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劳动争议案件中证人证言的理性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龙碧霞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国的劳资关系并未走向缓和,而是有愈演愈烈之势,证人证言作为劳动者可以取得的为数不多的证据类型,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保障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结合劳动争议审判实践中证人出庭难、证言采信难的客观情况,以方便庭审、保护证人、促进法律的公正与效率为出发点,分析其原因,并从表层及深层的角度提出应对之策。

  论文关键词 劳动争议 证人证言 出庭难

  近年来,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劳动争议案件日益增多,这已成为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点问题之一,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争议案件出现了新一轮的增长高峰。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更多的主动和权利,但是如何实现法律赋予的权利,在权利受到损害时如何去维护,以及如何取得相应的证据来证实劳动者的权利受损,成为了摆在劳动者面前的一大难题。劳动争议案件较为特殊,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 对其举证做了特殊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劳动者能够取得的书面证据少之甚少,证人证言则是其最易取得的一种举证方式,但证人出庭难又使劳动者举证处于更难的状况。因此,如何改变证人出庭难、衡平司法审判中劳动争议双方对证人证言这类特殊举证方式的运用,便成为法官自由裁量权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一、劳动争议诉讼证人出庭难之根源透析

  (一)社会因素及历史因素是造成现状的首要原因
  首先,我国社会文化心理有厌讼的思想。儒家思想“礼之用,和为贵”的观念使得人们尽量远离诉讼,认为涉讼是件令人耻辱的事情。这种思想到现在为止还屡见不鲜,明哲保身的人还大有存在。
  其次,对劳动争议案件证人尤其是在职劳动者的保护意识还是不够。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在极短时间内审结案件,审判人员乐于并习惯于直接传唤证人出庭作证进行审判。至于证人是否需要出庭,出庭有什么困难,一概不问。劳动者出庭多半出于亲友关系,而非证明案件事实的需要,但出庭后面临的可能是用人单位的诸多刁难,甚至是直接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才是劳动者出庭作证时隐藏在心里的后顾之忧。
  (二)“一裁两审”的中国特色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是造成现状的客观原因
  “一裁两审”的一般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在制度设计时充分考虑了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其目标在于通过劳动仲裁等制度能够顺利分流或限制诉讼,以减少诉讼给社会带来的损失和负担。但该机制在操作实践中弊端频现,学术界对其弊端已作深入研究 ,具体来说有如下几点:(1)强制仲裁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2)“一裁两审”弱化了仲裁程序的高效能的特性,不利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快速处理;(3)“一裁两审”导致了劳动争议处理的周期长、成本高,违背了劳动争议“公平、及时、有效”的处理原则。
  “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加大了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的负担和消耗,仅仅证人出庭便会出现“一而再、再而三”的局面,对证人来说是一大沉重的经济及精神负担,也间接导致某些证人在仲裁中出庭后在诉讼中便不再出现情况时有发生,法官在面对当事人双方陈述和仲裁中证人证言不一致时亦无法轻易做出判断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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