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常行为理论视野下青少年犯罪的犯罪学因果关系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綦通 时间:2014-10-06

  (二)特定的青少年犯罪

  正如前文所述,惯常行为理论只能适用于那些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有一定接触或联系的“掠夺性犯罪”。因而,特定的青少年犯罪是运用惯常行为理论的前提,是青少年犯罪的犯罪学因果关系的成立条件之二。这里有两个要素需要明确,一个是如何界定青少年“犯罪”?另一个是“特定”的青少年犯罪的范围应该如何确定?

  首先,关于青少年“犯罪”的界定。从我国犯罪学研究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学者倾向于在广义上使用“犯罪”一词,广义上的青少年犯罪不仅包括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还包括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犯罪学界也有采用狭义说的观点,认为青少年犯罪是指青少年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8} (P112)

  犯罪学的研究从终极意义上来说,是要服务于治理犯罪这一目标。对于青少年犯罪研究而言,其目的也是为治理青少年犯罪服务。从这样一个研究目的出发,不宜将“犯罪”局限于狭义上的违反刑法规定、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9} (P283)并且,“从行为的客观实际情况来看,近似犯罪的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不存在一条客观的明确界限,何时何地何种程度才算超越了违法的容忍界限而成为犯罪行为,有时是很难区别的。”{10} (P45)的确,从青少年犯罪治理这一目标出发,青少年犯罪研究中的“犯罪”应该从广义的角度理解。一方面,青少年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与刑法意义上犯罪行为之间仅具有严重程度上的量的差别,而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质的差异。另一方面,青少年的不良行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如果不予矫治,则容易诱发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也正因为如此,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详细列举了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与严重不良行为,并规定了对这些行为的预防和矫治的各种方法和措施。由此可见,青少年不良行为也应该纳入青少年犯罪研究的视野。

  但是,笔者同时认为青少年犯罪研究中的“犯罪”概念的外延不能无限制地扩张,否则将青少年所有不良行为都贴上“犯罪”的标签,不利于对青少年犯罪的治理,甚至会促使其走上真正的犯罪道路。对此,美国犯罪学家Frank Tannenbaum论述了社区通过贴标签制造青少年犯罪人的过程。“社区在让少年儿童变成一名犯罪人的过程中,先是给他贴上坏的标签,把他的行为说成是违法犯罪行为,使个人对这种标签的说法产生认同,同时,社区又将他们与正常的少年儿童隔离,不让自己的孩子与这些‘坏孩子’交往,不断谈论这些坏孩子的邪恶行为,把他描述成一个邪恶的人,让他自己知道他自己是一个什么样的人,结果,他就在周围人的消极反应中变得越来越坏,真的成为人们所描述的那种‘坏’人了。”{11} (P531)因此,如果过于扩大青少年犯罪的外延也会给青少年犯罪治理带来一定的负面效应。对于青少年犯罪的外延的限制,笔者认为应该以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以及《预防未成年犯罪法》中规定的不良行为与严重不良行为为依据。

  其次,“特定”的青少年犯罪的范围。根据惯常行为理论,青少年犯罪中的“特定”犯罪一方面要符合掠夺性犯罪的特征,另一方面要符合“理性犯罪人”的要求。对于“特定”的青少年犯罪的范围,我们无法也没有必要从正面作出明确的划定。但是,根据上述两个要求,有些青少年犯罪需要排除在“特定”的青少年犯罪范围之外。

  从现有的研究资料来看,青少年犯罪的类型相对集中,主要表现为财产犯罪、暴力犯罪和性犯罪。据我国一些地方法院的统计,抢劫、盗窃、强奸、故意伤害这几类案件几乎占未成年人犯罪(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的90%以上,其中抢劫和盗窃更是占绝对多数。{1}(P25)应该说,这几类犯罪都属于犯罪人与被害人有一定接触或联系的掠夺性犯罪。但是,根据惯常行为理论中“理性犯罪人”的要求,应该对其中的非理性犯罪予以排除,因为这些犯罪不是犯罪人根据被害人的状况而作出的理性选择的行为。因此,上述犯罪中如果具有突发性、盲目性或者报复性的特征,则应该排除在“特定”的青少年犯罪之外。对于突发性犯罪来说,犯罪行为的产生具有偶然性,犯罪对象并不是犯罪人理性选择的结果。对于盲目性犯罪来说,犯罪人并不在乎犯罪对象的具体状况,犯罪对象的选择具有偶然性。对于报复性犯罪来说,犯罪对象是特定的,没有经过犯罪人的理性选择。例如,对于青少年实施的故意伤害案件来说,绝大多数的伤害行为或者是因为双方发生争执而突然实施,或者是为了报复而针对特定对象实施。因此,在依据已发生的青少年犯罪案件统计需要调查的青少年犯罪的范围的时候,应该弄清具体犯罪的发生原因。

  (三)具有惯常行为且缺乏防卫的被害人

  根据惯常行为理论的解释,犯罪之所以发生,是因为社会中可侵害目标的增加。而目标之所以可侵害,是因为被害人具有可预测的惯常行为以及其缺乏足够的防卫。如果能够改变被害人的惯常行为或者对其增加可能的防卫,就可能减少犯罪的发生。因而,具有惯常行为且缺乏防卫的被害人的存在是青少年犯罪的犯罪学因果关系成立的条件之三。并且,这一条件也是进行实证调查,得出具体被害预防对策以减少特定青少年犯罪的核心内容。

  在青少年犯罪中,其犯罪对象可以分为普通被害人和青少年被害人两类。因而,对于青少年犯罪治理来说,一方面可以通过对普通被害人的惯常行为以及防卫因素进行调查,以达到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目标;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对青少年被害人的惯常行为以及防卫因素进行调查,以同时达到减少青少年犯罪和青少年被害的目标。就实际操作而言,我们可以通过对已决案件的调查,统计青少年犯罪中被害率较高的被害人类型作为调查对象,以发现被害人的惯常行为与缺乏防卫与青少年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

  在惯常行为理论看来,被害人在其日常生活中形成的惯常行为具有重复性和可预测性,因而可能被理性的犯罪人所利用而将其选择为被害人。例如,在利用电子干扰器干扰车主给车门上锁而盗窃车内财物的案件中,很多车主在停车之后并没有马上用遥控钥匙给车门上锁,而是走了十多米之后,头也不回地按下遥控钥匙上的锁车键。车主的这种行为就是其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习惯行为,而盗窃犯就是利用车主的这种惯常行为对遥控钥匙进行了干扰,导致车主未能锁上车门。如果车主没有这种惯常行为,一旦发现自己的车门没有锁上,犯罪人就会关掉干扰器,放弃对此车的行窃。由此可见,被害人的惯常行为是导致其被害的重要原因。

  根据惯常行为理论,被害人缺乏防卫导致被害可能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被害人可能因为主观上的疏忽而导致自己处于无防卫的状态中。例如,有些上班族在出门的时候可能仅仅将防盗门关上而没有进一步锁紧,盗窃犯轻易就可以破门而入实施盗窃行为。另一方面,被害人可能因为客观的环境缺乏足够的防卫因素而导致被害。例如,就寝室被盗来说,大学生外出上课时宿舍楼出入管理不严或者一楼窗户未安装防护栏使得盗窃犯能够自由出入,从而造成大学生寝室被盗。就青少年犯罪来说,也需要调查这两个方面的被害因素以说明缺乏防卫的被害人惯常行为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

  如果通过实证调查,发现具有惯常行为并且缺乏防卫的被害人较之其他类型的被害人具有遭受青少年侵害的更大的可能性的时候,则可以说明运用惯常行为理论分析青少年犯罪是可行的,并且通过改变被害人惯常行为或者增加被害人的防卫因素,从减少被害入手来减少青少年犯罪是可以实现的目标。
 

【注释】
[1]具体数据参见历年《中国统计年鉴》。
[2]例如,在美国,有学者针对校园犯罪运用该理论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一些有效的被害预防的对策。See V. A. Henson,W. E. Stone, “Campus Crime: A Victimization Study”,in Journal of Criminal Justice(1999),pp. 295-307; E. E Mustaine, R.Tewksbury, “College Students' Lifestyles and Self-protective Behaviors: Further Considerations of the Guardianship Concept in RoutineActivity Theory”,in Criminal Justice and Behavior (2003),p. 309.
[3]虽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是由“理性犯罪人”通过“理性选择”实施的,但“理性犯罪人”的存在应该是不争的事实。例如,盗窃犯在实施盗窃的时候,通常不会在大庭广众之下堂而皇之地进行,而是“秘密”窃取,这当然是犯罪人趋利避害的“理性选择”。
[4]在美国,自从1979年两位学者提出惯常行为理论以来,运用这一理论进行调查研究的论文不计其数。仅2000年以来,运用该理论进行特定的调查分析而形成的博士论文就有数十篇。


【参考文献】
{1}康树华.当代中国犯罪主体[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 {2}张庆方.恢复性司法研究[A].王平.恢复性司法论坛[C].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 {3} Brian Parsi Boetig. The Routine Activity Theory: A Model for Addressing Specific Crime Issues[J].FBI Law Enforcement Bulletin, 2006. {4} L. Cohen and M. Felson. Social Change and Crime Rate Trends: A Routine Activity Approach [ J ]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1979. {5}[美]乔治·B·沃尔德,托马斯·J·伯纳德,杰弗里·B·斯奈普斯.理论犯罪学[M].方鹏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6}皮艺军.犯罪学研究论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7}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8}张远煌.犯罪学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9}张旭.犯罪学要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0}王牧.犯罪学[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 {11}吴宗宪.西方犯罪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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