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所得税准则下所得税费用的核算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奇峰 时间:2013-02-23
  四、综合举例
  公司2009年1月设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适用所得税税率25%。公司2009年利润总额6 000万元,当年发生交易或事项,会计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项目如下:
  (1)2009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2 500万元,计提了200万元坏账准备,税法规定,企业按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5‰计提的坏账准备。
  (2)公司承诺销售的A产品五年免费售后服务。2009年销售A产品预计售后服务期间将发生费用300万元,已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当年没有发生。
  (3)2009年12月31日,公司Y产品账面余额为4 000万元,计提跌价准备50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发生实质性损失时允许税前扣除。
  (4)2009年以1 000万元取得国债投资,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确认利息收入80万元,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该投资在持有期间未发生减值,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5)2009年7月,购入基金。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为1 200万元。2009年12月31日该基金公允价值1 600万元,公允价值相对账面价值的变动已计入当期损益,持有期间基金未进行分配。税法规定,该类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甲公司于2009年l2月20日收到一笔预付款,金额600万元,因不符合收人确认条件,作为预收账款核算,按照税法规定,该款项应计入取得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算交纳所得税。
  假定预计未来期间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不发生变化。预计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司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并列账。计算结果如下:
  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6 000+187.5+300+500-80-400
  +600=7 107.5(万元)
  应交所得税=7 107.5×25%=1 776.88(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187.5+300+500+600)×25%=396.88(万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 400×25%=100(万元);所得税费用=1 776.88+100-396.88=1 48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1 480
  递延所得税资产 396.88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 776.88
  递延所得税负债100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5]注册会计师考试用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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