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免刑情况的调查与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沈小平 时间:2014-10-06
  摘要: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刑罚制度之一,一方面它体现了刑罚是以教育为主的宗旨,适应了国际轻刑化的趋势。但另外一个方面,如果对职务犯罪适用缓、免刑过多、过宽,就违背了宽缓刑事政策的本意,失去了适用缓刑制度的社会效果,还会造成负面的社会影响。  
  关键词:刑事处罚制度 职务犯罪 轻刑化  
    
  职务犯罪适用缓、免刑情况以淮滨县人民法院2006年至2010年9月份受理的案件为例,该院依法受理职务犯罪案件共53件涉案71人,其中被判处实刑的12件涉案16人,被判处缓刑的26件涉案35人,被免予刑事处罚13件涉案18人,检察院撤回起诉的2件涉案2人。被判处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人数相加,占有罪判决总人数的74.6%,而真正被投入监狱服刑的仅占有罪判决总人数的22.5%。可见当前职务犯罪案件判决中适用缓、免刑的比例是比较高的。 

  一、职务犯罪适用缓、免刑过多的主要弊端  

  (一)有悖法律精神  
  对法治的尊崇,来自司法公正。刑罚贵在适度,在司法实践中,对那些具有投案自首、有重大立功表现、积极退赃情节且犯罪数额不是巨大、情节不是十分严重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不失为挽救失足干部的一个好的途径。然而与同期一般刑事案件的缓刑率相比,职务犯罪案件的缓刑率明显高出,这种量刑上的失衡,势必与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产生冲突,有违刑罚公正的要求,且对于仍处高发期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来讲,此种量刑难以实现刑罚的惩罚、教育功能,也无法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有悖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挫伤了群众与职务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现的关键时期,广大人民群众对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腐败现象深恶痛绝,要求严厉惩治贪污受贿、侵权渎职等职务犯罪腐败现象的呼声很高。对职务犯罪适用缓、免刑比例过高,显然违背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对犯罪人宣告缓刑后,便将其释放交付考验,这不免给普通百姓一种误解,判缓刑等于没有判刑或者可以用钱赎罪。大量的职务犯罪分子被宣告缓刑,群众往往据此认为反腐败是雷声大,雨点小,对党和政府的反腐败斗争失去信心,对司法机关失去信赖,影响群众对职务犯罪举报和作证的积极性。 

  二、职务犯罪适用缓、免刑比例过高的原因  

  (一)职务犯罪主体身份特殊性  
  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主体身份的特殊性,在以下三个方面影响着缓刑适用率:一是职务犯罪嫌疑人往往在有风吹草动的时候选择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犯罪嫌疑人一旦投案自首后,对其交代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也大多具有悔罪表现,在此情况下,法院往往尽可能地适用缓刑,以达到挽救教育的目的。二是职务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查处,其职位将被革除,权力也将被撤销,在失去特殊身份后,再犯的可能性相对减少,更符合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的条件。三是职务犯罪分子多为手中有权之人,这些人依靠本身的社会地位,形成了大大小小的社会关系网络,给犯罪的查处带来了一定的干扰和阻力,给犯罪的立案查处、审查起诉、审理至裁判整个诉讼过程带来较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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