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安民警执法权益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关系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崔艳峰 时间:2014-10-06
    (二)人性单严原则
    我国长期的专制传统,一直存在不将人当人看的瘤疾,民众被看做“草民”,以至于鲁迅先生从中国历史中读出了“吃人”两个字。新中国建立以后,这一状态虽然有了重大改变,但问题仍然严重存在。由于国家权利没有制度化的制约机制,片面强调国家和集体利益,导致个人没有地位。在历次政治运动中,对于被“打倒”的对象总是采取各种过激的手段,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中,下至普通公民,上至国家主席,其人性尊严均得不到尊重,上演了一幕幕践踏人性的恶剧。在当前的执法与司法活动中,刑讯逼供等野蛮执法、不尊重人性尊严的现象也屡见不鲜,特别是在计划生育、房屋拆迁、市容工商等领域中问题更为严重。新闻媒体经常呼吁执法人性化。因此,必须特别重视对人性尊严原则的理论研究,并将其切实落实到行政执法实践中,真正尊重每个人的尊严,保证每个人能够有尊严地生活。
    (三)平等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不能因为公民的种  族、性别、出身、宗教信仰等原因而受到限制。但在行政执法实践  中,因为权利、金钱、关系(人情)影响平等、公正执法的现象极为  普遍,法律的普适性没有得到贯彻,执法态意司空见惯。我国实  践中经常采取的“搞运动”(或者所谓的“专项整治”)和“抓典型”  等执法方式,严格来说并不符合平等原则的要求,带有很强的随  意性。
      (四)禁止不当联结原则
    禁止不正当联结原则,是指行政行为与私人的给付之间应当具有事理上的关联,也即实质的,内在的关联。这一原则的目的主要在于防止行政机关将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作为讨价还价的对象,也即禁止行政机关利用优势地位,沼其职责作为商业化的使用。
    在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中,违背“禁止不当联结原则”的情形屡见不鲜,例如,工商行政机关将开设服务场所(如浴室)为其工作人员提供免费或低价服务作为企业开业的条件。2002年9月!日的《江南时报》报道,襄樊市36中的高中毕业生去学校领取大学录入通知书时被告知,学校要求每人交t00元的“点歌费”,否则通知书将被扣留。学校(一种特殊的行政主体)在此也违反了不当联结禁止的原则。据《南方周末》2002年8月22日报道,近两年,广州、上海、重庆等地相继出台了路桥收费年票制,这种年票制通常还与车辆年审“捆绑”在一起,不买年票就不给办年审。对此,广州曾有两位市民分别提起了诉讼。
    (五)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是行政执法中需要遵循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最基本的要求包括三个方面:其一,任何人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因此公务员如果与某个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或有偏私的可能,就应当回避,不参加对该案件的处理;其二,行政机关在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其意见;其三,正当程序原则还要行政机关在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决定时应说明理由。正当程序的这三个要求,是对行政机关最低的要求,无论法律有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都应当遵守。我国法制建设中长期以来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对行政程序法不够重视,欠缺其本的程序规定,在各种部门行政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程序规定往往是基于限制公民自由的目的而不是控制和制约行政机关的权力,因此特别需要利用正当程序原则作为行政执法活动所应遵守的最低限度程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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