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四种模式(下)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肯特•罗 时间:2014-10-06
    五、被害人权利的新模式理论
    本文将要提出的被害人权利的两个新模式理论分别是:着眼于刑事制裁和惩罚的被害人权利的惩罚性模式和强调犯罪预防和恢复性司法的被害人权利的非惩罚性模式。正如帕克障碍赛跑似的正当程序模式和装配线似的犯罪控制模式一样,这两个模式也可以用形象的比喻加以概括。被害人权利的惩罚性模式可以比作环滑车。它指向审判、上诉和刑罚,从而得以保留了犯罪控制和正当程序的总体方向,但是由于刑事制裁在控制犯罪、尊重被害人以及在正当程序诉求和被害人诉求对立的新型政治案件方面被详加论证的失败而使得整个过程更为曲折。被害人权利的非惩罚性模式则可用圆形来表示,它象征着通过家庭和社会的共同努力而达成的成功的犯罪预防和恢复性司法。而这两者均可使孤立的个人结合成一个群体。非惩罚模式更加强调整体论的解决思路,往往牵涉到健康、福利和社会正义等宏观问题,而惩罚性模式则倾向于将这些宏观问题犯罪化或合法化。(144)
    (一)被害人权利的惩罚性模式:环滑车模式
    此种模式可称为环滑车模式,它结合了装配线似的犯罪控制模式和障碍赛般的正当程序模式的双重特点。正如被害研究和被对抗制诉讼再度伤害的被害人的描述所揭示的那样,犯罪控制模式在为被害人提供保护和服务方面存在种种不足,而此模式则在应对这一问题方面一直处于危机之中。保护刑事制裁免遭正当程序模式攻击的明显需要也是危机根源之一。规范而言,这种模式认为被害人及潜在被害人的权利应受到尊重,因此,被害人权利的惩罚性模式便以被害人和潜在被害人权利和被告的正当程序权利相对立的新型政治案件为其主要特征。(145)新型政治案件中刑事制裁的卫道者们则不断重申刑法可以控制犯罪这一犯罪控制模式的理论预设。被害人和潜在被害人团体对刑事制裁的要求常常更为关注刑法能否提供平等的保护,而非这种保护的质量。(146)
    揭示存在着大量犯罪黑数的被害研究扮演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每一份新的研究都证实了现存制度的无效。被害人被现行制度恶劣对待的研究报告直接产生了对于刑事司法改革的强烈需求。也许确有必要进行其他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改革,但是这些都极少得到象征性的满意,而且也很难实现。惩罚性模式则使刑事司法体制处于自我完善的持久压力之中,以期通过改革激励被害人举报犯罪、防止在诉讼过程中再度被害和建立对高被害率的良好反应机制。与犯罪控制模式不同的是,惩罚性模式仅仅靠对已举报犯罪的高破案率和高定罪率是远远不够的。
    与犯罪控制模式比较起来,此模式中极少见到对立法者、警察、检察官的绝对服从,请愿与呼吁只用来推动立法进程,检察官和警察的工作不仅受到被告的严格检查,还要受到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严格审视。被害人往往以强硬有时甚至是情绪化的措辞要求权利保护,并希望得到来自立法者和刑事司法人员的关切。被害人权利法案试图与赋予被告人的权利相对应,人们也希望被害人的权利能和被告人的权利一样具有宪法位阶的效力。(147)被害人及其支持者希望在法庭审判时出庭参与,这一要求将会损害鼓励控辩双方达成辩诉交易的装配线似的犯罪控制模式的效率。辩诉交易尽管是犯罪控制模式的重要制度设置,但是它却没有考虑被害人的利益,也没有满足他们的要求。不论是被害人的权利法案,还是被害人要求的安全、参与以及平等的宪法权利,这些权利主张都对犯罪和国家对待被害人的态度表示了极度的失望。
    在犯罪控制模式和被害人权利的惩罚性模式之间有一些极为相似的地方。它们都关注事实上的罪行而非法律上的定罪。最能清楚说明被害含义的是由被害人向学者和警察举报的犯罪,而不是国家将罪行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或尊重法律权利的能力。不相信警察和检察官的专家判断而转而支持被害人的举动会产生将帕克的名字与犯罪控制模式联系在一起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有罪推定。被害人权利的惩罚性模式将人分为两种:被害人和罪犯,而在有些案件之中罪犯也会向被害人转化。强调被害人的无辜和加害人的有罪已成为一种趋势。(148)强调惩罚的思想倾向以及避免一切可能追究被害人过错行为发生的愿望,都会对被害人和加害人身份和行为上的重合轻描淡写,一笔带过。对犯罪预防怀疑到如此程度以至于被害人承担了犯罪的几乎所有后果。(149)而恢复性司法一直不被接受的原因就在于考虑到被害人不必要直接面对加害人,人们担心恢复性司法为加害人的名誉恢复投入过多的关注。(150)
    被害人权利的惩罚性模式也认为通过对刑法、起诉以及惩戒的修订与完善可以控制犯罪,这一点与犯罪控制模式有异曲同工之处。一些被害人同样表现出了对刑事制裁的热衷,而这正是犯罪控制模式的特点。(151)这表明在犯罪控制模式中被害人权利处于被职业化利益压制的状态(152),或被害人权利呼吁团体被那些遭到最为严重犯罪侵害的被害人所支配。往往因舆论压力和严重暴力犯罪的发生而制定的刑事司法政策,其本质使一些人相信:期待被告人主张成为“羞耻感重整”(re-integrative shaming)运动的先驱是不现实的。(153)被害人的呼吁往往集中于制定新的刑法以期预防将来再度被害。女权运动者所进行的性侵犯法律的改革和对针对儿童的性虐待案件进行调整的新法律不仅仅是为了保护被害人的隐私和完全的自主性,还为了使对罪犯定罪更为容易。有关被害人所受影响的陈述和判决、假释听证中被害人的参与都是为了对罪犯施以更加严厉的惩罚。与正当程序相比,被害人权利模式可以更为直接地为犯罪控制模式的成立和合法化提供理由。
    正如犯罪控制模式一样,被害人权利的惩罚性模式反对正当程序诉求,因为它们将人们的注意力从真正的罪犯身上引开而使得他们逍遥法外。但是最为重要的区别在于正当程序诉求是与被害人和潜在被害人团体所具有的应当得到尊重的权利诉求相冲突的,被害人的想法并非全无道理,不能因为警察和检察官极小的过错就排除证据,否则正当程序也会成为对社会秩序的一种威胁。在加利福尼亚和其他一些州,被害人权利法案当中就已包括了限制排除规则适用范围的规定。(154)妇女团体和其他追求平等的人士已表达了他们深切的关切,他们担心依正当程序作出的判决会减少对犯罪的举报和起诉率。在犯罪控制模式中,一直有人反对在对真正有罪的被告人进行的刑事审判当中去维护被告的正当程序权利,然而,由于这种维护是在被害人权利的名义下进行的,所以反对的声音在被害人权利的惩罚性模式中尤为激烈。(155)
    主张正当程序权利的人和主张被害人和潜在被害人安全、参与和平等权利的人之间始终存在冲突,这在近期一些刑事司法政策中最具深远意义的部分也得到了体现。20世纪80年代以前,政治案件的斗争就在国家和个人之间展开。国家行使其权力要求加强社会道德,以反对被告人自主和自由的要求。保守派站在国家立场上(156),而像帕克这样的自由派则站在被告的立场与其斗争。而新型政治案件则与以前有着根本的不同。被告仍会要求自主和自由,但是现在国家和被害人都会实施和保障实施被害人和潜在被害人的权利。新型政治案件没有忽视被害人,但它却继续坚持犯罪控制模式关于刑事制裁可以控制犯罪的理论假设,这导致被害人权利和被告人权利之间的冲突进一步恶化。
    被害人权利的惩罚性模式亦对帕克以言论或合意为基础的无被害人犯罪的观念提出了质疑。帕克模式理论的前提正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他是在女权主义成为一支重要的知识分子和政治力量之前进行他的研究的。尽管大部分女权主义者都支持帕克应将堕胎非犯罪化的观点,但是她们却有着不同的立论根据。她们所考虑的并不是执行的难度,这样做也并非自由观念使然,其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她们非常重视妇女的平等地位。这种考虑可以合理地解释运用刑事制裁去保护妇女不受反堕胎抗议的侵扰。一些女权主义者甚至对帕克认为卖淫和色情描写都是双方自愿、不会伤害任何人的观点进行了措辞激烈的批判。(157)一些激进的种族学者也认为充满仇恨的演说会使人受到伤害。(158)由于没有任何有关社会中力量不均等的理论,帕克无法质疑合意的真实性,也无法估计犯罪对弱势群体的影响。自从其写作该文以来,“损害”的含义已扩大到将来受害的风险和由焦虑和恐惧产生的心理伤害上,这些都进一步恶化了本来就不平等的社会关系。此外,被害人研究清楚地表明像美籍非洲人这样的弱势群体都不同程度地受到来自犯罪的伤害。(159)我们再也不能像帕克那样天真地认为依正当程序作出的判决会促进平等、保护最为卑微的民众。
    对损害的扩大解释还可以说明国家的作用。帕克有关国家有限权力的、当事人化的诉讼角色这一带有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理论假设遇到了挑战。被害人研究以及其他风险社会的度量标准都曾要求国家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安全。然而由于对社会福利改革的财力限制和怀疑态度,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许多对国家采取更为主动政策的要求都被引入了刑事诉讼领域。被害人权利的惩罚性模式可以提升政策刑法化的程度,在这一政策中,社会、经济、文化以及政治问题都通过刑事制裁得到了重点强调。修订后的性侵犯法律和对虐待配偶的强制起诉是对妇女从属地位的最主要的反应。反对对儿童进行性虐待的法律改革也是对儿童性别化和忽视儿童权利的最主要反应形式。对犯罪充满仇视的立法也是对非犯罪化浪潮的惩罚性和象征性的反应。有关被害人所受影响的陈述也被作为社会对被害人不公对待的补救措施。在被害人权利的惩罚性模式中,刑事制裁是对被害人研究所显示的被害人所遭受的广泛的痛苦和从属地位的最主要反应。
    近来,刑事司法采取了如环滑车轨道一样曲折的新策略。被害人权利的惩罚模式仍立足于刑事制裁,而与正当程序要求有所抵牾,尽管采取了零忍耐策略(zero tolerance),它仍未能使被害可能降至最低,新模式十分关注被害人和潜在被害人这一弱势群体,这为修订刑法、逮捕、定罪、将一小部分犯罪予以监禁,以及对抗正当程序要求的陈旧的犯罪控制方式提供了具有新的象征意义和合法化的话语。被害人权利模式反映了犯罪控制模式尊重权利的一面,因为他们运用了风险和权利的概念,所以被害人权利模式要比犯罪控制模式更具说服力。
    新模式对犯罪控制模式的巨大改进之处就在于:被害人和弱势群体的不满再也不会被忽视了,与围绕着警察和检察官的组织利益运转的犯罪控制模式不同的是,被害人权利模式极为重视被害人对诉讼过程的不满以及预防犯罪的失败。这可以使刑事司法制度变得能够自我完善。被害人权利的惩罚模式建立在最终承认刑法在控制犯罪方面的局限性这一基础之上,而将被害人的满意度和安全感看作评价刑事司法制度优劣的标准。社团和装有监视器的中上层阶级家庭以及私人警察已吸取了这个教训,但是现实却不容乐观——弱势个人和弱势群体不得不被迫依赖不但无法控制犯罪而且受到正当程序模式非难的犯罪控制模式。
    (二)被害人权利的非惩罚性模式:圈形模式
    被害人权利模式的另一种形式与建立在刑事制裁之有限使用和违背正当程序要求的环滑车模式不同,而是倾向于犯罪预防和在犯罪发生后的恢复性司法。预防与恢复过程均可用一个圈形来表示。它犹如一个封闭的社区,拥有自身的私人保镖力量。另一个例子是运转良好的邻里监视和家庭与社区的自我警戒。(160)一旦犯罪发生,圈形模式就意味着恢复、赔偿和恢复性正义的过程。规范而言,圈形模式更为强调被害人的实际需要而非他们的程序权利(161),同时试图使得被害人和罪犯所受到的被害和惩罚的痛苦都能降到最低限度。
    揭示了居高不下的犯罪黑数的被害研究并不仅仅表明控制犯罪的刑事司法体制的失败,而是更多地被看做是整个社会政策的失败。与被害人权利的惩罚性模式不同的是,未举报的犯罪并不会自动引起警察的怀疑或警觉。许多被害人都极为不愿寻求对加害人进行惩罚,因此不愿向警察举报犯罪。当然,也有一些人放弃举报是因为刑事司法体制的不足与冷漠和对加害人报复的恐惧。然而,另一些没有举报犯罪的被害人则是因为他们有一种更好的方法来面对被害这一现实,比如逃避、谴责、要求道歉以及非正式的赔偿等策略的运用。他们会认为这些事情非常的琐碎和不方便因而国家无须介入,或者更倾向于保护隐私、时间和对不举报犯罪的控制。帕克的两模式理论与被害人权利的惩罚性模式不同的是,被害人决定不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决定应该受到尊重,除非有证据表明这一决定是受到了强制或者是由于现行体制的缺陷而作出的。“只有以被害人为中心的模式才会在被害人利益和公众利益之间优先考虑前者。”迄今为止还没有人计划发展出一种以被害人为中心的,与正当程序模式和犯罪控制模式协调并存的诉讼模式。被害人可以证明自己的利益和愿望并不像习得性失助的后果那样异常。(162)对犯罪隐瞒不报这一做法的盛行表明被害人权利的非惩罚性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一样都对刑事制裁的有效性产生了深刻的怀疑。
    与惩罚模式对传统的犯罪控制策略和手段重要性之消解有所不同的是,非惩罚性方式并不认同这些传统的犯罪控制策略和手段。家庭、学校、雇主、城市规划者、保险公司以及那些未能提供社会服务和经济机会的人都应对犯罪负责。(163)问题是要扩张司法权的范围,不使责任太过分散。社会发展可以确定并给那些处在犯罪边缘的人提供帮助从而有效预防犯罪。对儿童破坏性的、反社会的行为以及失败的教育方式及早进行矫正可预防未然犯罪(164),并使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不再截然对立。同时,许多犯罪预防的直接方式式如固定目标(target hardening)、更大程度的信息公开(better lighting)、不同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不再从事高风险行为也会取得一定的成效。公共卫生(public health)方式比试图威慑和惩戒加害者的传统刑事司法的反应机制更为关注被害人(165),与惩罚性模式不同的是,非惩罚性模式很少对加害人和被害人加以谴责。根据公共卫生方式,非惩罚性模式承认加害人和被害人往往来自于类似的群体,而这些群体也不同程度地受到犯罪之外的其他侵害。(166)犯罪预防的功能会变得越来越全面,如保障个人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幸福,而不会在被犯罪侵害的风险和其他损害风险之间作出严格的区分。(167)
    一旦罪行发生,人们都将注意力集中在如何通过恢复、赔偿和恢复性司法减轻犯罪带来的损害上。由于被害人会自行采取措施恢复其所受到的伤害并采取尽力预防将来犯罪的再次发生(168),圈形模式不需任何外部干预即可自恰。更通俗地说(prosaically),恢复性的循环模式可能仅仅是对返还投保人保险费的保险政策的一种要求。(169)如果被害人真的举报了犯罪,圈形模式可以被看做是正义恢复的过程,它要求加害者对犯罪后果承担责任并努力弥补带给被害人的伤害。这在以下非正式程序中已经成为了现实:当地居民的恢复过程(170),家庭会议(171),以及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计划(172),在这些程序中,所有的参与者都是平等的。这些不同的方式因其对加害人和被害人利益的关注、非正式的非惩罚性方法以及广泛的社会参与而得到了高度的统一。这些方式中最主要的角色是被害人、加害人以及他们的家庭和支持者——而不是警察、检察官、辩护律师和能够决断他们争执的法官。(173)其中被害人的作用最为明显,他们从这些程序中又重新获得了被犯罪夺走的部分力量和自治的能力。他们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道歉和补偿计划。然而,在被害人权利的惩罚性方式中,他们只能向那些享有施加惩罚的最终决定权的立法者、法官和执法者提出申请。
    恢复性司法关注的是事实上有罪,但是它也仔细探究罪犯犯罪的原因。过去被害的经历或被剥夺财产可能是原因之一,但是这些并不能成为其犯罪的理由(174),它往往通过无罪判决的作出而否定其行为造成了直接的侵害。恢复性司法鼓励加害者承担犯罪后果,而不是要求国家尊重被告人的权利、将其罪行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这些都使得正当程序权利边缘化。然而,正当程序并未被彻底否定,所有的参与者都受到公平对待、都能发表意见的权利仍然十分重要。如果加害者能够自愿地参与并承担犯罪后果,那么恢复性司法就是颇具成效的。加害者在有罪答辩的许多案件当中都已这样做了,在一个更少强调惩罚的体制下他们应能更加自愿地参与其中。最大的问题是说服被害人参与恢复性司法,因为他们害怕甚至仇视加害者,或者对正式审判的优势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总有一些加害者和/或被害人不愿参与恢复性司法,此时审判就仍是必需的。如果加害者不认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一些审判就会在正当程序和被害人权利之间发生冲突。尽管新型政治案件是被害人权利惩罚性模式的核心部分,它们却是被害人权利非惩罚性模式的表层现象。
    恢复性司法为犯罪控制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提供了真正可替代的选择。后者关注的对象是国家——它要么就是犯罪主要被害者、要么就是公民权利的侵犯者——并主要对加害者和被害人起作用。犯罪控制模式则对加害者施以惩罚,而对被害人权利则至多给予间接的承认,不会给予被害人以有形的补偿。这体现了正义的一种类型,即专注于导致预期损害的过去。(175)正当程序模式则使得加害者得以不再承担犯罪责任,因为其职业化和对抗式的体制使得加害者、被害人以及社会无法进行有效的沟通。这一模式主要关注免除责任的权利,包括赔偿损失的责任。(176)
    尽管一些女权主义者为了增加对罪犯加以惩罚的可能性而致力于刑法改革,并借此支持惩罚模式,另一些人还是对惩罚策略采取了回避的态度。Carol Smart认为刑事司法改革使得妇女的被害处境更为糟糕而对其进行了激烈的批评。(177)尽管针对妇女的暴力不能被忽视,Smart仍然对赋予警察、检察官以巨大权力、使妇女和儿童面对侵害更为被动的惩罚策略持深刻的怀疑态度。Laureen Snider也持有类似看法,他认为,女权主义者将精力都放在歹徒和被害人身上,这使得政界和理论界的注意力都从更有可能得到授权和改善的策略上转移开来。(178)她呼吁能从“起源于愤怒的伤害和惩罚”(179)转向“能直接或间接的减轻人们痛苦的非惩罚性行为……更注重恢复而非惩罚。”(180)注重社会连带重要性的女权主义者同样支持恢复性司法,因为它强调非正式性、家庭关系、成熟的情感,而不是有罪与否的严格观念。(181)一些女权主义者甚至支持废除监狱,理由是监狱既不能控制犯罪,也不对囚犯加以人道的关切。(182)然而,这一主张却饱受争议,其他许多女权主义者关心的则是,恢复性司法会卸除男性暴力犯罪的责任,而仍然无助于女性的从属地位的改变。(183)
    被害人常常不愿举报犯罪,这表明他们可以不寻求对加害人的惩罚,刑罚并不一定总是符合其实际利益。犯罪预防和恢复性司法为被害人提供的保护可以成为犯罪控制和正当程序真正的替代模式。立法与判决可能都不能预见到这些变化。它们总是零星地出现,而且更加依赖于犯罪预防、被害人和加害人和解、家庭会议和当地居民司法等公力与私力救济的方式。这些方式极有可能取代那些主导犯罪控制和正当程序模式的刑事司法人员的地位。因为它们并不否认犯罪业已发生的事实,而且使被害人和社会参与其中,此外,在非犯罪化方面,恢复性司法还比正当程序具有更为巨大的潜力。
    被害人权利的非惩罚性模式还会十分重视对“被害人”这一术语的运用。惩罚模式倾向于关注过去发生的事情并根据其过去被害的经历来界定一个人。相反,恢复与预防的观念则着眼于未来,倾向于恢复、授权、谅解以及赋予被害人这一术语更为丰富和开放的内涵,而不再仅仅局限于要求对罪犯施加更严厉惩罚的被害人这一界定之上。“惩罚”一词在表达被害人一致性诉求方面的作用往往破坏了社会对于尊重那些受害者需要的共识。极少有人可以忽视对在谋杀中失去亲人的人予以援助的必要,但是理智的人却不会臆断何种程度的刑罚才算是适当的和必要的,也不会表态在死刑案件中有关被害情况的陈述是否应被允许。(184)谁都不会否认对针对妇女和儿童的性侵犯和家庭暴力作出反应的迫切需要,但是对于被告提交证据的权利施加限制和强制起诉政策提出理性质疑的声音却不绝于耳。较少惩罚性质的方法可以比那些强调刑事司法人员权力和时常与正当程序诉求相冲突的犯罪控制方法给予过去受害的人以更多的力量和支持,尽管这些方法越来越假被害人之名而实施。
    六、结论
    我曾批判性地重新评价了帕克的犯罪控制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并极力推崇建立在被害人权利的惩罚性和非惩罚性形式基础之上的新模式理论。有一种说法是很容易获得认同的:即犯罪控制模式代表着我们的过去,而当前正当程序模式和被害人权利的惩罚性模式则同时并存,至于将来,则由被害人权利的惩罚性模式和非惩罚性模式的其中之一占据主导地位。然而,根据帕克早先的告诫,刑事司法的任何一种实存制度都应反映所有模式理论的不同方面。在一些最严重的案件之中,惩罚与剥夺再犯能力仍然会十分必要,在正当程序模式和被害人权利模式之间的冲突也会长期存在。这主要取决于惩罚在何时被认为是必须的,以及犯罪预防和恢复性司法是否被看做是对犯罪的合理化反应。
    被害人权利的惩罚性模式是一个崭新的理论,因为它运用了权利和风险的概念来论证刑事制裁的合理性,但是另一方面,它又与既有的犯罪控制模式颇多相似之处。比如它也赞同帕克的理论假设,即刑法可以控制犯罪,在正当程序模式和犯罪控制模式之间存在着冲突(后者已从被害人权利的角度得到了重新认识和强化)。而非惩罚性方法则并不依赖惩罚来控制犯罪,而是通过将涉案人员看成是非对抗制诉讼中一个理性的公民而加以公平的处遇,通过恢复性司法和犯罪预防对加害人、被害人以及社会三者利益加以协调而避免了帕克所犯的错误。
    刑事司法的未来主要取决于被害人权利模式将如何发展。一种保护和承认被害人以及潜在被害人的被广泛采用的措施倾向于选择刑事制裁和更令被害人感兴趣的起诉方式。这种方式的危险之处在于它具有的更多的只是一种象征意义,在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基本权利之间仍存在着激烈的冲突,而且它还承继了刑法可以控制犯罪的错误理论前提。相反,另一个并不被人注意,但却极具发展前景的方式则更多地把目光投向了犯罪预防和恢复性司法。其危险之处在于它打破了刑事司法职业的垄断,摈弃了有关刑法功能的传统假说。其优势在于它减少了使正当程序和被害人权利相对立的政治案件的数量,为被害人和加害人、他们的家庭以及社会提供了一个更好地对犯罪作出更具建设性反应的作用的机会。两种方式各得其所,但是非惩罚性模式却有被忽视、贬抑甚至抛弃的危险。
    不论是在加拿大还是在美国,正当程序的保护都没有减少罪犯数量。在保护自由和预防压制方面它们仍然是必须的、尽管还不是充分的方法。被害人权利模式是作为使犯罪控制合理化的一种新方法而在过去40年中出现的,这种新方法仍然坚持刑法可以控制犯罪的不可靠前提,仍然在政治案件之中反对正当程序的诉求。在财政紧缩和政治问题刑法化的努力幻灭的时代,被害人权利模式作为医治社会痼疾的良方通过对刑事司法进行改革支持了上述趋势。
    然而,惩罚的发展轨迹是恒定不变和不可避免的。被害研究以及对被害人问题的关注都使得刑事司法体制更为严厉地检讨自身在保障个人安全和社会秩序方面的功能。这些足以使犯罪控制机构强调破案率和定罪率的内部规定失去意义。居高不下的犯罪黑数和被害人的极度不满足以成为刑事司法改革的动力,但是同时它们也欢迎减少依赖起诉和刑罚而更多地运用犯罪预防和恢复性司法的细微变化。
    在我充满乐观的结论中一个具有讽刺意味的现象是,被害人权利的非惩罚性模式会导致降低对刑事制裁的依赖。35年前,帕克就对正当程序做了相同的预言,其论文的绝大部分都在解释他错误的原因。事实证明,正当程序模式是与由不断增长的罪犯数量显示的犯罪控制的加强同步发展的。将被害人权利模式视作对刑事制裁降低依赖的做法会重蹈帕克的覆辙,甚至比他所犯的错误更加的明显。被害人权利模式不仅仅与不断增长的犯罪控制相一致,而且还可以比正当程序模式更为直接的使惩罚结果得以成立和合理化。悲观地说,被害人权利模式会以一种犯罪控制模式的崭新的和已改善的面目继续存在下去。
    但是对于包括被害人在内的发展前景仍不应失去信心,只是这种发展不再依赖于刑罚。诸多团体和弱势群体已为犯罪预防投入甚多,而不再依赖国家施以的刑罚。这些弱势群体不能再信赖犯罪控制的美丽谎言,也不能为维护在控制犯罪方面无能为力的刑事制裁而与新型政治案件不懈争斗。新的犯罪预防方式承认犯罪的早期决定性因素和犯罪与社会、经济状况恶劣之间的关联而坚持将政治问题刑法化。犯罪一旦发生,家庭会议,当地居民司法,以及被害人和加害人的和解都会充分考虑被害人的权利,而不是单纯依赖刑罚或者在被害人权利和正当程序之间制造分裂和象征性冲突。
    被害人不应再被忽视。在起诉和惩罚过程中,他们享有被告知和听取其意见的权利,但是只具有极为有限的决定权。虽然一些被害人权利已被承认,但是这些权利往往与正当程序权利发生冲突。而在犯罪预防和恢复性司法之中,被害人和潜在被害人则会享有更多的决定权,而很少遭到反对。希望他们——最终也必将是我们——能够为其身处的社会感到安全,能为其面对的制度感到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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