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如何保护离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杨明宇 时间:2014-06-25
  (二)依法确认女方的权益
  根据规定,在共同财产的分割上,首先要坚持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由双方协议分割。调解不成时,法院应根据财产处理的五项原则,结合财产的实际情况以及财产的来源、数量等进行判决。如果双方另有约定,而且约定合法有效的,按约定处理。那么,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如何使女方权益不受侵犯,笔者认为:一是耐心询问,避免遗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很多当事人并不全然尽知。特别是有的妇女是“两不知”,一是不知法律规定的共同财产范围,二不知自己的家底,特别是男方的收益和债权等。法官在庭审中应耐心询问,并予以提示和引导,以便女方主张权利。二是查清事实,搞清财产。由于当前我国国民素质和经济状况决定,民事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较弱,特别是妇女。因而,在推行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同时,法官要尽举证指导责任,以明确当事人的举证权利与责任。特别是一些需要相关部门出具的财产证明,比如银行存款情况、证券公司的股权情况等,法官应走出去,避免坐堂问案。三是合理分割,适当照顾。对离婚双方的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当前,双方争执焦点大都在住房上,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掌握的原则是: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房屋,应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照顾女方。笔者认为,下列情况,女方应多分财产:第一,男方有过错的,主要有重婚,虐待或遗弃女方等行为的;第二,女方抚育子女的;第三,女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三)切实保证权益的实现
  为保证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权的实现,一是积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一,财产保全。立案时,女方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要积极支持,迅速保全。第二,清点财产。庭室中要详细询问财产的价款、型号、形状、功能、新旧程度等,并对财产特别对双方争议的财产进行实际清点,以免偷梁换柱,以次充好,不利执行。第三,跟踪执行。一些妇女虽协议离婚,但不敢到男方家取自己的财产,担心不测,办案人应及时协助执行,使案结事了。二是严厉制裁侵权违法行为。要认真贯彻执行最高院规定,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共同财产的男方,应予少分或不分财产,对女方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共同财产折抵,不足部分,男方折价补偿。同时,对非法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共同财产的男方,依照民诉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等处理。当然,女方侵犯男方权力者也不乏其人,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公正处理。
  (四)主动借助社会各界力量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要克服关门办案和孤军作战的积习,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特别是居民委会、治保组织和各级妇女组织的支持与协助。对一些影响较大、矛盾易于激化的案件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做好疏导工作。法院可以聘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法律水平、公道正派、经验丰富的同志。特别是妇女干部担任陪审员,为离婚妇女主张权利,维护她们合法权利。
  (五)努力转变法官的执法作风
  鉴于妇女自我保护能力低于男子,法官在审判工作中要强化执法观念和保护观念,转变执法作风。要克服冷、横、硬、冲和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作风,做到态度和蔼,语言文明、待人礼貌,端正法官形象,消除当事人、尤其是女当事人的畏惧心理,避免产生抵触情绪。要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调解,坚持合法、自愿的原则,以理以法服人,以情感人,耐心做双方的思想工作。调解不成,则果断依法裁判。要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发扬政法干警“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核心价值观,不受金钱、人情、权势左右,不办人情案、关系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敢于为妇女伸张正义,努力做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坚强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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