文从赠予房,尤其是父母赠与婚房的这一热点问题切入,以分析《婚姻法》(解释三)的修改为重点,对婚房的赠予方式、房屋权属的确定以房产分割规则进行探讨,同时在婚姻法、物权法的基础上分析了现有制度的不足,为进一步分析、改善分割父母赠与婚房纠纷的状况提供依据。

  论文关键词 婚姻法解释三 赠予房 父母赠予

  在离婚率高居不下和物质主义兴起的当代中国,房产分割一直是离婚诉讼中需要解决的争议焦点问题。尤其在现今房产业蓬勃发展、房价飙升、购房方式多样化的背景下,父母倾注一辈子心血给子女买房结婚的现象更是普遍,这使得离婚诉讼中对赠予房产纠纷的解决也更加复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正式出台前,实践中各法院对这种房产问题的处理也有较大的差异。本文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父母赠与房产的相关规定与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该种房产问题的处理意见相结合,对离婚时父母出资赠与房产的归属及分割问题进行分析归纳。

  一、父母赠与房产的归属及分割问题

  (一)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房
  长久以来,中国的传统观念使男方一方买房娶亲成为了约定俗成,虽然新社会下的中国已日趋发展,男女平等也愈发明显,但是这种“女方出嫁妆,男方买婚房”的传统还是基本沿袭了下来。
  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在父母实际出资时而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应推定为赠与。婚前一方父母为其子女结婚出资购房,未明确表示赠与对方或者赠与双方,且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其所出购房款通常视为对己方子女单方的赠与;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在实际司法操作中子女婚前由一方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出资的,如无父母特别声明,其房屋为一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一旦离了婚也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但是,对这种视为一方子女个人财产的推断绝不能妄自揣测、无限夸大适用范围,如不严格按照法条条款规定,很容易走向极端从而侵犯父母的自由处分权。
  (二)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
  1.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
  随着离婚率的增加以及“闪婚闪离”现象的频繁,这导致婚姻法旧司法解释的夫妻财产共同共有部分必须及时做出调整与改变,恰恰新的婚姻法解释在物权法的基础上对此进行了单独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那么按照该条规定,婚后一方父母为其子女出资购买的房屋并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该房屋就是其子女的个人财产;该条规定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反馈情况来看,从情理上,很多人都会担心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否会导致弱化对作为弱者的妇女的保护,加大男女的实质不平等的问题,但从法理上,基于权利与义务关系,这一规定以法律的形式保护了作为实际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他们无需再为子女离婚从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的情况而担心,这符合现代民法及物权法对于所有权这种对世权的保护。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而现今“闪婚闪离”现象又日趋普遍,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由此看来,按照新解释规定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应视为父母明确对自己子女单方的赠与,这样比较合理,这不但使婚姻法朝着物权法的方向靠拢,而且该条规定的出台也兼顾了中国国情,十分有利于司法实践中该项纠纷的解决。
  2.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
  在房产价格居高不下的当代大环境中,更多的新婚家庭选择了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这一方式,结婚时双方家庭并没有协商妥当离婚时的财产归属,这样在离婚时无论是算作一方财产或者共同共有都会产生较大争议,这就使得离婚时房产分割变得愈发复杂。在这种共同出资购房的情形中,又可分为房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和登记在父母个人名下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况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所明确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照这条新解释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仅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这一改动把夫妻分割财产权利量化到了数字上,对现实生活中比比皆是的实例给予明确的分割方式。新司法解释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更为符合实际情况,也符合民法中公平正义的原则。
  第二种情况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都应视为双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产权性质宜认定为共同共有。
  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至于第三种情况父母购房登记在自己的名下而而非子女名下的,应当认定为父母的权属,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此不一一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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