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问题与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褚孟宇 时间:2014-01-04
  论文关键词:法务会计 会计 审计 法律 
  论文摘要:法务会计作为一门会计与法律的边缘学科,在西方已发展多年,而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务会计的重要性凸显。本文从分析法务会计行业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入手,阐述了目前我国法务会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强法务会计理论研究,着力培养法务会计人才,加紧制定法务会计相关制度,建立法务会计组织和从业资格认证制度等应对措施。 
   
  法务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是会计学、审计学和法学相结合的一门新兴边缘学科。李若山等在《论国际法务会计的需求与供给——兼论法务会计与新﹤会计法﹥的关系》中为法务会计作了如下定义: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行业,主要分为法律支持和舞弊审计两大部分。与法务会计相似,司法会计也是会计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很多学者在对法务会计的相关研究中常有混淆,但二者有其区别,不能完全等同。法务会计作为一门会计与法律的边缘学科,在西方已发展了几十年,而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务会计的重要性逐步凸显。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法务会计发展的重要性和必然性,结合西方的发展历程和我国理论与实务的现状,讨论其目前存在的问题,并试给出对策。 
  一、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必要性分析 
  (一)我国司法发展的客观要求1996年,红光实业通过虚构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和违规账务处理等手段虚报利润,红光实业公司利用虚假会计信息骗取上市资格的事实暴露后,一些中小股东要求红光实业公司及有关中介机构赔偿损失。但由于法院无法认定虚假财务报表的责任,无法确认会计信息与股票价格之间的关系,无法确定投资者的经济损失,不得不以没有直接因果关系驳回了中小股东诉求。本案最终以和解方式结案,但至今仍然存在广泛的争议。该案例表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内容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新型经济业务的不断产生,隐形经济业务的不断增加,当前的经济犯罪也已经不仅仅局限于贪污腐败。经济犯罪形式的专业化要求办案人员运用专业的财务知识和审计技术,收集证据、提出专家意见并在法庭作证。而原有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则不能完成如此专业的工作,需要法务会计人员利用专业知识做出专业判断。 
  (二)经济司法的现实需求 单纯的会计人员不能满足当前经济犯罪中诉讼活动的需要,在诉讼中作证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识,经济案件中证据的收集需要证据学和犯罪心理学等学科的基础。会计准则和法律规范之间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并且随着经济业务多元化的发展,这种差异性也有逐渐扩大的趋势,导致单纯具备会计知识的人员不能胜任经济诉讼活动中的职务。法务会计则构建了沟通会计语言和法律语言的桥梁。安然公司在法庭上针对什么是假账和虚假信息,以及是否有作假账和披露虚假信息的行为等展开激烈争辩。法务会计小组凭借专家证人丰富的知识,在对这些事实认定和在什么意义上给予认定方面进行了强有力的论述,对最终的定案和对安然公司与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的判罚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三)我国司法诉讼中会计服务的需求 我国司法诉讼中的会计服务由司法机关的司法鉴定中心来提供的这种模式存在严重弊端。司法会计鉴定机构作为审判机关的内部机构,容易引发腐败行为。鉴定人员与审判人员存在的关联关系会破坏审判和鉴定之间的制衡机制。另一方面,当审判人员希望借助司法鉴定结论为某方当事人徇私舞弊时,司法会计人员碍于情面,很容易违背职业道德原则做出不公正的鉴定结果。内部机构之间难以形成真正的委托受托关系,因而导致相应约束机制的缺乏。各鉴定人员往往有行政单位的官僚作风,鉴定案件缺乏效率,严重影响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三,作为各级法院的内设部门,使人们产生了以鉴定机构的级别高低来决定鉴定结论的效力大小与强弱的错误倾向,认为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与鉴定机构的行政级别高低成正比,这必然会严重阻碍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 
  二、法务会计国内外发展现状分析 
  (一)西方法务会计的发展 早在1871年,苏格兰格拉斯哥的法庭和辩护律师聘用一些特殊的会计人员为其提供会计服务,这可以视为法务会计的雏形。二战期间,美国联邦调查局(FBI)雇佣了500多名会计师作为特工人员,检查和监控了总额约5138亿美元的财务交易,将法务会计应用于实践。直至1946年,美国会计师默瑞克?派勒博特在《法务会计:在当前经济中的地位》中首次使用“Forensic Accounting(法务会计)”一词。1982年Francis?C?Dykeman发表了《法务会计:作为专家证人的会计师》,1986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发布的《咨询实务帮助7——诉讼服务》列出了会计师提供诉讼服务的六个方面,随后一些法务会计职业组织相继成立,如美国注册欺诈检查师协会(ACFE)、美国法务会计师理事会(ABFA)、美国全国法务会计师协会(NAFA)、北美法务会计师协会(FASNA)等。这些法务会计组织为法务会计在北美乃至全球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舞台。在系统的法务会计制度和一系列法务会计组织的推动下,美国的法务会计行业蓬勃发展。法务会计不仅在政府部门,如联邦调查局、国内税务署得到开展,而且在银行、保险及一般企业也得到广泛运用。美国前100家会计师事务所有近60%拓展了法务会计服务,特别是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增长幅度更是惊人。在1995年至1997年间,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法务会计人员增加了一倍;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在美国各地都设立了法务会计办公室,并雇用美国联邦调查局前任首席财务官来主持其法务会计实务;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法务会计人员的数量增加了90%,但仍声称不足并将继续增加,除此之外,其在40多个国家还拥有约1170个律师;普华永道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20%的法务会计人员,并与30多个律师事务所建立联系。其他西方国家法务会计的发展同样值得关注。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CICA)1998年成立了优秀法务会计联盟(IFA Alliance),在国际仲裁、国内法律的变更、知识产权诉讼支持,以及建立法务会计实务指南和准则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此外,加拿大还进行专门的法务会计专家认证,目前已有200名获得认证的成员。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公会(CPA Australia)于2002年成立了法务会计讨论组,现有成员30名,大部分在公共事业部门工作,主要对欺诈行为进行调查及对部分控制和防止欺诈行为的方法进行评价。澳大利亚另一会计职业组织澳大利亚特许会计师协会(ICAA)主要致力于私有部门的会计实践工作,它成立了法务会计专门兴趣小组,帮助其成员为法庭计算因违反合同或侵权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还研究进行调查欺诈的方法等。英国的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成立的诉讼支持小组(LSG)为法务会计提供诉讼服务指导,1998年成立的欺诈顾问组(FAP)专门为中小企业防止欺诈活动公布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 
  (二)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 随着20世纪末人民法院开始受理证券市场中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诉讼案,我国对法务会计的需求日益显现。198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了全国检查系统刑事技术工作座谈会,会上通过了《关于检察机关刑事技术工作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在省、市两级人民检察院中设置司法会计岗位。1990年10月吉林省长春市建立了我国第一家司法会计鉴定所——长春市司法会计鉴定所,它的成立标志着我国“法务会计”的实际产生。2004年,国务院学位办推出了会计专业硕士学位MPAcc项目,在开设MPAcc的学校中复旦大学专门设立了“舞弊审计与法务会计”方向,确立了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开端。2005年7月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主办的“法务会计”专业在职高级进修班在北京首度开班。同年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开设了法务会计在职研究生课程班。目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已在全国率先为本科生与研究生开设法务会计课程。部分高校也已在会计学及法学专业硕士与博士研究方向中设立了法务会计研究方向。2006年8月由国际注册会计职业资格认证中心、国际法务会计网举办的首届法务会计研讨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召开,促使了国际注册法务会计师(IFAC)资格认证登陆中国。2006年9月首期国际注册法务会计师培训班在北京举办,参加培训的学员修完规定课程,通过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即可获得国际认证与注册协会(IARI)颁发的国际注册法务会计师资格证书(WTO成员国通用)。现阶段法务会计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发展较为活跃。面对中国市场对法务会计的迫切需求,一些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将其法务会计业务发展到我国,在发展内地客户的同时,着力招募本地理财、法律、计算机等方面的专家,发展本土执业队伍,从而也对我国法务会计行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三、我国法务会计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理论体系不健全,发展不完善 在我国,法务会计这一课题的理论研究还比较滞后。我国目前司法实践和法务会计的现状表明,法务会计专业的发展明显受到理论研究水平的制约。第一,在我国研究法务会计这一领域的人还较少,专门研究这一课题的人员更是屈指可数,尚未形成一种热烈讨论的学术景象。第二,研究法务会计方面的专著较少,相关论文的发表也不多。这些论文的发表体现了我国已有学者对法务会计的关注,但多数论文中概要性陈述过多,有的甚至是对国外观点的直接翻译和整理,很少有突破的地方。由于国情的差异,国外理论往往不能直接应用于我国实践。第三,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涉及范围狭窄,往往只涉及在法务会计领域某几个表层的概念性问题上,科学的学科体系尚未最终形成。第四,对实践案例的系统研究仍然缺乏,很少有完整的体现法务会计技术在实践中运用的案例分析。法务会计的基本理论是其实际运用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人才培养的思想来源,如果没有一套完善的理论体系作为支撑,法务会计工作的实际展开和法务会计的人才培养也将面临很大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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