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参与量刑程序的价值基础和制度构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沈雪中,糜方强,徐海 时间:2014-10-06
      (二)求刑的范围
      高检院《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对量刑建议试点阶段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主要适用于以下一审案件:1.法定刑幅度较大的案件;2.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被告人认罪案件”;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4.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5.社会关注的案件;6.具有法定的量刑情节和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的案件。上述规定其实并没有从案件类型上对求刑范围加以限定,而是给出了相对宽泛的操作建议,笔者认为,无需人为地将案件区分为适合求刑和不适合求刑两类,但在量刑建议试点阶段,有重点地进行求刑,较易于操作,可以达到循序渐进的效果。
      案件是否适用量刑建议,主要取决于犯罪事实是否可以认定,而不能以审理的程序或侦查的主体来划分,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无论是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还是职务犯罪侦查案件,凡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可以求刑。当然,如果庭审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延期审理、变更起诉、追加起诉或撤回起诉的,应暂缓提出量刑建议。
      在目前的试点工作中,可以对以下几类案件选择性地不提或少提量刑建议:1.涉及新罪名、新领域的案件。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犯罪形式,而法律具有滞后性,量刑操作上也缺乏先例,这类案件可以不主动求刑。2.涉及政治、社会敏感性的案件。这类案件社会关注度高,量刑较难掌握。3.被告人没有请辩护人,缺乏对抗能力的。对于被告方在庭审中明显处于对抗弱势的,控方应该有选择地提出量刑建议:对于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等情节,求刑结果有利于被告的,可以适用求刑,如建议判处缓刑或免除处罚;对于可能判处较重刑罚的,只作客观表述,不作具体求刑。
      (三)求刑的内容
      传统的概括性量刑建议,即直接适用法定量刑幅度,如提出“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文讨论的求刑内容不包括概括性求刑,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相对性量刑建议”,即在法定幅度以内进一步压缩量刑空间,但要求限制在一定的幅度内,如法律规定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求刑上下幅度控制在三年内为宜,如建议判处五至七年有期徒刑。相对性求刑实践中容易操作,也较易被法院接受,具有可行性,但过多地适用容易使量刑建议流于形式。二是“绝对性量刑建议”,即提出明确的量刑,如直接建议法官判处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绝对性求刑对检察人员法律素质和业务经验要求较高,且需更详尽的判后审核制度跟进。
      有观点认为绝对性求刑过于极端化,如果法院判决与求刑不一致,会影响检察机关的威信。从当前实践看,笔者建议,采取相对性量刑建议和绝对性量刑建议相结合的方式,视具体情况灵活操作: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适用绝对性量刑建议;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或数罪并罚的,可适用相对性量刑建议;对于罪行恶劣,可能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可适用绝对性量刑建议,直接提出死刑或无期徒刑的建议。
      具体落实到操作中,应由检察院和法院两家共同制定《量刑细则》,以达到指导量刑并相互监督的目的。对此,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美国1987年颁布了《量刑指南》,规定了每一种犯罪的基本等级,刑罚的监禁刑量表以及罚金刑量表,表中每一等级的幅度,其最高法定刑与最低法定刑不能超过25%或者6个月。 [8] WriteZhu('8'); href="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51572#m8" name=8>[8]
      (四)求刑的时间和方式
      1.对于普通程序案件,不宜在起诉书中提出量刑建议。因为根据审查起诉阶段认定的事实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所作出的求刑意见,在法庭调查阶段后,往往可能需要作出修改。若事先在起诉书中载明求刑意见,可能要面临更改的问题,从而影响起诉书的严肃性和内容的稳定性。因此,对于普通程序案件,建议在法庭调查之后,发表公诉意见时口头提出求刑意见,出庭的公诉人可根据庭审情况,在公诉部门内部事先审定的建议量刑幅度内,对原求刑意见进行修正。
      2.对于简易程序案件,可单独制作书面《求刑意见书》,在提起公诉时和起诉书一并移送法院,再由法院送达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有量刑答辩权。审理过程中如果案件转化为普通程序,或出现新的情况影响量刑,可予以修正。
      (五)求刑的庭审程序设计
      实践中将量刑建议阶段设定为庭审的一个单独阶段具有可行性,这样有利于就此充分展开控辩对抗。但该程序不应在法庭调查中独立进行,而应设立在辩论阶段,作为单独的量刑辩论阶段进行。由于定罪的事实与量刑事实经常交杂在一起,且对同一被告人的讯问、对同一证人的询问、对同一证据的举证及质证活动不宜分两次进行,故法庭调查不宜区分两个阶段。法庭辩论则大多可分为事实辩论和量刑辩论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控辩双方主要就犯罪事实和罪名进行答辩,后一阶段主要就应判处的刑罚进行答辩。
      (六)求刑的事后监督机制
      1.建立判决书量刑说理制度。对于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案件,法院应在判决书中载明采纳与否的理由。实践中某些地区法院对检察官量刑建议重视不够,无论采纳与否,在判决书中都不加以分析和阐述,这样既不利于维护量刑建议程序的严肃性,也降低判决说服力,容易引起社会各界对量刑合理性的质疑。在判决书中对量刑建议采纳与否的理由加以明示,可以帮助检察机关发现问题,总结不足。
      2.建立求刑考核机制。检察机关确定考核标准,量刑建议与法院判决误差在多少以内的为准确。承办人在对法院判决审核时,应就求刑意见的准确与否作出说明,科室或部门负责人核对后签署意见,作为评估求刑正确率的依据。如果认为求刑准确,但未被法院采纳,还需就是否需要抗诉作出说明。
      3.完善审判监督机制。经求刑考核,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判决结果与量刑建议差异较大,判决书中不说明理由或所述理由不当的,可据此提出抗诉,以作为事后救济。实际操作中,需建立一套可行的相对具体操作标准,比如,原公诉承办人需对判决结果进行评定和分析,作出是否抗诉的说明,相关部门就是否提起抗诉进行集体讨论和并逐级报批。
      4.建立求刑业务考评机制。把量刑建议准确率纳入业务考评内容,在考核检察官是否称职的标准上,既要看对定罪的把握,也要看对刑罚轻重的把握,以增强审查量刑问题的自觉性。
 
 
 
注释:
[1]马克昌主编:《刑法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页。
    [2]徐鹤鸣:《论诉权和刑罚权的结合点》,http:www.chinaLawinfo.com/f/dt/xwnr.asp?id=7191,最后访问日期:2009年12月11日。
    [3]刘福侠:《浅议求刑权》,载《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第37页。
    [4]龚振军:《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法理思考》,载《重庆工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第64页。
    [5]史海涵:《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基本理论探析》,载《法制与社会》2008第9期,第159页。
    [6]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86页。
    [7]赵廷光著:《量刑公正实证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8]任高潮、杜发全主编:《量刑建议的理论与实务: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视角》,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1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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