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业金融问题的国内研究综述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未知请联系更改 时间:2013-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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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晏露蓉研究了林改后林业火险的推广情况,发现林农对林业保险认识不足制约了森林火险的拓展。福建省将森林火险定位于为林权抵押贷款的配套措施,投保森林火灾保险是林权抵押贷款的前置条件之一,导致农民对林业保险产生认识偏误。有必要加大宣传力度,改变森林火险的定位。

  李彧挥、孙娟、高晓屹基于福建永安市林农的实地调查数据,运用累积Logistic模型,分析了影响林农对林业保险需求的因素。发现林种类型、林农的特殊经历、家庭收入水平、不同区域、林农受教育程度以及政府是否对保费进行补贴对林农购买林业保险的意愿有显著影响。用材林面积与投保意愿呈负相关关系;林农有特殊经历的知识面更广,收入更高,投保意愿更加强烈;家庭收入、受教育程度以及政府的保费补贴与投保意愿都呈正相关关系。他们提出通过针对不同林种设置差异化险种,加大保险费用补贴力度等方法提高林农的保险意愿。

  陈盛伟,薛兴利分析了林业保险的技术难点,指出林业技术术语、林业生态工程建设、以及林业生产施工与作业过程中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障的技术要求等方面的标准化建设能够对林业保险的开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四、对其他林业融资方式的研究

  其他林业融资方式包括林业信托、林业基金和森林资源资产证券化。薛艳、杨淑波认为林业产品存在巨大供需缺口,林业产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为林业信托提供了产业基础。提出林业信托可以通过贷款信托、股权融资和租赁融资的方式作为林业引入资金。

  陈锡文、李屹、陈兴良等人分析了英、法、美、日、澳大利亚和瑞典林业基金的特点和作用,指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林业基金制度,必须从法律上明确建立林业基金制度,明确提出具有可操作性和能够落实的林业基金来源。必须建立健全林业基金管理制度,严格界定林业基金使用范围,在广筹资金的前提下,林业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做到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左旦平、张式楷认为由于缺乏基础理论指导,林业基金制度最初设计方案中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包括建立林业基金制度的政策目标不够明确;并没有开辟出新的融资渠道;关于林业基金管理的内容空泛;林业基金制度内部运行机制不够完善,对外部配套条件缺乏深入研究。他们从传统经济学和生态经济学角度对林业基金制度实质和内涵进行了理论分析并提出了一个建立林业基金制度的基本理论框架。

  潘焕学、秦涛、张元结合资产证券化的含义、条件和森林资产的特征,分析了森林资源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提出了森林资源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模式,并且提出通过推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的改革,健全信用评级体系;完善森林资源流转制度,建立统一的森林资源资产交易市场;加快林业产业化进程,提高林业企业的经济效益的措施三项措施推行森林资源资产证券化。

  总体看来,目前对于林业金融问题的研究,理论层面的分析较少,实践层面的探讨较多;定性分析的研究较多,定量分析的研究不足;提出的对策以宏观政策方面的建议为主,微观的、技术层面的建议较少。在今后的研究中一方面要重视基础理论的研究,为制定政策做为指引,另一方面要重视通过定量分析进行研究,寻找地域性差异造成的特殊性问题,为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因地制宜的开展林业金融业务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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