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公民意识与宪政精神的契合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海朋 时间:2014-10-06
  三、公民责任意识符合宪政精神中的权力监约的要求

  现代社会的发展不仅仅强调对于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同时强调公民应该具备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梅因曾指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在一点是一致的,在运动发展过程中,其特点是家族依附的逐步消灭以及代之而起的个人义务的增长。这种个人义务就是指作为社会主体的公民应该承担的对国家和社会的公共责任。公民责任意识对权力监约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基于公民责任意识而建立起来的权力执行者的责任意识。权力执行者首先是社会公民,本身作为公民的责任意识可以催促权力执行者的责任感的确立。“相信行政人员作为人性的存在,相信他可以为善的本质,就会呼唤他的善的信念和道德良知,通过制度化的行政道德机制的建设,去把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引导到道德化的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共同体公共性的方面来。”从而推动责任政府的建立。责任政府有两个含义:一是行政制度意义上的责任,即对行政体制内部的负责;二是宪法体制意义上的责任,即对选民或者代议机关负责。公民的公共责任意识推动政府对更大范围的“公共”负责而不是只对内部的“小公共”负责,实现由行政体制的责任到宪法体制的责任的过渡。
  其次,公民责任意识的提高促使公民加强对政府权力的监督,推动公共政府的建立。公民责任意识的增强会为公民对权力进行监督提供内在动力。基于公共意识的监督有利于减少权力执行者的特权意识,增加其公共意识,推动全能型政府向服务政府的转变,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对于一府两院的监督力度,避免权力的暗箱操作。从法律层面上讲,政府是独立具有意志的主体,但是从政治层面上看,政府只是社会契约下的代理人,“政府对社会而言只具有工具价值”。作为权力执行者的政府应该具备公共人的意识,表达公共意志,尽可能的排私人意志在公共生活中的影响。因此以公民责任意识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监督正是宪政精神所要求的。
  再次,责任意识指导下的社会团体的建立实现了政府权力的分散和社会权力的回归,从而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随着公共服务的市场化和社会化,非政府组织承担的社会职能也越来越多,也就要承担相应的公共责任。但也不乏另外一种情况,即在公民责任意识指导下的公民联合建立起社会慈善组织、社会维权组织等非政府组织,这些非政府组织建立后要必然承担一定的社会职能。随着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这些组织便获得了相应的“社会权力”,也就实现了政府权力的分散,从而有效防止在全能政府模式下的权力寻租和权力滥用的情况的出现。因此由公民责任意识的提升推动的政府权力的分散、社会权力的回归正是宪政实现对权力监约的必然要求。

  四、公民参与协商意识与宪政的宽容精神相契合

  何为宪政宽容?要理解宪政宽容就要理解宽容的含义。按照《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的解释,宽容就是指“一个人虽然具有必要的权力和知识,但是对自己不赞成的行为也不进行阻止、妨碍或干涉的审慎选择。”宪政宽容是指权力对于作为权利主体的公民的自由的保障,而不擅自干涉。宪政宽容的主要表现一是允许公民为维护权利进行利益表达和参与公共生活,二是政府与公民以协商的方式解决参与中出现的问题,而不是简单命令和一言堂。正如有学者所言“宽容是在价值多元的大背景下,自认无法形成理性共识之后的一种妥协、一种无可奈何。”而正是这种无可奈何为公民权利保护提供一种机制。协商意识与宪政的宽容精神的契合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以权力和权利的关系为媒介。参与意识与协商意识都是以个人权利意识为前提的,只有充分的权利意识才有可能促使公民参与公共生活,而妥协和协商又是尽可能维护自己权利的最和平、最有效的方法。宪政建设的核心在于处理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关系,也就是严复所讲的“群己权界”。权力如果不受约束就会导致对权利的损害和自由秩序的破坏,而对权力最好的约束来自于权利本身,因此宪政宽容本身也是权利对权力倒逼的结果。所以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使参与协商意识和宪政宽容有了内在的逻辑关系。
  第二,以制度为媒介。公民协商意识的增强促进了近代民主体制的诞生,西方的议会制、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形成与公民协商意识的提高不无关系。而宪政宽容恰恰体现在这些制度中,允许不同意见的表达,为自由、平等提供制度保障,这也就是有些学者所称的“政体宽容”。
  但是有一点必须注意,以“天赋权利论传统”为依据的自由主义者通过人的自由和权利来论证宽容的必要性,但是如何避免对宽容的过度强调,防止“权利优于善”的泛滥和秩序的混乱是我们应该考虑的问题。协商与宪政宽容的底线就是对公民个体权利的尊重不能以损害其他公民的权利为前提。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止宽容的泛滥而实现自由与公正秩序的相对平衡,这也是宪政精神的基本要求。
  总之,在公民社会语境下的公民主体意识、公民责任意识、公民参与协商意识与宪政精神存在诸多契合点,发现契合点及其内在的逻辑关系对重新认识公民社会、宪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对从意识层面推动宪政建设的“工具理性”到“价值理性”的转变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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