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审前程序中公诉权受制的表象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黄卫华 易祖斌 时间:2014-10-06
  典型案例三:柳丰杰诈骗、赌博案。2005年11月16日,县公安局以柳丰杰涉嫌合同诈骗、赌博罪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县公安局认定柳丰杰涉嫌赌博罪事实为:柳丰杰开设赌场并常期聚众赌博,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参赌人员9人,收缴赌资人民币12.7万元。县公安局认定柳丰杰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为:1997年8月27日,时任金盾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柳丰杰授权季华与贵州林顺峰签订人民币90多万元的家具购销合同。1997年10月9日,柳丰杰应林顺峰要求,又签订人民币26万元的家具购销合同,双方合同中约定,林顺峰在柳丰杰为其装好人民币26万元的家具后,即付14万元现金给柳丰杰。1997年11月10日,柳丰杰带林某到火车站外运专线检查已装好货物。林顺峰见货已装车,便于1997年11月10日按合同约定支付现金14万元给柳丰杰,柳丰杰收到该款项后,以财务做账为理由,从林顺峰处把14万元的现金支票骗回,后来也一直不还给林顺峰,也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把人民币26万元的家具发给林顺峰,总是以前一份人民币90多万元的家具购销合同未履行,他已经向第三方支付定金为理由,拒不履行第二份合同,后柳丰杰逃匿。县公安局给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认定事实明了,但证据单薄:控诉证据只有被害人林顺峰的陈述;柳丰杰拒不承认从林顺峰处骗回现金支票14万元的供述;家具购销合同书、收条、家具发货明细表;县人民检察院对柳丰杰诈骗、赌博案进行审查后,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并且向县公安局出具了详尽补充侦查提纲,而之后县公安局只是出具了两份办案说明,内容是因案发已久,很多原始资料遗失,补充侦查多次没有新的进展。县人民检察院2006年11月9日作出决定:1、对于柳丰杰所涉嫌的赌博罪,依法提起诉讼;2、对于柳丰杰所涉嫌合同诈骗罪,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决定不起诉(从疑不起诉原则)。2006年12月11日,县人民法院以聚众赌博罪判处柳丰杰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执行,并处罚金2万元。
  三、我国审前程序中公诉权受制的表象分析 

  显而易见,上述几起典型案例都是因该县公安局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正确履行其应有的职责,迫使县人民检察院做出中止审查或不起诉的决定。对几起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笔者认为是以下三个方面的主要原因导致了公诉权受制的表象:第一,公安机关中的少数公安人员责任心不强,不积极调查获取诉讼过程中所需原始资料,导致公诉中缺乏必要的、有力的证据支撑;第二,公安机关中少数承办案件的公安人员因缺乏必要的庭审意识、证据意识,在侦办案件中没有及时调取和掌握有力的证据,而事后去根据要求补充侦查时,已是时过境迁,难以获取重要的证据;第三,个别公安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执行强制措施方面推诿失职,致犯罪分子逃脱国家追诉、逍遥法外。三起案件处理结果,虽不一定具有普遍性,但至少在一定程度反映出:因为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上不到位的因素而导致公诉权行使受到一定制约的现象,现实中确实存在,这主要来自公安机关的制约,导致公诉权行使背离了它应有的法定性、控诉性,导致本应受到追诉的犯罪嫌疑人逃脱了国家法律的追诉,最终妨害国家司法控诉职能的实现。 
   
  参考文献: 
  [1]郝银钟.刑事公诉权原理.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编注.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3]柳远熙.论我国侦查监督体系的完善.广西社会科学.2008(8). 
  [4]孔璋.警检关系的模式与选择.人民检察.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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