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江苏水利工程水价财政补贴方式分步走的设想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黄小辉 时间:2013-02-17

        2.各市、县水费专管机构负责按现行或逐步提高的水价收取水费并上缴到各级水利主管部门(维持现有的省、市、县水费分成比例不变)。
  3.随着水价的逐步提高,各级水利主管部门收取的水费逐年增加,对财政承包的年度补贴经费3—5年后可逐年减少。
  该方案可使供水单位自觉节约供水成本,工程运行、维修、养护有序进行;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可以掌握各供水单位每年的实际供水成本和翻水量情况;随着水价逐步提高,3—5年后年度承包经费逐年减少,财政补贴(暗补)也逐年减少,但尚不能达到使用水户自觉节约用水的目的。
  第二步:按实际供水成本收取水费。随着全省稳步提高水价,取消各级供水单位的人员管理费等财政基本补助经费和防汛、岁修、大站维修养护、抗旱翻水费等年度承包经费,各供水单位根据实际供水成本价格(不计税金和利润)并按实际翻水量计算应收水费。应收水费与实收水费(按当时执行水价计算)之间的差额部分由各级水利部门向财政收取,并支付给各供水单位。
  具体操作:
  1.财政对各供水单位不再直接补助人员管理费和防汛、岁修、大站维修养护、抗旱翻水费等,各供水单位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的成本项目测算实际供水成本价格(3—5年平均值,不计税金和利润),并按每年实际翻水量计算每年应收水费总和。
  2.省、市、县开始实行分段分级计价,每年由省、市、县水费专管机构负责按逐步提高后的水价向用水户收取水费,收取的水费汇缴到各级水利主管部门(留给省、市、县水费专管机构经核定的人员管理费)。
  3.每年各供水单位应收水费与实收水费之间的差额部分由各级水利部门汇总、审核后,向财政收取。
  4.各级水利主管部门负责将实收水费和向财政收取的水费支付给各供水单位(按实际供水成本计算)。
  该方案既可使供水单位进一步加大节约成本的力度,工程有序管理和良性运行,也使用水户进一步采取节水措施;财政补贴(暗补)进一步减少。但水价并未完全到位,未完全走向市场,不能完全达到节约用水、优化配置水资源的目的。
  第三步:水价完全市场化,财政对水价实行价格明补。水价完全走向市场,按供水成本加规定的利润率计价(农业水价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财政对用水户实行终端价格补贴(明补),将市场化水价与当时执行水价的差额部分以现金形式补贴到用水户,实行“核定基数,包干使用,节余归己,超支不补”。水费完全按照“按实用水,计量收费;计划用水,基价收费;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
  具体操作:
  1.每年由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全省用水计划和财政补贴计划;计划内用水按基本水价,与当地终端水价的差额,由财政补贴到用水户,实行价格明补。该笔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能与其他资金混合使用。
  2.省、市、县水利部门将用水计划下达到各用水户,财政部门将补贴款拨付到各用水户(采取按月拨付)。对未超过计划用水有节余的用水户,节约用水将使补贴款形成一种节余,可以促使用水户进一步采取节水措施;对超计划用水户将按“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逾期不交将加收滞纳金,并对其用水加以限制,这样可以有力地促使其节约用水。
  3.省、市、县水费专管机构负责按市场价向各用水户收取水费,水费完全按照“按实用水,计量收费;计划用水,基价收费;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收取的水费专户存储并上缴各级水利主管部门(留给省、市、县水费专管机构经核定的人员管理费)。
  4.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将收取的水费一部分按各供水单位供水成本加微利(低于规定的利润率)的价格和实际翻水量计算后支付给各供水单位,一部分继续用于供水和节水设施的改造。
  该方案建立在水价完全走向市场、各供水口门的计量设施相对完善、各用水户的用水定额经过重新测算且比较合理的基础上。通过价格杠杆机制,使用水户自觉节约用水,水资源得到合理优化配置;供水单位和供水工程走上有序管理和良性循环发展的轨道;也使财政补贴达到最小,财政补贴发挥出最大的经济效益。
  
  六、结语
  
  改革水价补贴方式,变暗补为明补,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可以改变目前供水过程中不计成本、不讲求经济效益,供水工程折旧得不到补偿、供水设施超负荷运行的状况;可以更好地促使用水户节约用水,建立节水型社会;还可以合理优化配置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发挥经济效益。
  考虑到水价提高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水价改革要采取“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积累经验,逐步到位”的方针和策略,最终实现水价完全走向市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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