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销售货物兼营工程劳务企业如何有效节税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郑家东 时间:2013-02-26
    论文关键词:税收筹划 工程劳务 外购设备
    论文摘要:销售货物并兼营工程劳务的企业,其税负特点表现在同时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且在划分混合销售和兼营存在一定的困难,其税务处理的复杂性也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本文以一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工程劳务的W公司为案例,通过对其税负的分析,进行税收筹划,以期对有类似情况的企业有所裨益。 
   一、W企业概况 
  W企业位于城区,销售货物,并兼营工程劳务,且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及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货物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在工程劳务中,将承接工程分包给第三方,工程中含有建筑物的构成部分的外购设备。那么此外购设备是应该纳入工程成本还是视同销售?差异化的处理给企业带来怎样的影响呢?以下笔者将作具体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税收筹划的建议。 
   
   二、工程劳务中外购货物的税务处理—并入工程成本中的税负 
  (一)并入工程成本的法律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在这里,关键要明确纳入营业额的“设备”必须为“工程所用”。 
  (二)并入工程成本承担的税负 
  比如W公司外购一设备,且为工程所用。设备购买价格是100万,其购入时交增值税100×17%=17万。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那么,由该设备引起的营业税额为:(100+17)×3%=3.51万;如果W位于城区,那么城建税与教育税附加合计为:3.51×(7%+3%)=0.351万;同时,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税附加作为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可抵扣的企业所得税为:(3.51+0.351)×0.25=0.96525万。价值100万元的设备入工程成本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合计为:增加税负3.51+0.351-0.96525=2.89575万. 
   
   三、工程劳务中外购货物的税务处理—视为销售设备承担的税负 
  (一)视为销售设备的法律要件 
  从W公司的基本资料中我们看到,外购的设备不可能属于兼营的范畴(兼营要求销售货物与应税劳务无直接联系和从属关系,但本例中外购设备是建筑物的构成部分),而只能依据混合销售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并未对提供建筑劳务同时销售外购设备作出规定,因此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只好适用第七条。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