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设想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崔秀伟 时间:2014-10-06
  (四)被害人没有上诉权。
  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既不是起诉人,也没有极为重要的上诉权,构不成完整的诉讼权,被害人只有请求权,而非决定权,也就是说被害人没有直接启动二审的权利。据此表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还不属于独立完整的诉讼主体,而是处于较为尴尬的境地。
  (五)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狭窄。
  被害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请求赔偿的范围只限于物质损害赔偿,未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民事领域,法律已认可精神损害赔偿的存在。既然附带民事诉讼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民事诉讼,将其排除在适用该条件之外,显然是不合理的。这种限制性忽略了民事上精神损害赔偿的发展,违反了法制统一的要求。
  四、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平衡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和权利。
  明确规定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同等诉讼地位和对等诉讼权利。
  (二)扩大刑事损害赔偿范围。
  在我国民事损害中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并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刑事侵权损害的被害人却不能要求和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而实际上刑事案件被害人所遭受损失往往大于民事案件受害人。
  因此应当统一刑法和民法的法律规定,将刑事损害赔偿范围扩展到对精神损害的赔偿,以便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赋予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上诉权。
  在公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赋予了刑事被害人上诉权,从而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我国应积极吸收和借鉴国外的科学之处,通过立法赋予被害人上诉权。
  (四)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我国应尽快制定《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办法》,以立法的方式,对补偿的资金来源、补偿的对象和范围、补偿的数额和原则、补偿的程序等进行明确规定,使犯罪被害人保护制度具有权威性、统一性和明确性。
  参考文献:
  1.王建立,《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力保护的缺陷及完善》,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3.
  2.贾有江,《关于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体系的设想。思考》,2006.
  3.许章润,《论犯罪被害人》,《政法论坛》,1990.
  4.杨春洗、高铭暄、马克昌,《刑事法学大辞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0.
  5.崔敏,《新编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
  6.陈卫东,《套新刑事诉讼法通论》,法律出版社,1900.
  7.康树华,《犯罪学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8.汤啸天,《犯罪被害人学》,甘肃人民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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