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重新犯罪防治政策出台机制的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翟中东 时间:201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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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素 │平均r │样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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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越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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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兴趣在儿童 │0.32 │4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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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性偏好越轨 │0. 22 │5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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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前的性犯罪 │0.19 │112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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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陌生的被害人 │0. 15 │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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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犯罪的早发史 │0. 12 │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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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无关的被害人 │0. 11 │68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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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性被害人 │0.11 │102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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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的性犯罪 │0. 10 │6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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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史/生活方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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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社会人格/心理异常│0. 14 │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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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前的犯罪 │0. 13 │86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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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表性因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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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龄 │0. 13 │69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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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身 │0. 11 │2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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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疗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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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疗失败 │0. 17 │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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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英国反社会排斥局使用比对的方法确定重新犯罪的原因范围。[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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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众% │罪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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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常逃学的 │3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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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学校开除者 │2 │49(男性)/ 33(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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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岁以下离开学校 │32 │89(男性)/84(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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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任何资格证书 │15 │52(男性)/71(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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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学能力低于一级的 │23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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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能力低于一级的 │21-23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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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写能力低于一级的 │ │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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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状况 │5% │67%(犯罪前四个星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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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家可归 │0.9% │32%(住在非长久的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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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在2种以上心理失常问题的 │5%(男)2%(女)│72%(男)70%(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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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在3种以上心理失常的 │1%(男)0%(女) │44%(男)62%(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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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在神经失常的 │12%(男)18%(女) │40%(男)63%(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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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在心理性失常的 │0.5%(男)0.6%(女) │7%(男)14%(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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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在人格性失常的 │5. 4%(男)3. 4%(女)│64%(男)50%(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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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将与重新犯罪关系最密切的因素确定下来。比如,英国反社会排斥局将教育、就业、毒品与酒精使用、罪犯精神与生理问题、社会态度与自我控制、监狱化、罪犯生活技能、住房问题、理财能力、与亲友交往等10个因素确定为与重新犯罪密切相关的因素。Voorhis认为,反社会行为史与重新犯罪密切相关,是犯罪性需要的内容。[19]研究人员对重新犯罪与犯罪史的关系进行r检验,发现r=160[20]这表明重新犯罪与犯罪史关系非常密切。研究人员对重新犯罪与就业、教育等的关系进行r检验,发现r=130[21]表明重新犯罪与就业、教育等关系比较密切。

  关于重新犯罪防控对策,从我国现在的研究成果看,基本是“推断”式。

  所谓“推断”,其一在于“推论”,研究者根据对重新犯罪原因的分析提出针对性措施,例如,罪犯重新犯罪的原因是“恶习不改”,针对性措施是“强化改造”;其二是“断论”,即对重新犯罪的对策予以确定,不再进行讨论。推断的对策一般不具有可以讨论性,例如“强化改造是防控重新犯罪”这一命题。

  西方国家重新犯罪防控对策的生成逻辑基本上是“实证”式。

  这里的“实证”指进行对策有效性检验。在这种对策生成逻辑中任何一种重新犯罪防控政策的提出不仅要有犯罪原因上的理由,而且要看该种对策是否可以降低重新犯罪,降低重新犯罪的效果如何。

  根据实证研究确定重新犯罪防控对策在西方国家具有传统。上世纪70年代关于“矫正有效性”争论使这种方法的运用水平与范围都有所扩大。

  从实证研究成果看,有的对策通过实证检验,有的没有通过。

  美国联邦调查局关于罪犯劳动的实证研究是很好的例子。劳动是否可以改造罪犯?美国联邦监狱局对从1983到1987年释放的7000名过犯进行调查,发现:在释放后的一年内,在监狱内接受某项职业培训的罪犯比没有接受培训的罪犯更可能被雇佣。从理论上说,罪犯参加劳动可以减少罪犯无所事事的时间;可以使罪犯产生成就感;可以让罪犯体会到自我价值;可以减少社会在监狱的支出,帮助被害人与罪犯自己的家庭。经过调查发现:参加监狱企业(Federal Industries)劳动的罪犯出狱后一年返回监狱的人数是6.6%;而没有参加监狱企业劳动的罪犯出狱后一年返回监狱的人数是10.1%。[22]

  对“绿光重返社会项目”的实证研究是重新犯罪防控对策完全没有通过实证的例子。

  纽约矫正局(New York State 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与“维拉司法研究所”(VeraInstitute of Justice) 2002年发展起来的旨在帮助被假释人员重新建立与社会联系的项目“绿光重返社会项目”(Project Greenlight Reentry Program)。这个项目将很多促进罪犯改变的方法融入进去:如就业方法。就业顾问,帮助罪犯写简历,开展谈话训练等,在降低重新犯罪上有好的效果。帮助他们寻找就业机会。住房帮助,住房帮助是在“纽约无家可归帮助部”(the New York City Department of Homeless Services)支持下帮助罪犯找到短期或者长期住房。“毒品危害教育”是一个帮助罪犯解决成瘾性问题的措施。“家庭咨询”,项目通过帮助罪犯与其家庭成员解决相互接受问题,为罪犯重返社会创造条件。生活技能帮助,项目帮助罪犯适用现代生活,例如到银行开户、使用食物紧急资源、重新获得选举权、获得身份证明文件、获得医疗帮助等。社会关系建立,项目帮助罪犯建立社区帮助关系网,以期在罪犯释放后能够得到帮助。“有关规定学习”,项目帮助被假释的人熟悉假释监督规定的内容。“个人释放计划”,项目要求有关人员参加一对一的帮助,帮助罪犯确立个人释放计划。“绿光重返社会项目”的特点是:关注罪犯的能力与需要,在咨询人员、假释监督人员、家庭成员帮助下逐阶段制定计划,完成融入社会过程。

  从理论上说,“绿光重返社会项目”应当能够有力促进罪犯重返社会。然而参加项目者在释放后一年内有31%的被捕,而比对组成员在释放后一年内重新被捕者只有22%。重新犯罪防治结果与设计者的设计、推论差距很大[23]。

  我们看到,我国有关重新犯罪研究的实证水平弱。

  如何提高有关重新犯罪从原因对对策的实证研究水平?倡导实证研究很重要,但是,更重要的是为实证研究提供政治上、技术上、法律上、文化上与信息资源上的保障。重新犯罪信息发布平台的建立将会促进、引导实证研究。

  正因为重新犯罪信息发布平台具有上述功能,因而国际社会很重视重新犯罪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在美国不仅联邦的司法统计局要每年发布重新犯罪数据,而且各州要发布重新犯罪数据。在英国,司法部(原内政部)每月的“监禁人口报告”(Population in Custody)通过网络途径与纸质方式向专业领域、全社会发布重新犯罪人口变化情况,涉及性别、人种、文化、就业等参数信息。在芬兰,司法部不仅使用本国语言发布重新犯罪信息,而且使用英语定期发布本国重新犯罪信息。

  防治重新犯罪不仅是国家的责任,而且是整个人类的事业,因此,重新犯罪信息被视为公共资源。在一些国家,如英国,有关部门不仅有法律义务发布重新犯罪的信息,不发布要违反信息公开法,而且发布不实信息要承担法律责任。

  2.建立国家与地方重新犯罪信息发布平台的构想

  由于重新犯罪信息包括重新被捕信息、重新被定罪信息、重新被量刑信息、重新被监禁信息,因而,重新犯罪信息的发布应当由刑事司法信息的专门机构发布。

  我国公安、检察、法院与司法机构都有从事司法统计的人员与机构,但是,由于统计公开性不够,规范性不足,加之部门分割,信息共享水平低,存在诸如信息不完整、信息利用水平低、信息发布形式化等问题。重新犯罪信息是国家重新犯罪防治的重要资源,是国家重新犯罪防治政策制定的根据,是国家重新犯罪防治政策效能有无大小的评估根据,是国家决定在重新犯罪领域人力、物力与财力投入的根据,是评估有关机构、人员工作效能的根据,本文建议国家权力机关将司法统计纳入议事日程,一者使权力机构对刑事司法资源心中有底,真正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二者通过建立司法统计机构,使得权力机构能够科学评价刑事司法政策的效能,评估有关机构的效能。

  网络信息传播具有快捷、便宜、信息内容传达准确的特点。重新犯罪信息发布平台应当充分利用网络渠道。

  (二)培育重新犯罪防治政策制定的智囊库

  重新犯罪问题在我国日益突出,制定有效的重新犯罪防治政策日益急切。而有效的政策必需建立在科学基础上。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国有关重新犯罪政策制定非常重视智囊机构的作用:以智囊机构的研究为根据,制定相关政策。

  在智囊机构建设中,虽然专门机构很重要,但是,非专门机构也非常重要。任何一项研究都离不开其“生态圈”,否则就会没有评价、没有建议、没有促进、没有发展。重新犯罪防治政策问题研究也一样,有关研究需要在其“生态圈”中才能生存与发展,否则这些研究只能是“师爷”的建言。因而,在重新犯罪防治政策“参谋”机构建设中,需要培育智囊群。

  在当前,有关重新犯罪智囊群建设中的一大瓶颈亟待解决:有关重新犯罪调查合法性问题。重新犯罪具体信息是重新犯罪防治政策研究的基础,事实上,重新犯罪具体信息本身就是非常重要的研究对象。这是吸引有关研究人员参与重新犯罪防治政策研究的“资源库”,是研究者的事业基础。然而,关于重新犯罪信息调查性质尚没有明确,是否属于合法行为?抑或非法行为,属于收集国家保密信息行为?这点需要司法部、公安部及相关部门予以明确。

  笔者以为,有关重新犯罪调查是正当行为,是合法行为,有关机构应当明确其合法性。这对制定有效的重新犯罪防治政策非常重要,从而为重新犯罪防治政策智囊库发育、成长扫清障碍。
 
【注释】
[1]重新犯罪数据调查应当由中国政府有关机构组织与公布,而目前只有半官方机构或者有关工作人员非正式发表的数据,因而这里的数据不够权威,而且缺乏连续性。
[2]李均仁主编:《中国重新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1992版,第40页。
[3]王喜文主编:《刑满释放回归社会理论研讨会文集》,中国监狱学会2000年印,第28-29页。
[4]王喜文主编:《刑满释放回归社会理论研讨会文集》,中国监狱学会2000年印,第28-29页。
[5]宋红伟:“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的假释适用实证研究”,《犯罪与改造研究》2007年第4期。
[6]李云峰、李开年、张杰等:“我省重新犯罪问题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7]北京市监狱管理局“重新犯罪课题组”:“北京市在押犯重新犯罪情况的调查分析”,《中国司法》,2005年第6期。
[8]吕应元王震黎蒋卢宁:“对当前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调查分析”,[EB/OL], 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67898&k_title=蒋卢&k_content=蒋卢&k_author=
[9]姜润基、李天权:“谈短刑犯改造的科学性”,《监狱理论研究》,2007年第6期。
[10]Shepherd,A.&Whiting,E(2006). Re-offending of adults:results from the 2003 cohort.London: Home office.
[11]张竟兴、江伟人:“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刑释人员生存和思想状况的调查报告”,《上海警苑》,2008年第10期。
[12]Management &Training Corporation Institute.(2003).Data Spotlight :Recidivism.Centervile: Management &Training Corporation Institute.
[13]Jeremy Travis,J.(2007).Prisoner Reentry in America: Trends and Challenges.lntemational Conference of New Developments in Criminal Justice.Baoding,July 28, 2007
[14]Sabol,W.J.,Adams,W.P.,Parthasarathy,B.&Yuan,Y.(2000).Offenders Returning to Federal Prison,1986-97.Washinton,DC.:U.S.Department of Justice Office of Justice Programs.
[15]Ostrom, B.J.,Kleiman, M.,Cheesman II, F., Hansen, R.M.&Kauder, N. B.(2002). Offender Risk Assessment in Virginia: A Three-Stage Evaluation. Williamsburg, The National Center for State Courts and the Virginia Criminal Sentencing Commission.
[16]该文刊发在《监狱研究》,2008年第2期,第3-9页。
[17]Hanson. R.K., &Bussiere,M.T.(1998) .Predictors of Sexual Offender Recidivism:A Metaanalysis, Ottawa: Department of the Solicitor General of Canada.
[18]the Social Exclusion Unit (2002) Reducing Re-offending. London:the Social Exclusion Unit.
[19]Voorhis,P.V,Braswell, M.&Lester,D.(2000).Correctional Counseling &Rehabilitation,4th ed.Cincinnati: Anderson Publishing Co,p84.
[20]Gendreau, P.,Goggin,C.,& Little,T.(1996) .Predicting Adult Offender Recidivism: What Works.User Report No 1996-07. Ottawa: Department of the Solicitor General Canada.
[21]Gendreau, P.,Goggin,C.,& Little,T.(1996) .Predicting Adult Offender Recidivism: What Works.User Report No 1996-07. Ottawa: Department of the Solicitor General Canada.
[22]Carlson,P.M.(2001).Something to Lose: A Balanced and Reality-Based Rationale for Institutional Programming.Corrections Management Quarterly, 5(4),pp. 25-31.
[23]Wilson,J.A.&Davis,R.C.(2006). When Good Intentions Meet Hard Realites: An Evaluation of the Project Greenlight Reentry Program. Criminology &Public Policy,5(2),pp.303-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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