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与规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周欣 时间:2014-10-06

  如何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

  首先,应恪守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边界。行政审判中,无论是认定事实,还是适用法律,法官都应当恪守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边界,正确处理司法权、立法权、行政权三者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法官在解释法律过程中应当尊重立法原意。立法本身是对各种利益进行衡量、选择的过程,若立法机关已经作出某种取舍,则法官应对其保持尊重,而非以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取而代之。

  另一方面,相比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在于,本身都是行政主体在确认事实基础上作出的法律决定,因此行政审判中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还应把握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界限,既不能以司法权替代行政权,又不能放纵行政权力的滥用。如在认定事实过程中,尽管法院享有一定裁量权,但法院能否以自己对事实的判断取代行政机关对事实的认定值得商榷。又如法官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因对行政权的过分干预而导致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其次,应遵循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规则。总体而言,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合法、合理原则。合法是指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能超过法律设定的限度、范围等。合理是指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遵守合目的规则、正当考虑规则和平等对待规则。合目的规则是指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符合法律授予自由裁量权的目的,同时与法律所追求的目的保持一致。正当考虑规则是指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相关的因素而不应受无关因素的影响。平等对待规则是指法官必须平等地、不偏不倚地行使裁量权,做到同样的案件受到同样的处理,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再次,应加强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制约。可以从增强指导和强化说理两个方面加强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制约,前者可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供“参照”,后者可以通过监督避免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恣意。最高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但目前最高法院公报中所刊载的行政案例不仅数量有限,而且较为简练,所附判决理由因缺少具有说服力的法理解释而不足以指导其他法院法官在类似案件中的自由裁量。因此需进一步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方面的积极作用。

  此外,应进一步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加强对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全面展示法官裁量的条件、过程和结果,不仅可以促使法官对自己的判断进行再次的审查和反省,以尽可能剔除不合理的判断,而且可以检验和监督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否“理性”、是否遵循基本的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从而防止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恣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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