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贿赂犯罪发展动向及立法完善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申羽 时间:2014-10-06

  论文摘要 在我国30余年刑法惩治贿赂犯罪的过程历史进程中,针对于经济的发展与贿赂犯罪惩治的需要,我国贿赂犯罪刑事相关立法也在不断发展与完善,本文在分析发展动向特点基础上提出几点思考。

  论文关键词 贿赂 犯罪 立法完善

  一、贿赂犯罪的涵义

  对于贿赂犯罪的涵义,不同的角度有着不同的解释。一般从传统意义的角度看,依据《刑法》中规定的受贿、行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的受贿与行贿罪等,除了包括比如调动工作、晋位升迁等一些非经济领域的贿赂犯罪,还包括一些经济领域内贿赂犯罪行为。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多领域贿赂犯罪案件日益不断增多的情况下,其内涵从传统定义下逐渐分离出来并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单从经济领域角度来看,它主要以发生在经济活动领域中的贿赂事件为研究对象,排除了上述非经济领域内的贿赂犯罪。

  二、贿赂犯罪的发展动向特点

  (一)热点部门较为集中
  随着社会转型发展,对于经济和公共权力的集中处成为行贿者重点进攻的地方,成为贿赂犯罪的高发区。如公安、海关、交通管理、税务、工商、土地规划等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直接掌握计划、调配和审批权的管理部门;以及房地产、证券、期货、投资等领域。
  (二)行贿手段层出不穷
  现今犯罪分子行贿的花样百出,且绞尽脑汁,如有陌生人、第三人在场送的不收;只收钱财不收物件;如借逢年过节、婚丧嫁娶之机送超出正常额度的压岁钱、礼金;以分红顾问费、劳务费、咨询费等名义行贿;办事后不马上收钱或收钱后不马上办事;在职时办事直到离职后再收;送住房、汽车等耐用品的长期使用权;提供免费出国旅游等;公共场合表现出勤俭节约,私底下大肆敛财;一人从政,家人跟着经商;购买股票债券转移行贿所得财物视线;权色交易等等,从面体现出犯罪分子较强本身自我保护和反侦查能力。
  (三)职务犯罪串案窝案
  受贿者为完成行贿者所托之事,在职务范围内上下打点,从而形成利益共享的一张受贿网络,这导致串案窝案较多,形成大官拿大利,小官拿小利,你捞我也捞的恶劣情况,也带坏了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工作作风。
  (四)贿赂行为跨越区域
  为躲避追查,贿赂犯罪有时表现出贿赂地点在不同的城市、行贿之人为境外人士、受贿所得转移境外或犯罪后潜逃境外,从而使得一个案子将涉及数省、数地区、境外,使得查处难度增大。
  (五)钱权诱惑无法控制
  金钱与权力即是行贿者的有利手段也是其所追求的目标,由于钱权的巨大惑,使得行贿目的本身不仅仅限于解决问题,而捞钱、买权的目的也日益明显,使得原一次或偶然的行贿发展成为连续必然的行贿。
  (六)公贿现象逐渐呈现
  随着国有企业成为市场经济竞争的主体以及地方政府领导人发展经济的政绩意识增强,为实现经济发展业绩的快速增长目标,一些国有企业甚至地方政府及国家机关也开始加入行贿者的行列之中,出现了“公贿”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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