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救助社会福利说之提倡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康伟 柳建华 时间:2014-10-06

  二、社会福利说之提倡

  在我国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立法与实践中到底采纳何种观点是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一方面要借鉴吸收国外的相关有益经验,另一方面又要立足于我国国情。国家法律责任说尽管在历史上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是并不适合我国国情,具体理由如下:

  1.在理论上,国家法律责任说混淆了国家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责任和对公民进行救助的责任。国家确实有惩罚犯罪和保护公民的义务,国家把刑罚权力从个人手中收回并组成强大的国家力量,是为了更有力地保护公民,以免公民陷入没有保障的私人复仇境地。但是,犯罪是一种客观现实,是任何社会都无法消除的现象,国家有责任保护被害人不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并不等于国家必须代替加害人给予被害人经济补偿,因为犯罪毕竟是犯罪人实施的,而不是由国家来实施的。国家法律责任说实际上混淆了国家保护公民的责任和对公民进行救助两种责任之间的界限,即使在主张国家有限法律责任说的观点下,也只不过实质上强调了国家代替加害人添补对被害人的损害,依然没有能够正确地认清国家救助被害人的实质。同样道理,国家间接责任依然是补偿责任,依然需要证明是国家合法行为导致的损害才能适用补偿责任。在我国,法学界一般区分赔偿和补偿: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用赔偿,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叫补偿。如果是国家权力非法行使造成了公民人身和财产的损害,适用《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而刑事被害人的损失是犯罪行为造成的,并不是国家的违法行为也不属于国家的合法的行为,所以赔偿和补偿都不适用。而且历史实践证明,由国家来统一行使刑罚权,尽管有一定的缺陷,但是却是现实情境下对保护公民而言最好的选择。假设让公民自行保护自己是否会更好呢?如果放任公民配备武装保护自己是否会更好呢?这种建议看上去很好,但情况并非如此。有学者就明确指出拥有武器自卫实际上只能增加社会公众的更大风险,只会产生虚假的安全感。研究表明,在同拥有武装的犯罪分子的搏斗中,即使被害人拥有武器,获胜的机会也大大低于失败的可能;与此同时,允许公民拥有武器自卫,却导致大量的人身伤害案件发生在家庭和朋友、邻居之间{4}。在现实社会中,国家法律责任说不能为刑事被害人救助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撑。

  2.在实践中,尽管有国家以国家法律责任说为基础来立法对被害人进行保护,但是,所有的国家都没有真正地贯彻该原则。在美国曾采纳此说的华盛顿州和马萨诸赛州也对被害人的救助实行了过多的限制,很清楚地表明只是部分地接受了该说{12}。因为按照国家法律责任说,既然是国家对犯罪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就意味着国家应该对所有犯罪人的所有损失承担责任,不管被害人的经济情况,也不考虑遭受损失的类型{4}。不论是人身伤害犯罪还是财产犯罪,不论被害人身陷困境还是只受到一点微不足道的损失,国家都有赔偿或者补偿的义务。而实际情况是所有国家对被害人救助的立法都对救助的对象、补偿的金额等有严格的限制,没有国家立法对所有的被害人的损失全部承担,这与国家法律责任说的含义是相违背的。事实上,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对于任何犯罪造成的任何损害(包括生命、身体、经济损失、精神伤害)国家都应当给予补偿,这是无法实现的,也是没有必要的{14}。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具备对所有被害人的所有损失进行补偿的能力。不仅如此,彻底地实行国家法律责任说还会产生令人不安的现实,一个危险的副作用就是警察活动的增强,这种增强并不是为了保护公众的安全,而是为了减轻州政府的财政负担。这种方法将会导致更加压抑的政策,对所有公民的自由造成更大的伤害。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各州不把国家法律责任说太当回事的原因{12}。尽管国家法律责任说也有一定的道理,更是契合了社会对刑事被害人的深刻同情,但是该说并不具有现实可行性,如果对所有的被害人进行救助,甚至会产生新的更大的不公平以及对公民整体自由的更大侵犯。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传统的国家法律责任说都已经不能为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救助提供合理的理论支持。

  相比较而言,社会福利说更能为我国现阶段的刑事被害人的救助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具体理由如下:

  1.社会福利说能为对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型立法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撑。正如前文所述,以国家责任说为理论根据往往制定“补偿”型的法律,而以社会福利说为理论根据往往制定“救助”型的法律。“补偿”意味着国家对被害人没有尽到保护责任,需要代替加害人对被害人进行补偿,而且这种补偿主要限定于经济补偿。“救助”意味着应当从社会互助的精神出发对被害人提供救助,救助制度不是由国家代替加害人给予被害人补偿,而是为了建立安全和谐社会的需要。救助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救济,还包括非经济性的帮助,而且这种非经济性的帮助在某些被害人案件,比如性侵犯被害人和严重暴力犯罪被害人案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种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会越来越显示其重要性。历史发展到今天,随着我们对被害人问题研究的深入,简单的经济补偿型的立法正在被综合救助型的立法取代,这一趋势从我国学者研究该问题时所用词语演变上(赔偿一补偿一保护一救助)也可以看出来,也可以从我国近几年来对刑事被害人问题的立法趋势上看出来[2]。有批判社会福利说的学者认为该说只是强调了国家的道义责任,不利于对被害人的保护{11}。而且也有学者认为在社会福利说理论体系下,被害人获得救助只是一项“特权”,而不是一项“权利”{4}。其实,这是对社会福利说的误读。社会福利说的本质是社会保障制度,我国宪法第14条第4款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享有社会的保障是公民应有的“权利”,而不是“特权”。但是,每个社会只能建立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就决定了并不是每个人在任何时候都需要社会保障制度来保证其基本的生存权利。这种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不仅是国家的道义责任,同时也是国家的法律责任。但是这种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只是强调国家应该在经济水平保障下建立合理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责任,是一种救助或者救济的责任,而不是传统意义上赔偿或者补偿的责任。社会福利说抓住了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实质,奠定了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型立法的理论基础。

  2.社会福利说更适应我国对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实践和国情。被害人遭受的损失自古以来就存在,但是世界范围内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却始自20世纪60年代,除了观念上的原因以外,各国的经济承受能力是最大的考验,历史上就有古巴等国家因为经济困难而导致对被害人的救助失败的实例。我国经济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尤其是最近30年的快速增长,已经具有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的一定实力。但是,不容忽视的是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国家资金仍然有限,不可能大范围地对所有的被害人进行全方位的救助,即使经济发达国家也没有对所有犯罪全方位救助的立法例。采纳社会福利说,把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纳入国家社会保障体系里,可以紧密结合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对最需要救助的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逐步地扩大救助的对象范围和损失范围,才能真正地确保该制度的可行性和生命力。就我国目前各地的救助实践来看,尽管有差异,但是也大多集中在了最需要救助的暴力犯罪的被害人和生活极端困难的被害人身上。2009年5月20日通过的全国首例对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地方性立法《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就对申请救助的条件、不予救助的情况和救助金额的上限等有关问题做出了规定。更是在第4条规定了对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应当遵循的原则:第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二,与社会保障和其他救助相结合;第三,公正、公开、救急、便捷。可以说,无锡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例充分地体现了社会福利说的宗旨。其实,社会福利说本质上体现了国家对有限资源如何分配的社会政策问题,立足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的社会保障体系正是以国家可分配资源的有限性为前提的,这也是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前提。如果立足于国家法律责任说,则不涉及国家有限资源分配的问题,因为对被害人的补偿是国家的法律责任说,就像国家因为违法对公民造成损害应该赔偿一样。只有立足于社会福利说,才涉及国家有限资源如何公正分配以及如何优先分配的问题,才具有现实可行性。

  正因为如此,尽管国家法律责任说从对被害人救助实践一开始就被提出并加以贯彻,但是,也就是在该说一产生之时就在美国遭到了广泛的质疑,法院更是拒绝采纳国家法律责任说,在可以预见的将来,这种理论不太可能再对刑事被害人的赔偿提供支持{3}。尽管还有不少国家在立法上采用国家法律责任说,在较大范围内给予被害人补偿,但近年有些国家逐渐向社会福利说转变{14}。社会福利说契合了当今社会对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实践,以社会福利说理论为基础构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恰当的,应该成为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立法的基本思想[3]。


 
【注释】
[1]如新西兰采用国家法律责任说,荷兰采用社会福利说。也有别的国家采纳别的学说作为构建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基础,如日本采用社会保险说等。
[2]如2009年5月20日通过的《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使用的就是救助一词。
[3]需要注意的是,本文探讨的是对一般被害人救助的理论基础。实际上,针对不同类型的刑事被害人实施的救助完全可能采纳不同的基础,适用不同的救助原则。比如美国9·11以后对恐怖袭击被害人的救助,因为造成损害特别巨大,影响范围广泛而且难以采用传统的赔偿等方法救助,采纳了风险分担和侵权替代的原则进行救助。在我国,对发生的影响重大的刑事犯罪案件中对被害人的救助事实上也是采纳了不同的原则,比如2009年7月5日发生的新疆骚乱,民政部门对每位无辜死者的抚恤金高达20万元,丧葬补助金1万元,再加上对伤者的救助,总额高达一亿元,这就不是社会福利说所能涵盖解释的,实际上不仅采纳了风险分担和侵权替代的原则,还有稳定社会秩序的考虑。可以预见,在未来我国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实践中,针对不同犯罪类型和侵害程度的刑事被害人的救助适用不同的救助理论和原则的情况还会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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