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免刑情况的调查与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沈小平 时间:2014-10-06
 (二)反贪侦查工作缺乏“长期经营”的意识,侦查手段落后,证据收集不扎实  
  由于目前对反贪查案的目标考核实行量化管理,从办案力量和司法成本考虑,侦查部门往往急功近利,注重案件的突破而忽视深挖,导致案值在5万元以下的贪污贿赂案件占有一定的比例,客观上为法院多判缓刑创造了条件。另外,侦查手段滞后,证据收集不扎实、不充分,客观上也易导致公诉不力。对于某些罪与非罪难断或无法完全认定的疑案,法院的折中做法是先认定有罪,量刑考虑缓刑,致使缓刑适用过多。 

  三、职务犯罪适度适用缓、免刑的几点建议  

  (一)从立法上适当削减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弹性空间  
  《刑法》给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弹性空间过大,很容易导致量刑失衡,因此,建议从立法上改变这种状况,通过对犯罪情节、犯罪数额的具体量化,对不同档次的刑期做出合理的、有层次的分解,特别是判决三年以下的更应该有量化的法律依据,这样既有利于司法操作,又削减了自由裁量权的弹性空间,降低少数司法人员利用自由裁量权谋取私利的可能性。  
  (二)严格把握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定条件,制定出职务犯罪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  
  现行《刑法》对适用缓刑的条款规定的比较原则,审判人员对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处于何种程度才可以适用缓刑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职务犯罪适用缓刑作出完整统一的规定,设定具体统一的缓刑适用标准,缩小适用缓刑自由裁量空间。凡适用缓刑的,在判决书中对“确有悔罪表现”和“不致再危害社会”应列举证据分析论证,以增加缓刑判决案件的透明度。  
  (三)建立职务犯罪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判前调查制度和人民陪审团制度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官仅凭案卷材料作出主观判断,这种做法缺乏具体的客观依据,在认定上有很大的随意性,难以阻却人情案、关系案。建议法院对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在判前对被告人的人格进行社会调查:一是对被告人的犯罪与违法行为调查;二是对被告人的素质和所在环境进行调查,了解被告人学历,工作业绩,道德品质,个人喜好,兴趣及交友情况,已婚的了解婚姻状况和家庭成员情况,最后确定被告人的人格,并将其作为适用缓刑的依据之一。实行人民陪审团制度,即凡拟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必须经过人民陪审团的听审程序,听审后,人民陪审团出具书面陪审意见,以作判决之参考。通过这种方式保证程序上的公平公正,进而保证实体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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