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体视角下涉黑犯罪的特点、成因与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姜敏 时间:2014-10-06

  (四)犯罪亚文化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和发展的精神支柱

  犯罪亚文化是犯罪群体所特有的、其他群体所不具备的文化要素与生活方式。“犯罪文化是指犯罪群体在犯罪过程中形成的与社会文化相悖的有关犯罪的思想、道德、观念组织形式、文化心理以及纹身、手势语言、符号等犯罪文化。与犯罪同步产生和发展,犯罪文化在自身发展过程中会形成相对于整体社会结构较小的文化群体,这类群体既包括一些松散的成员,也包括一些组织严密、目的明确、有共同道德标准的犯罪群体。而这些群体组织的存在与发展无不直接学习和继承犯罪文化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组织形式等文化内容。”{9}犯罪文化是犯罪人持有的一种价值体现,并主导着行为人的思维和行为。

  而那些边缘化的无业人员以及其他闲散人员,很容易就被这种犯罪亚文化感染。“过度都市化衍生出的边缘人口,使得黑社会亚文化的萌发成为可能,而社会控制机制的异化与失范引起犯罪的增长和发展,甚至使犯罪走向职业化和产业化,为黑社会亚文化发展开拓了生存空间。”{10}这些主要的文化特征有:(1)强烈的反社会性;(2)在社会斗争中最有主动进击精神;(3)注重拉帮结派,注重团体利益不重是非;(4)失去了宗法网络地位的游民,同时在社会中也没有了角色位置,丧失角色位置的人们,当然也就没有了角色意识。因此,由角色位置所决定的自我约束、文明规范以及社会生活必需的文饰统统没有必要了。(5)暴力意识和帮派思想—犯罪亚文化的核心。犯罪分子之所以要组织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是因为他们从犯罪亚文化中意识到,只有组织起来并拥有暴力,才能形成一股与社会相抗衡的独立的力量,并且只有凭借这种力量才能获得财富、权力和名誉,迅速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反观前面提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犯罪的手段就可以看出,那些行为手段就是这些亚文化的反映。

  (五)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导致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打击不力

  “法治进程二十年来,我国旧的法制沉淀没有切除,行政驱动模式下进行的法律移植、法律制作,使良好的法律文化和法律环境无法形成。法治进程中的局部阻却,造成了诸多领域立法的真空和冲突,而黑社会性质犯罪,正是利用这种短暂的空白得以维持。”{11}我国现行《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规定和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不够的。首先,现行《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规定缺乏超前性。现行《刑法》第294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但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却没有规定。其次,现行《刑法》关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规定缺乏完备性。现行《刑法》对于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仅仅设置了3种不同的罪名。但对于参加境外黑社会组织的行为、境外黑社会组织人员在我国境内从事黑社会犯罪活动的行为、以及包庇、纵容境外黑社会成员人境发展成员、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却没有规定相应的罪名,这不免是一大漏洞。

  四、长效治理类似程强的涉黑犯罪的措施

  对上述涉黑类犯罪主要参与者和其犯罪原因的分析,目的是为了针对其发生的原因找到一种途径来预防或者治理这种犯罪。运用现行《刑法》对这些人员的犯罪进行制裁是一个方面,如果要有效地预防此类人员犯罪,还必须建立“长效机制”。

  “长效机制”是能长期保证制度正常运行并发挥预期功能的制度体系。“长效”即效果具有长期性;“机制”是使制度能够正常运行并发挥预期功能的配套制度。所以,从实现的目的看,“长效机制”应具有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要有比较规范、稳定、配套的制度体系;二是要有推动制度正常运行的组织和个体。从这个概念看,建立长效机制虽不是一劳永逸的事,但也不是权宜之计。要真正杜绝农民、社会闲散人员等参与涉黑类犯罪,其长效机制包括了经济体制、文化传播、心理治疗、行业规范、法律等各个方面的因素。

  (一)从宏观上对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弊端予以完善

  从前面关于原因的分析可以看出,经济体制的变化是导致农民、社会闲散人员、无业公民以及刑满释放人员参与涉黑类犯罪的诱因。在一定意义上甚至可以说,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必然导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转型甚至变异。所以,要长效治理此类人员的犯罪,必须完善经济体制改革,解决这些人遇到的问题,从而避免这些人员走上犯罪道路。

  首先,从现象上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参与人大多数是农民、无业公民以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这就要求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时,重视和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加大对农业、农村的投入,减轻农民负担,真正赋予农民以国民待遇地位,缓解农村传统的自给自足农业经济体系与城市现代工业经济体系所形成的二元经济结构所带来的矛盾,改变固有的二元经济结构。同时,要进行户籍制度改革,逐渐瓦解城乡之间的差别。特别是要减轻由于户籍制度人为造成的城乡对立矛盾对社会稳定的冲击,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实现人口流动的有序化。

  其次,重视建立合理的分配体系,减少社会摩擦。很多农民之所以抵挡不住诱惑而加入黑社会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因为经济上的贫穷使其想通过这些组织的犯罪获得经济上的利益,使自己的生活有保障,消除内心因经济缺乏的不安全感。因此,要加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低收入群体的生活稳定,增强人们对主体社会的信任感和依赖感,从而减轻社会压力和社会紧张。而且从一定程度上讲,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还能减少人们的仇视心理,减少社会对立和社会冲突。

  第三,针对社会控制体系在某些方面的弱化而加强体制监管。例如,加强基层组织和党组织的建立,提高效能和社会行政能力,改变基层组织软弱瘫痪、无所作为的被动局面。加强对重点人群的监控,加强对特种行业、特种物品的管理。特别是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具有违法犯罪倾向的社会闲散人员要进行重点帮教,公安机关、基层组织、有关企事业单位及这些人员的家庭、亲属应当密切配合,减少其重新犯罪的机会,并应加强监控,控制流向,防止其重新走向犯罪之路

  (二)加强健康文化传播、抵制犯罪亚文化的影响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或者黑社会犯罪,是深受犯罪亚文化的影响的。有学者指出:“就有组织犯罪来说,预防犯罪首先要从文化上提高全民族的教育水平和文化素质,通过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等途径,使公民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增强辨别是非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其次,是形成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和加强文化建设,引导人们奋发向上,树立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和时尚。第三,培养振兴中华民族的精神支柱。”{12}不要低估犯罪亚文化的影响,甚至很多情况下,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或者黑社会组织之所以能“团结”在一起,就是看不见的亚文化把彼此联系在一起。犯罪亚文化所具有的一些价值,让其成员在犯罪集团中能够找到一种归宿感、认同感,并在这些亚文化所承载的价值的影响下,走向和社会对抗的道路。犯罪亚文化以不同于其他社会因素的独特方式,诱发或者维持着犯罪,它的影响方式虽然是隐蔽的,但又是持久的,它甚至是犯罪分子的精神支柱。“据有关学者考证,以中国传统的游民文化为中心的犯罪亚文化和以暴力、色情为中心的当代犯罪亚文化,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精神支柱。”{13}所以,针对这种犯罪亚文化,要大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净化社会文化环境,清除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产生的文化基础。

  这就要求重视教育文化事业,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文化市场的控制和管理,清除和杜绝宣扬黑社会犯罪、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书画、报刊和音像制品。同时,要大力提倡和发扬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用丰富多彩、健康的文艺作品和娱乐形式正确引导人民的精神生活。

  (三)从刑事法制层面加强对涉黑类犯罪的打击

  我国现行的反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是有限的,而国内外反黑斗争的历史和现实表明:完善的反黑法律体系是有效遏制黑社会犯罪的良策。同时,在黑社会严重的国家和地区都十分重视建立和健全反黑法律法规。例如,意大利早在1956年即着手制定《对付危害安全及公共道德者的预防处分法》、《反黑手党法》,1982年制定了《黑手党犯罪斗争紧急处置法》、《黑手党型犯罪对策统一法律》,1990年制定了《黑手党型犯罪防止法》;而美国则通过1968年制定的《关于统一的犯罪管制和市区安全的法律》、1970年制定的《组织犯罪管制法》、1984年的《组织犯罪禁止法》和1986年的《资金净化管制法》等,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反黑法律体系。

  为了建立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刑事法律体系,首先,为了使罪刑均衡,就要改变目前关于涉黑类犯罪刑罚设置偏轻的现状。西方国家在惩治黑社会犯罪的刑事立法中,表现出了对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刑罚有逐渐加重的趋势,甚至死刑也较普遍适用于涉黑类犯罪。而我国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最高法定刑为10年有期徒刑,并且与其他常见的涉黑犯罪并罚时,其宣告刑也不会超过20年;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最高法定刑也是10年有期徒刑,而犯罪目的与之相似的、社会危害性比它小的受贿罪,其最高法定刑却为死刑。其次,在我国的反黑刑事立法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没有配置财产刑,这确实令人遗憾。司法实践中,我们只能追缴或没收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所得财产,对于没有证据证明是违法或犯罪所得的可疑财产就无法予以没收。有学者认为:“通过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根除有组织犯罪的有效方法和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发现掌握和控制其经济活动规律与资金运行,严格追缴其非法利润,使之失去生存和发展根基。”{14}所以,我国现行《刑法》对涉黑类犯罪没有设置财产刑,这不能不说是刑事立法上的一个严重疏漏。第三,完善累犯体系,建议增设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别累犯制度,即在《刑法》中规定:因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通过对特殊人群和特殊行业的防范来抑制涉黑犯罪

  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成来看,非常需要通过监控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行动,以达到防范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目的。特别是对于高危人群,即“两劳”释放人员、游手好闲人员、思想偏激崇尚暴力人员、无业人员以及其他有违法劣迹的人员、无技能不安分外出打工人员、过早辍学受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未成年学生等,要进行很好的疏通和防范。例如,流出地政府对外出务工人员,要进行就业技能方面的培训,提供就业方面的指导、咨询,提高外出务工人员的就业能力,减少外出务工的盲目性;而用工单位也应该及时支付工资,不能久拖不给;提高就业率,保持社会的稳定和分配的公正,避免社会分配上的过分悬殊。

  黑势力染指的行业主要是第三产业,其中既有合法产业,也有非法产业。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暴力手段对其竞争者实施威胁或者暴力打击,形成行业垄断以攫取巨额利润。所以,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第三产业的一些动向,一有苗头就要加以制止,通过早期手段预防其形成黑恶势力。例如,在经济秩序混乱的地区,如工矿区、大型集贸市场等,应建立专门的有力的市场管理机构。这种市场管理机构可以由工商、城管、技术监督、文化、卫生等部门的人员以及市场内的业主代表组成。通过市场管理机构的严格监管,及早发现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苗头,并及早采取对策遏制其进一步发展。

  (五)加强对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的心理预防和治疗

  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因为他们的生活和行为不同,因此必然具有和一般人不同的心理动态。他们价值观、社会观和人生观的错位都是受亚文化的影响,因而心理也就带有很强的和社会作对的倾向。同时,道德感和法制观念淡漠,低级需要占主导而且精神空虚。这就要求对涉黑犯罪分子进行心理防治,重新促成他们健康人格的塑造和个体的社会化。为了使黑社会犯罪分子形成正常人格并成为符合社会规范、适应社会生活的社会成员,就要营造一个有利于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充分尊重人的价值并满足物质文化需要。而社会也应当通过各种方式的教育来向每一个成员传授道德、法律规范,使之内化为个体的价值准则和人格核心,构筑预防犯罪、实现法治的民众基础。特别是由于现在比较浮躁的人心、各种复杂的社会因素容易使个体对社会环境及其价值体系产生无所适从的心理,导致产生和主流价值疏远和失衡的心态,为此,更应该加强对人们心理的疏导,预防心理变故。特别是要避免反社会心理的产生,要让公民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从而抵制反社会心态的产生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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