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证券业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不足与完善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周盈作 时间:2014-10-06

  论文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的证券业也得以蓬勃发展。但是,高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市场发展的不完善。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仍处于低效率运行的状态,在市场规范和运行机制方面存在诸多的不足,在证券业信息披露方面相对滞后,尤其在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法律制度上存在缺陷,从而使得相关立法及司法并未发挥有利作用,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而难以获得民事赔偿。本文试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解决证券市场上多发的,影响大的,亟待解决的因虚假陈述损害投资者合法利益的一些问题。

  论文关键词 证券市场 虚假陈述 民事责任

  一、虚假陈述行为的界定

  (一)虚假陈述的概念
  在证券市场上,信息披露制度无论对投资者还是发行人都意义重大。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能有助于投资者正确的决定投资方向,不断提高市场效率。然而在现实中,一些上市公司往往进行虚假的信息披露从而维护一己私利,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那么何谓虚假陈述,一些学者认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陈述或记载 。另一些学者则认为,虚假陈述是证券市场主体及其所属人员,对证券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等事项作出不实,误导或遗漏的陈述,致使投资者因不明真相而产生投资损失的违法行为 。
  纵观我国的《证券法》并没有对虚假陈述做一个统一的定义,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中对虚假陈述做了如下定义: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应该说,此规定较为全面的对虚假陈述进行了概括。
  (二)虚假陈述的表现形式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虚假陈述大致可以分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1)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客观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例如,虚构投资者权益,虚增利润等行为即属于虚假记载。(2)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做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应该说,误导性陈述所陈述的事项是真实的,但投资者对其的理解则可能有多种,同时这种误解不易被发现。(3)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重大遗漏可以是全部遗漏也存在部分遗漏,但无论哪种形式的重大遗漏都是一种消极的虚假陈述。(4)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正当披露信息应该满足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原则,即真实性、及时性、易得性、适用性原则。

  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不足

  (一)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困难,诉讼落后
  根据证监会每年的行政处罚案件数量显示:03年-09年分别为35件,43件,43件,38件,35件,52件,50件。以此案件的数量可以说明关于虚假陈述的民事案件少之又少。究其原因,虚假陈述的民事案件必须依据前置程序提起。根据《若干规定》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必须持有相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书才能提起民事诉讼。无疑,这对于广大的中小投资者来讲增加了不小的难度。当投资者在已知晓发行人虚假陈述时,却因为相关部门漫长的调查而无法及时进行民事诉讼,这就大大增加了诉讼成本。同时,通过对我国一些虚假陈述的典型案件的了解,诸如银广夏案,大庆联谊案,就会发现投资者在维权路上的艰辛,诉讼时间长,花费巨大,获赔困难,执行困难等等。应该说在银广夏民事赔偿案件中获赔的847名投资者只是广大受损利益人中的冰山一角,绝大多数的受损投资者都没有机会或能力在艰难的民事诉讼中获赔。
  同时,我国法律法规对虚假陈述的行政责任规定详细,但缺乏对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投资者往往找不到维护自身权益的具体措施。例如,未规定有关委托投票书征集的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对一些民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有待完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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