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行政法在国家行政管理中的作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4-10-06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4)合法、及时、准确、便民。5)一级复议制。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即申请人申请复议后,对复议裁决不服的,只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不能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再申请复议。如果相应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复议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为终局裁决。6)不适用调解。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如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样,一律不实行调解。
  2.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授权,依据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解决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条规定,能够成为行政诉讼客体的行政争议,只能是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产生的争议。《行政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就明确了人民法院是行政诉讼的主管机关。
  行政诉讼将司法审查这样一种监督手段和救济方式公诸于众,从而向各行政主体预示着行政行为接受司法审查的可能性,从而促进行政管理的法制化和行政公务人员的自我约束机制的形成。行政诉讼法除了可以促使行政公务人员严格执法以外,还可以教育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行政法制,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3.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构成行政赔偿需符合下列条件:
  (1)行政相对人的损害必须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造成的。经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国家亦对之承担赔偿责任。
  (2)损害必须是违法行为造成的。《行政诉讼法》将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归纳为:确认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
  (3)损害必须是现实已经产生的直接损害,不是想像的和间接的。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害的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的公布实施和行政赔偿制度的建立,使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行政赔偿制度的建立,不仅能够切实地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遭受侵害的权利得以恢复、补救,而且,也可减少和防止侵权现象的发生,从而从根本上保护人权,有效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主体面前,是被管理的对象,处于相对的弱者地位。目前,由于现代行政权力急剧膨胀,且具有强制性和自我扩张性的特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极易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给行政相对人造成重大损失。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及时为遭受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补救,有必要建立一整套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行政法就是其中最具有作用的法律制度。例如,行政复议制度为受到侵害的个人提供了申请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机关;行政诉讼制度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寻求司法救济的手段,法院对违法行政行为有权作出撤销判决;国家赔偿法为遭受违法侵权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了获取赔偿的途径。这一系列行政法律制度,都是用来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从这一点看,行政法不仅能起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监督行政权力的作用,而且能够为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处于弱者位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最为有效的保障手段。可以说,行政法是保障人权的法。在同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行政法的两种作用也不是绝对平衡的。在经济很不发达、人民生活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时期,行政法应适当加强其效率保障作用,而不宜过分强化其控权功能;相反,在经济较为发达、政府腐败现象较为严重的时期,行政法的控权功能就应相应加强。
  总之,行政法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是其他部门法不能代替的,离开了行政法的约束作用,国家行政管理将无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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