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戴颖杰 时间:2014-06-25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趋势
 
    (一) 各国高新技术企业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据有关资料显示,世界上大多数高新技术企业,比如美国目前众多高技术企业中,知识产权类资产已超过了总资产的60 %。我国也适时地调整产业政策,规定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其成果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 %。这既是鼓励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也是对知识产权在高技术企业中发展趋势的回应。为适应高技术企业的发展,加强对高科技含量的科技成果权益的保护,各国都在调整知识产权政策。如1984 年美国版权法将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列为特殊保护,提高了对保护作品的要求。这些政策也客观上导致了高技术企业中的知识产权科技含量增大。同时,发达国家也将一些尖端技术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美国的《信息高速公路计划》(1993 年) 、《知识产权与UII、GII (国内及国际) 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1995 年) 、《数字化千年之际版权法案》(1998 年) 等,均把信息技术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来,以寻求知识产权保护。
 
    (二) 知识产权制度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作用日益明显
 
    第一,知识产权制度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知识产权制度赋予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一定时间内在市场的垄断地位,确保创造者获得收益的权利,调动其发明创造的积极性。知识产权制度设置了主体归属、客体保护范围、权利体系、权利救济与保护等内容,激励创造者开发更多更好的新技术,最终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二,知识产权制度促进企业技术成果的转化。权利人以公开技术内容为代价而取得独占性权利,技术公开有利于新技术的普及和推广。技术成果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就可以使竞争在公平有序的法律环境中进行。
 
    第三,知识产权制度利于企业技术资源的有效配置。高新技术最终要实现技术产业化、商品化才能实现预期效益。知识产权制度通过激励作用,将优秀的人才资源、足够的资金资源集中到尖端技术,实现最大的边际效益,避免造成资源的浪费。
 
    第四,知识产权制度促进企业国际合作。不熟悉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屡遭国外的打压,即便是已经具备了知识产权优势的企业,也会功亏一篑。像华为这一具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但前不久仍然受到了思科的诉讼,有关专家认为,华为虽然拥有一定的知识产权,但是不熟悉国际规则,因此受到诉讼在所难免;另外如中国DVD 事件,无奈地交纳昂贵的专利费,都是不熟悉知识产权国际规则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一) 高新技术企业的专利保护问题
 
    专利制度与市场紧密相联,申请一个专利就意味着占有这个专利技术的市场。当前,我国公众的专利和知识产权意识薄弱。据统计资料显示,1994 年- 1998 年,我国一些高新技术领域外国专利申请占有很大比重,如计算机领域的占到70 %;医药特别是西药的原料药占到70 %以上,生物技术占到87. 3 %;通讯技术占到92. 4 %;半导体占90 %。以超导为例,我国的研究水平和技术水平与美国、日本两国相当,而申请的专利仅占这一领域国内专利申请的20 %左右。我国大量的科研成果都只注重发表论文而不申请专利,发表了论文就等于公开技术秘密,将辛苦的研究成果无私贡献给了全世界。另外,生物技术、基因技术的发展对企业专利制度保护带来了新问题。比如美国孟山都(Monsanto) 大豆案,孟山都培育出新品种的大豆,并据此向全球包括中国在内的101 个国家提出申请了64 项专利保护的请求,保护其发明的“高产大豆”。如果其专利通过,那将意味着孟山都公司对所有大豆的高产品种都拥有了垄断权,并允许孟山都对中国这一野生大豆遗传资源的控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发达国家已经初步解决了生物技术、基因技术的立法框架并完成了专利技术在世界各地的申请和铺设,一张高技术的专利壁垒网已逐步形成,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对此保持警惕。
 
    (二) 高新技术企业的着作权保护问题
 
    从企业文化建设到计算机软件保护以及到域名标记等等,都涉及相关的着作权问题,于以科技发展为基本推动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这方面的知识产权问题更是不可忽视。现代信息技术也带来新的问题。对比如对企业数据库的保护。我国着作权法参考汇编作品护,保护在内容选择上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但不保护不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对于一些企业投入一定劳动、资金而完成的数据库,如果得不到有效保护,对这些企业来说不仅违背公平,而且容易使数据库的数据被盗而得不到保护,不利于企业的发展。所以法律上应当对数据库的保护有所明确。
 
    (三) 高新技术企业的商业标记权保护问题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市场进一步开放,高新技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领域、程度不断扩大,与商业有关以区分商品和服务为目的的表现方式不断丰富,所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也越来越复杂。
 
    比如中药材企业的商标保护问题。许多发达国家早已抢先将原本在发展中国家很普通的中药商标注册,从而使古老的中药大国丧失先天优势。从另一角度看,韩国”高丽参”这个商标不仅保护了韩国人参资源,而且使“高丽参”高品质的形象深入人心,为韩国创造了极大的经济利益。所以说,现代企业竞争,品牌竞争、商号竞争已十分重要。像可口可乐的品牌价值评估达到300 多亿美元,如果企业保护好自己的商业标记权,将为企业带来资本增值效应。另外从事信息科技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不仅要妥善保护和管理传统的商标、商号,还必须切实注意网络环境下的域名、网络标记等新兴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问题。
 
    (四) 高新技术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
 
    根据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 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 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技术秘密是商业秘密中最有价值的部分,也是最早被确认为商业秘密并加以保护的。这种技术秘密是研究开发、工艺改进等创新的结果,是技术性的智力劳动成果,其特征是可以用于生产活动,以制造新产品、提高效率从而提高经济效益。
 
    现代企业竞争中,企业要想真正获得长久持续的发展必须重视,商业秘密对高新技术有效的保护。比如可口可乐的商业秘密保护,持续一百多年至今品牌价值仍是第一;MBA的大量核心芯片技术就是采取商业秘密保护。对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来说,特别要注意企业对世界高新技术信息的了解和把握,分清哪些是公知的信息技术,避免企业的重复研究,还容易造成对其他企业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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