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域外经验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袁锦凡 时间:2014-10-06

关键词: 性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经验;借鉴

内容提要: 与一般刑事犯罪被害人相比,性犯罪被害人在获得社会同情的时候,往往又容易被一般的社会舆论所中伤,其所受到的身心损害既持久又不易恢复;因此,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国家以及我国的台湾、香港地区主要从性犯罪被害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免受二次受害权、请求赔偿和补偿权出发制定一系列非常细化、有效的规范,以实现对性犯罪被害人的特殊保护。
 
 
    性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犯罪,对被害人所带来的损害既明显又持久。一般的刑事犯罪被害人可以理直气壮地宣称自己被害并能获得持久、广泛的社会同情与支持,而性犯罪被害人往往对自己受到性侵害的事实讳莫如深,而且希望被知晓的范围越狭窄越好。在社会评价体系中,尽管一般人也会给予必要的同情,但同时内心会滋生被害人已被玷污、已有污秽的看法,进而对其外在的个人价值大打折扣,在极端的个例中甚至贬损性犯罪被害人的人格。[1]有鉴于此,常规的被害人权利保护方式已不能从根本上维护性犯罪被害人的权利,需要有更具针对性、更行之有效的保障体系。

  由于在我国的立法、司法中并未根据性犯罪的特点来设置相应的保障体系以及进行相应的实践,而且在观念上也一直认为性犯罪被害人无异于一般犯罪被害人,无须制定特别程序赋予特殊权利,客观上导致性犯罪被害人没有办法获得来自官方的有效救济,这种状况甚至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但欧美等其他国家及我国的港澳台地区,已经很清楚地意识到性犯罪的特殊性,也相继建立了较为有效地保护性犯罪被害人的特别机制,这可以为中国大陆完善性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提供有益借鉴。

  一、西方国家对性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一)美国

  在美国,女权主义运动对性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起了最直接的推动作用。女权主义运动最初关注的便是性犯罪和家庭暴力中女性被害人在刑事司法制度中所处的地位和所受的待遇。他们认为,传统犯罪学排斥了女性的遭遇,并且忽视、忽略甚至歪曲了女性被害人,使得女性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非但得不到社会的同情与救助,反而再一次被害,因此主张重新客观的审视女性被害人的处境,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来保护女性被害人{1}。而在女权主义运动中,重点讨论的问题之一便是对被强奸妇女的处理,该运动指责司法系统对待被强奸妇女不公并要求改变强奸罪所需要的证据及鉴定标准,同时还要求警方采取更人道的行事方式。女权主义运动坚持要求为妇女提供医疗和心理检查设施,呼吁改变检查被奸妇女的方式和场合。女权主义运动对性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起了关键性的推动作用:(1)女权主义运动推动了社会对性犯罪被害人权利的关注与救助,比如女权主义运动本身对许多居民区设立强奸热线电话起到了很大作用{2}; (2)女权主义运动推动了学术界对性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关注,如1973年在波士顿举行了题为“妇女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的全天专题讨论会,会上重点讨论妇女怎样以暴力自卫、反对强奸,并且指出不仅需要修改法庭审理程序,而且需要加强对犯罪分子的法律制裁;(3)女权主义运动推动了对性犯罪被害人权利特殊保护的立法,正是在该运动的推动下,美国不仅对被害人的权利进行了立法,而且针对性犯罪被害人进行了特别立法,如1994年的《控制暴力犯罪和法律实施法》规定,对性暴力等被害人设立新的权利,比如实施家庭暴力、性侵害、虐待儿童等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向被害人承担赔偿义务,[2]该法的第四编则是“女性暴力防止法”。

  自1970年代以来,美国很多州开始对其规定强奸罪的法律进行改革,通过删除或修改相关规定,以解决法律在实际适用中出现的问题,如革除那些想要证明犯罪人有罪很难的证据规则,特别是加强证据规则与反抗证据的要求,并废除了法官指示陪审团在确定有罪时应当特别小心的制度,改革后的制定法还引入了“强奸盾牌法”,限制被害人以前的性历史方面的证据的可采性。

  美国法中对性犯罪被害人保护最大的贡献是“强奸盾牌条款”的确立,该条款1978年经由美国国会通过,并在联邦证据规则第412条中具体体现;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在一切涉及不正当性行为的民事或刑事案件中,任何证明被害人其他性行为或性倾向的证据,一例不予采纳。此条款使被害人在强奸案件中不会受到过多对于其道德、操守和之前行为的无谓拷问,不会再出现因为无地自容而在审判中精神崩溃以致怀疑、憎恨司法的情况。

  (二)英国

  英国法律规定,对于性犯罪中的被告人实行强制辩护制度,即当被害人出庭接受盘问时,被告人本人回避,由其律师代为进行对性犯罪被害人的盘问。英国于1990年代中期开始实施针对被害人尤其是性犯罪被害人作证的改革,通过《1996年被害人宪章》、《1998年为正义发言》、《1999年青少年司法法案》和《1999年刑事案件证据法案》等法律法规,英国引入了一系列在庭审程序和证据规则方面的新举措,主要包括:(1)允许被害人在屏风后向法庭提供证人证言,不在法庭上与被告见面;(2)采纳被害人以录音录像的形式向法庭提供的证人证言;(3)允许被害人在与法庭相邻的房间内通过闭路电视向法庭提供证人证言;(4)注意清理法庭外走廊等地方的闲杂人员,确保被害人作证时隐私权利的保护;(5)法官和律师不带假发、不穿法袍和律师袍,以降低法庭庄严气氛对被害人的影响;(6)采纳在正式庭审程序前质证被害人证言的录像;(7)允许被害人委托代理人与法庭和被告方律师沟通。

  对于性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除了在作证上做特殊规定外,还在其他可能对性犯罪被害人不利的方面做了特殊规定,如《所有人的正义—英国司法改革报告》中对性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提出了具体建议,如禁止被告人在没有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反问强奸案的被害人;为易受伤害和受恐吓的证人提供更多的手段,如事先准备好录像证据;为诸如性犯罪的被害人那样的被害人保密,以鼓励报案和披露;对暴力犯罪和性犯罪,采用新的判决,使那些遭受最痛苦经历的被害人或目睹这些犯罪的证人相信罪犯将受到惩罚以及他们将受到保护。2003年通过的《刑事司法法》,对性犯罪被害人的保护规定了更为具体的内容,如肯定了对被害人性生活史的证据或者问题的限制。[3]

  在审判阶段,为了减少犯罪被害人特别是性犯罪被害人的精神压力,在他们出庭作证时,法官可以穿便衣,或离开法官席走下来询问,证人可以利用麦克风小声讲话,或在遮挡板的后面作证,也可以在法庭以外的房间里通过电视进行询问,还可以播放事先录好的录像和录音;实行把性犯罪被害人与被告人在法院的接待室分开的制度,以免除性犯罪被害人面对被告人的不安感;在被告人被释放后,重大犯罪的加害人被释放的信息,其相关情报应向犯罪被害人提供,并制作犯罪被害人对其安全是否担忧的调查报告书。

  (三)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作为英联邦的成员,在性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方面深受英国影响。在澳大利亚,法律变革与法律改革的潮流,对与性犯罪有关的许多实践和程序产生了强有力的影响,几乎是在澳大利亚全国各州都出现了许多针对性犯罪立法和实践的改革报告。1976年有3个州,即南澳大利亚州、塔斯马尼亚州和维多利亚州,收到了有关强奸罪的专门法律改革报告,这些改革报告的所有建议都旨在缓解强奸犯罪被害人在预审与审判中常常遭受的紧张和窘迫状态,收到报告后,每个州都根据并综合了这些报告中所提出的大部分建议并制定了法律。随后,西澳大利亚州、维多利亚州也改革和制定了相同的法律,在这些法律中,缩短了侦查、起诉、审判之间的间隔,它严格规定在强奸案的诉讼中,一般必须在被告人被逮捕后的3个月内进行预审,在被告人被提交法庭的3个月内进行审判,在审判程序上的久拖不决,甚至拖到被告人已被保释出去了,其实是对被害人的极度痛苦和伤害的漠不关心,并且所有的法律都禁止盘问被害人性史。

  在澳大利亚,不仅各州对性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做了详尽规定,而且联邦法律也做了类似规定。《澳大利亚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当被害人以往的性生活史直接涉及到指控且根据特定案件的所有情况认为使用该证据是正当的,才允许就有关被害人以往的性生活史提问;询问证人或被害人尽可能在被告人不在场时进行,以保护性犯罪被害人;涉及被害人隐私的案件,应该在审判的公开性上加以限制。从联邦和州制定、修改的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来看,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目标,那就是改善强奸罪被害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的处境。正是在旨在提供确保“对于受害的姑娘和被告都同样公正”的立法浪潮下,不仅有其他类型的犯罪被害人的赔偿和补偿以及其他权利问题所制定的法规,还有针对强奸罪被害人所制定的专门法规{2}360。

  (四)德国

  对性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一直是德国关注的重点。早在1983年,德国社会民主党便曾向联邦议会提出过“性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的草案,虽然该草案最终没有被获通过,但是这成为德国性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开端。尽管德国迄今为止尚没有保护性犯罪被害人的专门法律,但是在一般被害人保护的法律中,往往考虑了对性犯罪被害人权利的特殊保护。

  1976年《暴力犯罪被害人补偿法》规定暴力犯罪的被害人有权申请治疗费、康复费、补偿费,而其中的暴力犯罪就包括性犯罪;1986年《被害人保护法》确认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其中特别规定性犯罪被害人有权参加诉讼,并在诉讼中享有对法官和鉴定人的回避申请权、诉讼结果的通知请求权,以及获得律师援助的权利等;为了减轻性犯罪被害人作证时因接受询问所带来的精神上痛苦以及防止第二次被害,1998年制定了《证人保护法》,规定对性犯罪被害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场合,可以由律师做其陪伴人;对16岁以下的性犯罪被害人的询问,如果可能涉及证人的重大利益,被告人又不能退庭回避的时候,询问可以在法庭以外的房间里进行,询问的情况通过电视向法庭转播,证言的内容通过麦克向法庭的在庭者传送,对于反问,由审判长用电话向少年被害人传达;对于成年人的性犯罪被害人的作证,根据申请也可以采用上述方法。

  1998年,在《德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出于对性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的考虑,德国对性侵害案件的处理程序做了特殊规定:性侵害被害人接受法律协助的规定;取证方式的修订,对于被害人保护的措施,增加3个法律协助的规定,规定性侵害的被害人在接受讯问时,由检察官请求律师作为其法律协助人,同样在附属诉讼程序,也要接受法律协助人的扶助,增加性侵害被告强制检验DNA的规定等{3}。[4]

  二、亚洲国家和地区性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一)日本

  日本对于性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特殊规定体现在许多的法律中。日本《有关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基本政策》的一个方面就是,警察机构引进了各种被害人,特别是针对性犯罪被害人的保护计划,每一个地方警察分局会在指挥中心任命一名“性犯罪侦查指导主任”和“性犯罪侦查指导人员”,以便对性犯罪案件的侦查提供全面的指导意见,收集并分析性犯罪发展变化趋势,并对专业人员开展培训。在大警察局里,女性警察也被分配到主办严重性犯罪案件的侦查部门,她们负责对女性被害人进行询问,收集证据并护送被害人到医院或其他地方联系被害人,适当关心被害人的精神健康并保护其隐私。

  为了保护被害人的隐私并为了减轻其在侦查阶段的精神负担,日本警察机构进行了诸多改革,其内容包括:在接受被害人报案或听取犯罪信息时改善警察的态度;第一次出现场时不着警服,不使用警车;询问被害人或勘察现场时,在时间、地点、态度方面注意对被害人应有的关心;引进一种专门的特殊车辆以便能够在犯罪现场询问被害人或将其带到一些必要场所;在警察局安排一间专门用于询问被害人的房间;招募咨询人员或者对警察人员进行咨询培训等。在《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修正案中,许多规定是专门针对性犯罪被害人的,其中关于减轻证人作证时的心理和精神负担的措施,主要就是考虑到性犯罪被害人的心理和精神状况而专门予以规定的。例如,在性犯罪的被害人作为证人接受询问的场合,由于紧张和不安,可能导致精神损害的进一步恶化,为了缓解其紧张和不安,法律规定可以安排适当的人陪伴证人出庭作证;性犯罪被害人在法庭作证时,由于与被告人和旁听人员面对面而可能产生强烈的精神上的压力,为了减轻这一精神压力,法律规定法庭可以采取在证人和被告人或者旁听人之间放置屏风等遮挡措施;性犯罪被害人在法官、诉讼关系人和旁听人员在庭的情况下作证时,有二次被害的恐惧,为了减轻她在精神上的压力,法律规定对该种证人可以在法庭以外的房间里作证,除必要的法院工作人员外,其他人都不得人内。此外,法院通过电视方式进行证人询问时,证人可能需要在其后的刑事程序中就同一事实再次作证,这样就增加了遭受二次侵害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法律规定经过证人的同意,在听取检察官、被告人或其律师的意见的基础上,法官可以将第一次作证时通过电视方式的证人询问的录像,附上诉讼记录,作为案卷的一部分,在后面的案件审理中,当具备一定要件时,该录像具有证据能力。[5]

  从前面的这些介绍可以看出,日本关于性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的规定是非常细致的,几乎涉及到刑事诉讼的每一个可能影响到性犯罪被害人权利的环节。

  (二)韩国

  韩国针对性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做了特别规定,通过了专门的处理性犯罪以及保护性犯罪被害人的《性犯罪惩治及其被害人保护法》,该法对性犯罪被害人在侦查与审判阶段的保护规定了具体措施,如对被害人个人的保护,对被害人身份公开的限制,秘密提供证人证言等。为了使法院及侦查机关允许性犯罪被害人在庭审中作证或侦查询问时由其信赖的陪护人员陪同,韩国1997年对该法进行了修改。根据《性犯罪被害人询问指南》的规定,对于性犯罪被害人的陈述以及侦查询问过程进行视频记录。为了防止被害人因作证而遭受第二次侵害,韩国于2002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如使用证人陪护人员、证人作证时使用屏风遮蔽,采用闭路电视作证,对作证过程进行录像记录。法律修改以后,韩国通过闭路电视进行作证的方式第一次适用于性犯罪的被害人。同时,根据2006年提交给议会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类似于通过闭路电视进行作证的措施以及其他保护措施,如被害人陪护以及被害人秘密作证的措施将计划扩大到所有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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