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EC国家和地区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比较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建民 时间:2010-06-25
一、APEC国家和地区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比较

  根据APEC21个成员国家和地区公司所得税实行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分析,归纳起来可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一)灵活多样的投资优惠政策

  公司所得税鼓励投资的优惠形式有减免税、投资抵免、加速折旧、提取投资准备金和亏损结转等。

  1.减免税。采取减免税这种直接优惠形式的有日本、韩国、地区、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除极少数是发达国家外,几乎都是亚太家,其多数相对落后,采取直接受益、见效快、透明度高的减免税形式,目的在于更有效地刺激投资,加快经济发展的步伐。实行减免税的国家和地区在减免范围、条件、期限等方面则有所不同。就范围看,有的凡属新办的均可享受减免税,有的则有所限定,如俄罗斯限定为小型生产企业;就条件看,大部分规定必须经政府批准,并有特定的要求:或属于技术先进,或属于首创性,或属于为该国经济发展需要的,如台湾地区、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有的对受雇工人数额作出限制,如俄罗斯;就期限看,一般国家免税期为5年,长的也有规定8~10年的;有的国家规定免税期结束以后,符合条件的再规定一定延长期,如马来西亚免税5年,延长免税期可达5年;有的国家规定弹性免税期, 每个企业免税期视该企业的情况而定,如泰国规定为3~8年;有的国家分首创企业和一般企业分别确定免税期,如菲律宾;有的国家并不采取定期减免税方式而采取其他方式,如日本的“增收减税”,即政府从年度超过财政预算增收的税收中拿出20%左右用于以所得税为主的减税。

  2.投资抵扣。实行这种优惠政策的国家和地区有马来西亚、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日本、文莱、巴布亚新几内亚、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也就是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均使用这种形式,但投资抵扣的范围、条件和比重各有所不同。澳大利亚规定的范围是新机器设备,台湾地区规定的范围是购置的新自动化设备及防污设备,美国限定用于开采、生产、运输和供应能源的资本支出,加拿大限定用于制造、加工和其他特定活动的资本支出,马来西亚限定于工厂机器设备的资本支出,日本对能源设备、自动机械及数控机械分别实行投资抵扣,投资抵扣的比例一般规定在15%~20%之间,较高的达30~40%,较低的在10%以下。

  3.提取投资准备金。韩国规定允许提取投资准备金,所提金额允许在规定时期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加速折旧。(1)对加班使用的机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 韩国规定每天使用超过12小时的,按标准折旧加提20%的折旧。(2 )对新机器设备、新房屋实行第一年加速折旧。新加坡规定新机器设备加速折旧的比例为10%。(3)对特定项目或行业实行加速折旧。 日本对特定项目准许按折旧的一定比例加提折旧,加提折旧最高比例55%;韩国规定对出口创汇企业的机器允许按标准折旧增提30%的加速折旧。

  5.亏损结转。规定亏损可以向前结转的,如日本、加拿大允许向前结转1年,美国向前结转3年;规定可以向后结转的年限有3~4年(韩国)、4年(秘鲁)、5年(泰国、智利、日本、加拿大)、6 年(菲律宾)、7年(美国),马来西亚、新西兰等国允许亏损无限期结转;印尼规定对新办企业头6年发生的亏损允许无限期结转。

  (二)导向鲜明的产业优惠政策

  1.鼓励出口。日本实行出口限额免税政策,资本规模在5亿日元以内的公司,其上年出口收入的0.176%~1.41%可获得免税扣除, 出口技术和产权的公司可享受其数额为所收到支付款的16%~25%(专有技术、专利等)的专项扣除;韩国对出口企业可按出口收入的2 %进行扣除,其扣除最高限额是这类企业净所得的50%;新加坡对出口企业免征5年所得税,新兴“先驱企业”的出口免征8年所得税;泰国对出口企业出口所得按5%抵免税;美国对出口允许免税或递延交税。

  2.鼓励发展农业。智利规定农业灌溉投资和下水道工程建设维修成本,给予75%的补贴,冲减收入期限8年, 作为延期所得按税基一定比例征税。

  3.鼓励能源和矿产开发。(1)在能源开发方面, 日本对能源投资的机器设备(包括仪器机械、高科技机械、科研机械)使用1 年以上,抵免财产成本的7%或抵免应纳法人税的20%,以两者孰低为准。(2)在采矿业方面,韩国规定中小型采矿公司,改换经营品种, 可自转换之日起4年免征所得税。

  4.鼓励国外投资。日本对企业国外所得,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中特别扣除;台湾地区对岛外投资允许提留损失准备金,经核准可在其投资20%的范围内提留;韩国规定国外建筑企业允许按此类企业收入的2%进行扣除,其最高限额是这类企业净所得的50%,国外建筑业的设备,可按正常折旧的30%实行加速折旧。

  (三)针对性强的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1.实行区别于内资的,多层次、普遍的外资税收优惠政策。如越南对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有:(1 )对外资普遍实行低于内资企业的税率。内资企业税率30%~50%,外资企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使用以下税率:外资一般项目为21%~25%;符合越南发展计划的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为15%~20%;劳动密集型产业、创汇产业10%~14%;欠发达地区基础设施、微利行业、出口加工区的生产性项目为10%;出口加工区服务性项目为15%。(2)实行定期减免税。 对外资一般项目的合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2年免税,2年减半征税;在特定地区的特定项目4年免税,4年减税;出口加工生产性项目4年免税,服务性项目2年免税。(3)外商投资企业所获利润可自由汇往国外,并区别情况享受税收优惠:外商投资比例在70%或投资1000万~1000万美元以上者,按汇出利润5%纳税;投资比例在50%~70%或投资500万美元以上者,按汇出利润的7%纳税;不符合以上条件者,按汇出利润的10%纳税。(4)外资企业所得利润用于再投资,时间3年以上者,其有关的再投资利润所缴所得税款予以返还。

  2.对外资企业普遍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韩国规定凡经财政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可选择自登记之日起10年内连续5 年免税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政策。

  3.对外资企业实行有选择的税收优惠政策。大部分国家采用此种优惠方式,选择的条件各国有所不同。(1 )限定投资比重和投资金额:俄罗斯对新办生产企业,外资比重达30%,投资达20万美元,免征利润税2年,减半3年。(2 )区别不同行业规定免税期限:印尼规定在国家指定的行业投资新建的外资企业可免税10年,如这些企业建在国家特定的地区还可以增加2年免税。(3)限定在国家政策的范围内:新加坡规定对外资企业符合政府经济发展需要的,其固定资本支出,经批准给予50%的投资抵扣。

  4.对外资规定享受与内资同等优惠政策。主要是一些发达国家及少数发展中国家。如美国联邦所得税不分内外资实行统一的公司所得税政策,对外资没有另立公司所得税优惠规定。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不分本国投资和外国投资,均按税法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待遇。

  (四)促进经济发展的区域性优惠政策

  实行经济特区(或称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工业开发区……)优惠政策的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也有少数发达国家。公司所得税优惠形式以减免税形式为主,但减免办法、期限、幅度则有所差别。

  1.减免办法:一种是凡在特区的企业均可享受优惠,如韩国;另一种是符合限定条件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如马来西亚规定按企业投资规模和引进技术情况,分别给予2~8年减免税;新加坡规定必须符合该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并经申请认定,分别给予5~15年减免税; 泰国规定根据投资规模、技术先进程度和投资期限决定3~8年免税和5年以内减税。

  2.对减免税期的计算,韩国规定由企业在投产后的10年内,自行选择5年免税;越南规定从企业盈利之日起计算免税。

  3.优惠的形式除上述减免税外,还有加速折旧、投资利润和股息允许免税汇往国外(马来西亚),企业研究发展费用可税前加倍列支(新加坡、泰国),对加工区基础设施的投资允许20%的投资扣除,出口企业可按该年出口增长额的5%给予扣除(泰国), 使用比一般地区低的税率(越南)。

  (五)鼓励高科技发展优惠政策

  1.对高科技企业或项目定期免税。台湾地区规定高科技企业,可以自开始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菲律宾规定凡是在菲没有生产过的产品和没有使用过的生产工艺,属于开拓性的产业可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马来西亚规定生产高科技产品的企业5年免征所得税,特殊企业可延至10年。

  2.实行科技投资税收抵免。日本科技投资允许抵扣20%;韩国区别进口设备和自产设备分别允许抵扣5%和10%;台湾地区允许抵扣5%,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抵扣可达20%。

  3.允许科技开发费用扣除。一是允许部分扣除,日本允许扣除相当于用于基础技术开发资产70%的金额。二是允许超额扣除,澳大利亚规定科研的开发费用,总额超过5万澳元者,3年内其总额的150 %可从纳税所得中扣除; 马来西亚规定不属于资本支出核准的研究成本可获得200%的扣除;新加坡规定除建筑和设备外的科研开发费用可按其费用额的两倍从纳税所得中扣除。三是实行增长扣除,美国1981年规定公司科研费用比前3年平均增长部分扣除25%,1996年改为20%。

  4.加速折旧。日本规定科技设备第一年可提取50%的特别折旧费;地区规定专用于科研的项目可以加速2年内折旧。

  5.提取科研开发准备金。新加坡规定经批准的高科技,可按纳税所得额的20%提取科研开发准备金,但准备金必须3年内使用。

  以上优惠形式,有些国家和地区只实行其中某一种形式,有的两种形式或多种形式并用。

  (六)环境保护、社会福利与方面优惠政策

  1.环境保护税收优惠政策。

  (1)投资环保治理的设备购置资本支出允许作费用列支。 如澳大利亚在1992~1993年的预算草案中,允许以环保为目的用于预防、治理、清除纳税人生产经营中产生的污染和废物的支出直接扣除;又如新加坡政府规定自1996年起对安装高效控制污染的设备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可在纳税所得中扣除,为了节水、保护水源,对投资于循环用水设备,并达到一定节水效能和减少污水者,此项投资支出,可在纳税所得中扣除。(2)对用于保护环境、治理污染的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如加拿大等国对治理空气污染和水污染,节约能源设备,允许加速折旧;又如马来西亚政府规定,对企业环境保护设施,首次折旧按40%折旧率提取扣除,以后每年按20%折旧率提取扣除。(3)配合开征其他税种,对污染环境给予限制。 如美国为了减少汽车对环境的污染,提高了石油消费税,又如加拿大为了减少白色污染,对聚乙烯生产(制造白色塑料袋的原料)开征环境保护税。

  2.社会福利与教育方面优惠政策

  社会福利方面:俄罗斯政府决定对残疾人税收优惠:(1 )对生产残疾人用品企业免税。(2)残疾人员占从业人员50%以上,其利润用于残疾人事业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3)残疾人员占从业人员70 %以上的企业,可就企业利润全额减半征收所得税(不分利润是否用在残疾人事业上)。(4)对企业用于社会福利慈善事业捐赠,在应税利润额的5%之内,准予扣除。

  在教育方面:日本、马来西亚规定企业为雇员开展培训教育费,允许列支扣除。俄罗斯规定国家对用于教育展览馆、图书馆、剧院、马戏团等文化企业,免征所得税;对培训教育费用支出,允许在企业净利润10%以内的部分,作为教育费用扣除。

  二、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选择

  (一)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我国企业所得税两法并立、内外资税收优惠政策不统一的局面是在特定条件下形成的,即内资按计划运行,对外又要实施开放政策的条件下形成的。随着两法合并,要求税收优惠政策统一。这包括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方向、目标的统一,内容、范围的统一以及形式、方法的统一。这种统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公平税负、鼓励竞争机制的客观需要,也是规范企业所得税制,提高效率的需要。同时要根据已变化了的情况适当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相应建立和补充能更好地促进经济的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是“继往开来”更好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既不是否定更不是取消税收优惠政策。

  (二)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选择

  1.外资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负担明显低于内资企业。在合并两法时,对外资优惠政策存在着两个选择:一是继续实行优惠原则,还是选择平等原则?二是继续对生产性企业实行普惠制,还是逐步转特惠制?对这两个问题,我的看法是:(1 )从长远目标来看,发展方向应当是平等原则,但这需要有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在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不引起大的震动的前提下逐步实施。在近期对外资的优惠措施可以调整,但优惠原则仍应保留。理由是我国市场经济虽有发展,但人均生产总值低,资金短缺现象在我国进行化建设进程中仍将长期存在,面对国际市场竞争激烈,从战略上考虑,吸引外资的优惠原则不应改变,但优惠的方式和程度可以调整。(2 )对外资的优惠政策,应逐步由普惠制转为特惠制。因为吸引外资的规模、渠道和对外资需求发生了变化,国家外汇储备增大,国民储蓄提高,外商来华投资稳定增长,引进外资逐渐由数量型转向质量型,已具备实行有选择鼓励外资的条件。同时,外商投资动机也发生了变化,开始外商投资以小规模劳动密集型的出口加工企业为主,目的在于利用我国廉价劳动力;现在外商投资则以技术密集型产品生产为主,目的在于进入我国市场,突出税收优惠行业项目的选择性,也符合实际情况的发展。

  2.鼓励投资税收优惠形式的选择。鼓励投资税收优惠形式分为直接减税和间接储税两种。我国习惯于采用直接减税形式。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都规定了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但范围和侧重点不同。外商投资企业侧重于生产型企业;内资企业侧重于高新技术企业、第三产业新办企业。从当前情况考虑,对投资新办的企业保留定期减免税这种税收优惠形式是可行的,并有两种选择:(1 )基本保持内外资对新办企业减免税的规定,并转为统一执行,但减免税的范围和期限应适当调整,逐步加大税收优惠对行业项目的选择性,这种做法有利于保持优惠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2)整顿或重新确定对新办企业的减免税范围。 原则上只对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国家政策重点支持发展的产品和第三产业特定项目定期减免税。从今后的可持续发展考虑,我国也应从直接减税的税收优惠,逐步转为间接储税的税收优惠,采用加速折旧和增大前期折旧等形式鼓励投资。

  3.体现产业政策税收优惠的选择。(1)对农林牧业、能源、出口企业等,继续给予特定的税收优惠,并改为内外资统一实施; (2)加大产业优惠的力度,增强调节功能。按照国家产业发展序列,对实施税收优惠的产业,列表进行幅度减征所得税,减征幅度在应征税额10%~50%不等;(3)采取按项目审批的办法,对国家急需发展的产业项目实行一定期限的减免税优惠。

  4.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1)调整保留经济特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保税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维护全国税率的统一,改过去减低税率为减征税额。(2)为了加快不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 实行鼓励向这些地区投资的政策,如资源开发、交通运输、基础产业和农牧业等,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实行定期减免税。

  5.鼓励高新技术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1 )现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有两点是否需要考虑变动:一是划区优惠还是不划区,凡属高新技术的企业均可享受优惠?二是降低税率与免税并用,还是统一实行定期减免税?(2 )对用于科研的支出允许适度的不作为资本支出而列为费用扣除,以及对其所用的设备准许加速折旧。

  6.对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1)对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我国对环保的税收优惠,侧重于对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生产的企业实行减免税, 可以逐步增加对企业治理环境投资的优惠规定。(2)调整对劳动就业、社会福利、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下岗人员职业培训的支出可以税前列支;对“四残”人员所生产的假肢、轮椅及其他医疗机械可免增值税:“四残”人员的个人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给予优惠,使本人直接受益;对学校自制自用的教学设备免税等。(3 )继续实行对低所得企业适用低税率的政策。为了适应我国众多小企业的承受能力,仍继续采取低税率的办法,至于低税率的分档、高低、计征办法,可借鉴美国所采用的计税方法,相应确定档次较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