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两种契约关系在刑诉中的应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东旭 时间:2014-10-06

  三、辩诉交易——检察官与犯罪人之间的契约
  辩诉交易是在刑事案件中,被指控者通过他或她的律师与公诉人进行协商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协议的程序。通俗一点地说就是在检察官与刑事被告人之间进行的一种“认罪讨价还价”行为。
  近代当事人主义已经成为刑事诉讼结构理念的主流,刑事被告人与检察官之间不再存在位阶上的差别,双方地位渐趋平等,由此扫清了检察官与刑事被告人位阶不平等这一契约形成的主体形态上的障碍。此外,随着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无罪推定、武器平等、公平对抗等现代刑事诉讼理念的确立,为检察官与刑事被告人之间达成合意,形成契约提供了现实可能,在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之下,辩诉交易制度也就应运而生。
  从传统的刑事诉讼观念来看,在辩诉交易过程中,检察官放弃了对案件事实真相的探究,这一点与以准确、及时地犯罪事实为使命的中国刑事诉讼事说,是难以接受的。如果要在中国建构有其自身特色的辩诉交易制度,我认为我们的检察官,或者说我们的刑事诉讼建构都应当放弃一些原来固守的观念。一是放弃检察官与刑事被告人之间的位阶差异观念,真正地确立刑事诉讼当事人主义,明确被告人与检察官(国家)在诉讼过程中的地位平等,从而符合契约精神——主体间的平等;二是要放弃准确、及时地犯罪事实之诉讼使命,从追求实体公正走向追求程序正义;三是放弃以事实为依据的证据体系构建原则,确立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明确被告人在理性、自愿的状态下所做供述具有单独的可采性规则,重新构建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参考文献:
  [1]宋洋:《我国引进辩诉交易制度的可行性》,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4期
  [2]莫晓宇:《和谐社会视野下刑事和解机制的构建》,载《人民检察》,2006年12月(上)
  [3]姜敏.刘文飞:《刑事和解适用案件范围探究》,载《甘肃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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