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刑法在电子支付中的缺失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黄泽钰 时间:2014-10-06

  三、货物运输中物流问题频出


  电子合同缔结后,双方经过了要约承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后,进入前文提到的第三步发货。2012年12月28日《焦点访谈》栏目曝光了物流快递业的暴力分拣和监守自盗等问题。三次抛扔是一个快递包裹需要经受的最低考验,记者暗访发现快递公司大多如此,暴力分拣已成为快递公司公开的秘密。据统计,每天有2000多万件快递包裹在中国大地上被运送投递,从业者上百万。“野蛮分拣”、“邮件丢失”的乱象已经成为这个行业的痼疾。笔者认为,最根本的原因是,快件企业的违法成本很低。根据《邮政法》第47条规定:对于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赔偿不超过邮资三倍这样的法规已经成了快递企业的保护伞,无论怎样的赔偿标准,不按照货物实际价格进行赔偿,都属于霸王条款。在快递单背面的服务协议也是快递业变相保护自己。

  四、税款变相规避同时可能衍生金融犯罪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关乎着国家的命脉和公平正义的。例如淘宝网,我国对该平台的卖家交易是免征税的,淘宝网上的卖家不用交税的。这自然产生一个问题,本应该在实体店出售后纳税的商品,通过电子支付交易的平台后,变成免征税的商品,无形中合理避税,国家本该征收的税源就这样悄无声息地流失掉了。在为获取更大利益的驱使下,成本降低成了关键所在,卖家们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海外成批邮寄至国内个人,香港水军带货等等方法而且淘宝网不少中小商家并没有实体店及工商注册执照,更别提任何税收和发票问题。虽然开具发票提高了商品价格,但开具发票一方面是企业社会责任感的体现,另一方面也可保证消费者的权益。
  根据《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7种犯罪行为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提供资金帐户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等五种情况,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形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当初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而是一下罚金;情节严重……以下罚金。
  “支付宝”产品是目前我国电子支付中最便捷安全的支付方式之一,“支付宝”把商品买卖的过程分成了4个步骤,分别是:(1)选择商品;(2)支付宝付款-淘宝通知卖家发货;(3)买家收到商品后支付宝付款给卖家;(4)完成交易。只有完成以上四个步骤才算一笔交易完成,商家才能收到钱。而这4步骤完成过程中极容易发生资金沉淀情况:当一笔交易事实成立后,即便中间不发生7天退换货的情况,最快完成交易也要3-4天,长的可能要半个月(淘宝天猫规定自卖家发货后15天后自动打款到卖家)。有业内人士预估,按支付宝日均交易额来计算,考虑到出项和进项资金之间的时间差,沉淀资金每月至少有10亿元左右。如果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资金沉淀不能采取有效监管和风险控制,可能引发支付风险、成为洗钱等非法行为的温床。假设,如果“支付宝”“挪用”用户交易资金或者出现投资金融失败后资金链断裂现象,会使得数十亿元以上资金安全受到危险、而目前法律无法充分规制第三方支付企业。
  为了让刑法更好发挥保护国家金融正常秩序的安全卫士作用,笔者有几点拙见:
  1.完善刑法解释,因为刑法的稳定性必然会引起刑法的滞后性。为了保持条文适用的可操作性、司法的连续性以及刑法的谦抑性,结合实践制定相应司法解释。首先、对以数额情节入罪的,尽量沿用现有司法解释所确定的标准;其次,对以非数额情节入罪的,应当根据诈骗行为的实际表现,将实践中表现较为突出的行为确定为入罪情节。如利用伪造的金融票据诈骗的,多次实施金融诈骗的等等;再次、明确规定惩治以数额较大及以上资金为目标的金融诈骗罪的未遂,最后、设置非数额情节入罪的兜底条款。
  2.目前对电子支付的指导文件只有《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与《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两个意见都属于部门规章,法律位阶低。因此我们可以借鉴他国经验,美国在9·11恐怖袭击发生后,加大对恐怖主义的打击从而颁布了著名的爱国者法案,爱国者法案中就涵盖了反洗钱反恐怖立法。法案授权于财政部,当财政部认为如有某个机构对本国金融经济有危害时可以采取特定的审控监管。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较少,我们可在经济刑法的罪名中加设罪名,已完善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反洗钱监控程度,赋予第三方支付对客户身份识别、危险业务终止、警示报告等义务,对于不履行义务且违规参与或者借壳洗钱的第三方企业,必要时可以吊销经营许可执照和处以高额罚金及降低最低量刑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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