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刑法规制必要性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党日红 时间:2014-10-06
  (二)恶意欠薪刑法规制符合刑法的功能。
  刑法的功能是指刑法现实与可能发挥的作用,刑法具有保护和保障的功能,由于刑罚的严厉性,就必须考虑到适用刑罚权的正当性与必要性,只有这样才能达到遏制与预防犯罪的目的,当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由刑法规范而不规范的时候,刑法也就丧失了应有的功能。考夫曼教授曾经说过:“宽容并非毫无界限,它不是不计任何代价的容忍,有效的法律必须予以遵循,违背法律,特别是犯罪是不能容忍的,而非人性者不能所主张,乃属当然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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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恶意欠薪问题刑法规制顺应民意———恶意欠薪刑事制裁的民意基础。
  (一)恶意欠薪刑法规制可以让全体劳动者活得更有尊严。
  2011年3月份召开的两会期间,温家宝总理在三个公开场合承诺,让老百姓生活得“更有尊严”。他在3月5日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但是,在现实社会中,农民工为了讨回自己的血汗钱而走上高楼、塔吊,有的欠薪资本家有意躲避、甚至暴力对待讨薪者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2004年11月11日南方都市报报道《工人讨薪疑遭灭火干粉喷射》。2006年01月23日新华网报道《讨薪农民工被杀妻子法庭哭喊“血债血偿”》。这样的事情时有发生,人的尊严何在。然而,让每一个公民活得更有尊严,除了政府采取相关的保障措施外,首当其冲的就是法律制度的保障,用刑事立法打击恶意欠薪,能震慑无良老板,向劳动者提供公权救济,也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有着当然的紧迫性、正当性和社会民意基础。
  (二)恶意欠薪刑法规制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虽然受害对象多数为农民工,但是在一些白领阶层也依然存在,尤其在建筑行业由于层层转包,现金流转不畅,这种现象更为突出。每个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由和权利,而恶意欠薪严重侵犯了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获得报酬的权利,破坏社会和谐,造成社会秩序的极大隐患,会导致用工荒等负面现象的发生,如不加以制止,将影响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可以说修正案恶意欠薪入罪的规定,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更是社会公平公正的保障。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各地的劳资矛盾有进一步加剧的倾向。过去20年,政府从发展经济,促GDP的角度,将利益的天平向投资方倾斜,这无形之中对劳动者的利益保障不够。用刑法的方法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可以充分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客观来说,我们关于恶意欠薪入罪的规定相对来说还较为滞后,在一些市场经济更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早有相关规定。例如在美国,拖欠工资的老板不得入高档场所消费,不能有私家车,情节严重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韩国也早已规定,恶意欠薪可判处3年以下监禁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款;再如《泰国刑法典》第334条规定:“意图不支付工资或报酬,或者付低于约定的工资或报酬,而以欺诈方法非法诱使10人以上为自己或第三人工作的,并处或单处六千铢以下罚金。”第348条规定:“犯本节罪,除第343条外,告诉才处理。”[5]香港雇佣条例规定,雇主迟于工资期届满7天不支付雇员工资即属“违法”,可处罚款20万港元及监禁一年。各国的制度虽受制于各国的国情,但在与犯罪作斗争的对策上,存在相通和借鉴之处,很多国家都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纷纷将拖欠工资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
  (三)恶意欠薪刑法规制不违背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
  我国政府已经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第11条为:任何人不得仅仅由于无力履行约定义务而被监禁。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律师表示:增加“欠薪罪”与国际人权公约相违背,“从国际法角度讲,必须保证所有人不因欠款而监禁”。但是,笔者认为,这里的“无力履行约定义务”(inability to fulfil a contractual obli-gation),是指还不起债,而不是有能力不还债。
  还不起债,只是个人的财产问题,该行为人没有“恶意”,一个穷人不能因还不起债,就被定为犯罪,该规定的本意是保护穷人的尊严。但黑心老板恶意逃债,有极大的恶意和社会危害性,不是该公约调整的内容,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是恶意欠薪入罪,不是欠债入罪,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综上,恶意欠薪作为犯罪由刑法加以规制,可以更好地加强民生保护,是法律公平公正的体现,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社会和谐的保障,它既顺应民意,又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无疑为职工劳动权利多一层法律保障,以实现让每一个中国人都能幸福而有尊严的生活。
  [参考文献]。
  [1][2]中华全国总工会。近期农民工讨薪被打事件处理情况[N]。工人日报,2010—09—04.
  [3]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4]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史略[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
  [5]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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