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财政体制下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的实现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甘晓薇 时间:2013-02-17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拥有立法权,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别制定专为调整民族自治地方财政关系的相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自治立法权。但是在现实中,很少有民族自治地方很好的利用了这一权力。
  3.3 相关理论研究滞后带来的阻碍
  但我们对财政自治权认识和研究滞后于实践,制约了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在分税制后民族地区在新体制运行中遇到了众多的问题和困难,有大量的课题需要研究。
  3.4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意识不强
  民族自治地方的一些职能部门对民族地区的特殊性认识不足,将民族自治地方等同于一般行政区域。绝大多数民族自治地方还没有充分认识到财政自治权对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财政自治在其经济工作中发挥作用的力度还很不够。
  4 公共财政体制下切实实现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的措施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实现的完善将有一个客观的历史过程,要切实实现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
  4.1 完善配套法律法规的保障
  加快制定相关的配套法规,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切实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的贯彻落实。制定实施规章,努力使法律关于财政自主权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便于运作。对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审批工作,要尽快实现规范化、制度化。
  4.2 充分发挥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立法权
  民族自治地方应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财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财政自治权的实现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已经制定出台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则要研究总结、不断完善。
  4.3 加强对财政自治立法权的监督,防止财政自治权滥用
  与充分发挥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立法权同样重要的是,要加强对财政自治立法权的监督,防止财政自治权滥用。对财政自治立法权,应建立监督体系,保障财政自治法规的有效性。
  4.4 树立和增强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意识
  切实实现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的关键在于民族自治地方要树立和增强自治意识,只有充分树立好、增强好自治意识,才能更主动地贯彻实施自治法,按照自治法办事。
  4.5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支持力度
  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照顾性发展,则应通过建立完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来实现。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支持力度,增强民族自治地方的财力,奠定好坚实的物质基础,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的切实实现。
  加快和深入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的研究,为实践提供厚实的理论基础,改变理论研究滞后的局面,必将促进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在不断发展的公共财政体制下的切实实现,以及不断发展和完善。
  
  参考文献:
  [1] 李春林,郭宝亮.中国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管理[M].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4.
  [2] 周忠学.公共财政维度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J].经济研究导刊,2008(14).
  [3] 牛晶晶.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3).
  [4] 周忠学.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研究[D].新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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