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行政诉讼中的原告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特里·奥尔森 时间:2014-10-06

  (二)诉的利益将根据某些限制从个人、集体的角度加以判定

  诉的利益判断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为请求撤销某一行政行为,原告既可以主张某项物质利益,如财产或经济利益受到损害,也可以主张某项精神利益受到损害。然而,为了请求法官判决赔偿,原告则需要走得更远些,他应当提出某项权利被侵犯并有损害存在。这里的损害可以是身体上的、精神上的或经济上的。任何情况下,诉的利益都应当是本人的、合法的、相关的、具有直接性和确定性的。

  在判断是否存在诉的利益时,法官的思路会根据原告是一个人还是一群人而有所不同。当原告是一个自然人时,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会各不相同。有时,诉的利益显而易见,基本不需要讨论,如针对某个自然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在行政行为特别针对某个人作出时,也比较明显地存在着诉的利益。如,撤销这个人原先享有的某项权利或某项利益的决定、拒绝其某项请求或没有全面满足其申请的决定等。按照这个逻辑,在下列情况下,一位公务员显然将具有提起诉讼的利益:

  (1)受到了纪律处分;

  (2)被永久性地剥夺了某项职业生涯利益;

  (3)被拒绝某项其自认为应当享受的利益,如奖金。

  在其它情况下,自然人诉的利益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项工作可能很简单,也可能很复杂。前一种情况如,一个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向其邻居颁发的建筑许可证。如果这里涉及的是一个近邻,几乎不会遇到什么困难。两处房产离得越远,原告诉的利益越需要加以证明。

  在法人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如果诉讼标的为影响其存在、财产管理或活动开展等事项的行政行为,该法人总是有诉的利益。在判断法人是否存在诉讼利益时,法官会在受诉行为的性质、影响与原告法人的设立目标间进行权衡。

  对于公司、企业而言,诉的利益判断问题并不十分复杂。法官会根据这类法人的成立目的及受诉行为可能给其加以维护的利益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判断,做出承认或者否认诉的利益存在的结论。

  如前所述,在法国,人们在非常宽松的环境下实现结社权。该权利在1901年的一部法律中被承认,宪法委员会肯定其具有“共和国法律确认的基本原则”的效力。因此,立法机关只能规定该项权利如何行使,不可以加以禁止。协会的设立目标由协会章程的起草人确定。实践中,人们经常为了维护某项集体利益或每一个成员的个体利益而成立协会。甚至有可能就是为了反对某一项目而建立协会。法官会在受诉措施的目标与协会章程间进行权衡,以使得协会起诉该措施的利益得到证明。

  在结束本部分论述之前,我想具体介绍一下法国行政判例在诉的利益上的解决方案。

  (1)在纳税人质疑公法人财政支出方面。行政判例区别如下情形:如果起诉人是国家税种的纳税人,他对整个国家涉及到财政支出的某一项决定没有诉的利益,因为在国家层面上存在几千万纳税人。但如果起诉人是地方税种的纳税人,对地方团体的财务支出的决定不服,他是有诉的利益的。

  (2)在享受公共服务方面。公共服务的利用者被广泛承认有提起针对公用事业组织、运行措施的诉讼的利益,其条件是这些措施对其享受的服务产生影响。相反,公用事业的雇员没有这样的诉的利益,除非其法定的权利或经济权利因这些措施而受到侵害。

  (3)在选举方面。法国采取这样的立场:任何一个选区内的选举人都存在提起质疑选举结果的诉讼的利益,不以他本人未被选举为限。

  (4)合议制组织—如,市议会或公务法人董事会等—成员均可以起诉由该机构作出的决定。

  结语

  法国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制度主题宽泛、内容丰富。它是法国行政判例漫长历史发展逐步走向成熟的结果。那么,目前法国行政判例在这一问题上找到的平衡点是否完美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某些古老的案件解决办法被周期性地推翻即是明证。事实上,任何一个法律制度都有完善的空间,而这也是法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迄今为止,在受理原告起诉问题上,法国行政法官采取的是一种自由主义的立场,尽管行政诉讼大门不是也不可能无限制地、不加审查地敞开。这一点最好的证明就是行政案件数量逐年攀升的事实。这一现象让某些人忧虑,但也让另外一些人欣喜。它一方面说明了法国法对行政案件起诉要求比较宽松,另一方面也表明了民众对行政诉讼具有较高的信心。在当今法国,我们审判、研究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如何实现权利与权力间的平衡,既要保证公民为实现权利救济而将案件诉诸法院的权利,也要对这种权利的行使加以限制,防止出现难以掌控的局面。

注释:

[1]特里·奥尔森(Terry OLSON),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张莉,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教授。
[2]最高行政法院全会1950年2月17日“Ministre de 1’ agriculture c/ Dame Lamotte案”。
[3]相当于中国法上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之诉—译者注。
[4]这里的“法律能力”既包括权利能力,也包括行为能力。
[5]法国法规定18岁成年。
[6]包括外国公共团体,甚至可以是某一国家。
[7]如地方团体或公务法人等。
[8]法国实行法院双轨制。即在负责审理刑事、民事、商事、社会、劳动等案件的普通司法法院之外,另设一套行政法院系统,由其专门负责审理行政案件。两个金字塔形的法院体系的“顶点”分别是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和最高行政法院(Conseil d’ Etat )—译者注。
[9]即基层行政法院—译者注。
[10]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2009年5月11日“中法行政诉讼国际研讨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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