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社会的社会监管机制转型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姜明安 时间:2014-10-06

  一般认为,在各种行政行为中,监管行为的封闭性、保密性似乎要大于其他行政行为,如行政决策行为、行政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行为、行政征收、征用行为、行政裁决行为等,监管行为的公开性、透明性的要求似乎要低于其他行政行为。也有学者认为,监管行为的这种封闭性、保密性的需要只存在于监管的某些过程、环节,整个监管行为还是需要公开、透明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是现代民主国家对监管程序的基本要求。与传统行政机关不同,监管机构承担模拟竞争市场的职能,监管过程的透明、公开是实现公正、可信监管的前提,所以对监管程序有着更高的透明度要求。

  由此可见,公开、透明是现代行政的要求和特质,社会监管程序由封闭性、保密性向公开性、透明性转变、转换是监管转型的必然趋势。

  监管者责任的只对上负责性向主要对人民负责性转变和转换

  传统监管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科层官僚体制:上级领导下级,下级服从上级,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与所有其他政府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一样,只对上负责而不对人民和人民代表机关负责。监管出现问题(如失职、渎职等)或因监管出现的问题而引发事故、灾难(如食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矿难等),问责主体只是其上级机关,而不是人民和人民代表机关。上级机关因种种原因,问责的随意性往往很大。在很多时候,上级机关会袒护相应下级责任机关和责任人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者为掩人耳目,在事件的“风头”上,对责任者严格追责,如撤职、免职等,待“风头”一过,就让责任者官复原职,甚至让责任者官位不降反升或明降暗升。当然,上级机关及其领导人出于某种原因(如舆论声浪太高,不严格追责会威胁到追责者本身官位,或者追责者早就对相应责任人反感,想找机会给予惩治等),也会严惩相应下级责任机关和责任人员,对之严格追责。很显然,这种问责制不仅对问责对象不公平,对非问责对象的其他所有监管者也很难起到真正的警示作用,促使其认真积极履责,依法监管,不滥权,不懈怠。

  传统监管负责制和问责制的弊端,随着人们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提高,越来越为人们所认识。行政监管机关是政府的组成部门,而政府是由人民代表机关产生的,首先应接受人民代表机关的监督,向人民代表机关负责。在国外,政府和政府部门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事故、灾难的发生,往往首先是议会对之问责,通过质询或听证查明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然后迫使相应负责人引咎辞职,或启动罢免、弹劾程序,直接追究政府、政府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在我国,近年来各级人大,特别是一些地方人大,也逐渐开始运用宪法、组织法和人大代表法规定的询问权、质询权和特定问题的调查权,对政府及其监管机关进行监督、问责。当然,目前我国人大和人大代表行使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权的情况还很少,很不普遍,但是,人大和人大代表作为重要问责主体问责的趋势已经显现。

  对于政府监管失职、渎职的的问责,其问责主体除了人民代表机关和监管机关的上级机关以外,随着民主化和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公民和公民社会越来越多地开始直接监督监管者,成为社会监管主体,监管者在一定程度上要直接向公民和公民社会负责,公民和公民社会开始通过一定的途径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对监管者问责。

  公民和公民社会直接监督监管者,监管者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向公民和公民社会负责,公民和公民社会通过一定的途径和形式对监管者问责的监管责任模式之所以能实际运作,这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上世纪末开始蓬勃兴起的互联网的作用。正是由于互联网的神奇功能,传统监管乃至整个传统行政方能从只对上负责转变、转换成不仅要对上负责,而且要直接对行政相对人,对公民和公民社会负责。现代互联网为行政相对人、公民和公民社会直接参与对监管者及所属政府的监督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