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刑事纠纷处理过程中的“破财免灾”现象评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宋高初 时间:2014-10-06

  四、引导社会民众正确认识“破财免灾”现象的策略

  “破财免灾”现象之所以在当代中国社会普遍存在,自有其合理之处。为最大程度地减少“破财免灾”现象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我国刑事司法机构应通过以下方式来引导社会民众正确认识“破财免灾”现象:

  (一)完善刑事司法信息公示方式

  司法实践中,刑事司法信息主要包括刑事司法过程中已出现的某种情况、司法处理结果及支持理由、刑事法律规范的立法精神及内涵理解等。基于知识背景、刑事司法过程的参与度等方面不同,刑事司法人员与当事人、社会民众所掌握的司法信息不同。通常而言,刑事司法人员所掌握的司法信息量会大于当事人和社会民众。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刑事司法信息的公示在最大限度地抑制司法腐败的同时能有效地消除当事人、社会民众对刑事司法过程及结果的猜疑,增强司法公信力。“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17]我国的刑事司法信息公示主要通过公开庭审、召开案情发布会和向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的方式来实现。经多年的审判公开制度建设,目前我国各级法院在庭审公开方面做得较好。司法裁决书的说理性也有所加强。各级人民法院的案情发布会制度也日趋完善、成熟。笔者认为我国刑事司法信息公示制度中主要问题是:在现实生活中,与案件处理无利害关系的广大社会民众无适宜渠道直接了解刑事司法信息。首先,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广大民众依法无权查阅相关的司法文书;其次,基于成本支出、无利害关系和“有麻烦找律师”心理,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广大社会民众通常不会去参加庭审和案情发布会。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广大社会民众主要通过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民众的传述和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来了解相关司法信息。在司法实践中,叙述者可能会因利益、自身价值标准和对案件客观事实或法律事实的片面了解等因素致使叙述失真。另外由于现行规范、监督媒体行为的制度、法规不健全,也难以避免部分媒体新闻发布者为追求新闻的轰动效应进行片面报道甚至虚假报道。刑事司法信息公示制度中的上述缺陷在现实生活中极可能导致被误导的社会民众在司法腐败潜意识作用下对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的“刑事破财免灾“或“赔钱减刑”作出不正确的消极评价。为避免广大群众误解,各级刑事司法机构应从情、理、法角度详细阐述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及支持理由,尤其要详细说明本案采用“刑事破财免灾”或“赔钱减刑”进行处理的法理、情理并可通过以下方式来向社会民众公示刑事司法信息:1.与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基层行政机关协作,在当事人所在社区、街道或村庄张贴相关司法文书方式向当事人周围社会民众详细告知本案的相关刑事司法信息以提高刑事司法工作的透明度;2.加强各级刑事司法机构的网络技术力量,建立起本院的电子网站,通过网络向社会公示本院所处理案件的相关刑事司法信息。

  (二)对相关媒体报道材料进行必要监督

  新闻犹如一柄双刃剑,其在向社会民众展示信息的同时极可能误导民众。因此我国政府应加强《新闻法》立法工作,尽快出台《新闻法》以规范新闻报道行为。目前各级刑事司法机构在采用“刑事破财免灾”或“赔钱减刑”处理案件时可通过以下方式对相关媒体报道材料进行必要监督以免媒体误导社会民众:1.对于依法应公开审理的案件或可公示的相关司法文书,允许媒体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就“刑事破财免灾”或“赔钱减刑”问题进行如实报道。如媒体报道不实,刑事司法机关可通过检察建议、司法建议方式建议媒体所在地的新闻出版管理机关责令媒体在其最近出版的报纸、期刊的同等版位上公开发表更正声明,必要时可通过检察建议、司法建议方式建议当地的新闻出版管理机关根据《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新闻媒体的通报批评、检讨、警告、罚款等行政责任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2.在刑事终审或一审刑事裁决作出后应允许媒体对“刑事破财免灾”或“赔钱减刑”问题进行评论。对于评论内容中出现的人身侮辱或人身攻击性言论,遭受人身损害的刑事司法人员可通过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或刑事自诉方式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注释】
[1]参见郭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立法问题研究—以公安机关的经济犯罪侦查为中心》,载《犯罪研究》2009年第1期。
[2]参见《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编辑部:《刑事和解实证研究观点撷录》,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3]参见陈瑞华:《刑事诉讼的私力合作模式—刑事和解在中国的兴起》,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
[4]参见宋高初:《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执行》,载《内蒙古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
[5]2004年11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本市政法委、财政部门发布了《青岛市刑事案件受害人经济生活困难救济金管理办法》,建立并实施了刑事被害人救济金制度。参见王丹:《畅通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之路—立足于我国经济、司法实际的理性分析》,载《消费导刊》2007年第12期。另外江苏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3月29日出台了《关于设立特困被害人救助专项基金的暂行办法》,建立并实施了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参见黄煜明、蒋国锦:《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在检察机关的构建和实践》,载《江南论坛》2008年第5期。
[6]参见张温龙:《我国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的不足与完善—以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实践为视角》,载《福建法学》2008年第3期。
[7]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于2008年3月1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8]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于2009年3月1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9]按照目前我国现行体制,构成司法资源的人、财、物基本来自司法体制以外,即各级司法机关的党组织受同级地方党委领导,司法官员归同级党委及组织部门挑选和管理,由同级人大常委会选举和任免,司法机关赖以运转的资源也由同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划拨。参见王英:《论司法资源供给制度改革》,载《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6期。
[10]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于2009年3月10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11]前注[7],贾春旺所作报告。
[12][日]森武夫:《犯罪心理学》,王传壁译,知识出版社1982年版,第158页。
[13]现实生活中,非法的“刑事私了”行为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已付出的某种资源被浪费或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但由于这些行为通常是秘密进行,故通过“私了”方式处理的大部分刑事纠纷都有可能没有被重新进入司法程序再次处理。
[14]〔英〕洛克:《政府论》,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35页。
[15]〔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1 -42页。
[16][德]伯恩特·许乃曼:《刑事制度中之被害人角色研究》,王秀梅、杜澎译,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2期。
[17]上海一中院研究室:《21世纪司法制度面临的基本课题》,载《法学》1998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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