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低碳经济时代碳关税合法性问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26

违国际贸易自由、平等原则。同时,碳关税不考虑个案的不同情况,以来自一个国家的某种产品的二氧化碳平均排放为标准来确定该国所有产品的碳税明显违反了WTO最惠国待遇,是一种歧视性做法。

   3.环境例外

GATT第20条历来被认为是缔约国行使“环境例外权”的依据,该条为缔约方采取有利于环保的措施提供了依据,但该条规定不明确,概念界定不清晰,在实践中引发了许多争端。笔者认为,从WTO具体规则的适用来看,碳关税实质上有违WTO基本原则。

   (1)该条(b)款要求该措施“是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实行碳税的目的在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缓气候变暖。有些学者据此认为碳税是为了保护人类免受气候变化之灾,保护因全球变暖而绝迹的植物和动物物种,符合“保护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健康”的条件,但是碳税是否具有“必需性”需要个案分析。在1991年“金枪鱼-海豚1号案”中两个专家组都认为GATT第20条(b)款不能证明美国禁止进口金枪鱼的合法性,专家组认为禁令不符合“必需性”要求,认为“必需”意味着没有其他合理的替代措施存在。同时,“缔约方一定要采取,而且在可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与GATT不一致最少的措施”。此后1998年“加拿大诉欧盟石棉案”的上诉机构对第20条(b)款中“必需”一词的解释进行了调整,强调了有关措施必须是“实现其本身的目标所必须的”,并从“是否能实现健康目标”的角度考察是否存在合理有效的替代措施,对“必需”提供了一种可行的新标准。由此可见,征收碳税不符合(b)款的规定,尽管碳税有利于减少碳排放,保护人民和动植物免遭气候变暖的危害,但是无法证明边境调节碳税是“必需”的措施,仍有其他合理的可选择措施存在。碳关税对来自未达到进口国碳排放标准的国家的产品单方面征收,事先没有采取善意谈判和磋商等其他方法,这种单方行为实质上是一种“生态帝国主义”的表现,是以“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的“绿色贸易壁垒”。①(2)征收碳税也不符合第20条(g)款的例外规定。该款规定的环境例外措施必须是“与国内限制生产和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有关的措施”。第一,WTO对“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采取了扩大解释,天然资源既包括石油等矿产资源,也包括清洁空气等天然资源,还包括海豚等生物资源。无疑,碳税的征收有利于养护不可再生的石油、煤炭等矿物燃料,也对温室气体大气容量有一定的保护作用,符合这一条件。第二,该措施要与“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这里不需证明“不存在其他替代措施”,只需证明该措施与特定环境保护目标存在“原则上的合理联系”(实质性联系)即可。1988年美国诉加拿大鲑鱼和鲱鱼案专家组认为,“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可能耗竭的天然资源的贸易措施才能被认定为与保护“有关”的措施。笔者认为碳税的目的主要不在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而是为了弥补国内产业的碳税损失,防止市场竞争力的削弱,不能证明与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此外征收碳税与环境目标之间的实质性联系有待时间加以证明。

   (3)第20条序言要求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首先,采取的措施“不构成对国际贸易的任意限制”,成员国要证明其针对出口国的具体情况保持了灵活性,进口国不能要求出口国采取的措施与其完全相同,只要在“有效性方面具有可比性”就不构成“任意歧视”。其次,不构成“不合理的歧视”,除了保持灵活性外还要遵守“谈判义务”,援引方在单边措施之前有义务主动发起谈判,谈判不要求必须达成协议,只要善意地试图达成协议即可,同时要有一定的透明度和程序的正当性。如果征收碳税前没有履行谈判义务,就构成了对贸易的不合理歧视。此外,碳税要求其他国家的碳排放达到与进口国相同的标准,可以认为这是对其他国家关于碳排放立法自由的任意的不合理干涉。征税表面上是为了保护环境,但是像中国这样的国家在短期内根本无法达到发达国家的减排标准,这种措施在事实上具有限制其他国家产品出口的贸易保护效果。①因此,笔者认为“碳关税”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三、中国如何应对碳关税的挑战

(一)碳关税对中国意味着什么目前美国是中国最大的单一国家出口市场。中国对美国出口的商品不仅量大,而且集中于高能耗、高碳密集型产品。以2009年为例,中国对美国出口额达2523亿美元,约占全年总出口额的17.7%。其中中国对美国出口的前十大商品集中于通讯和影视设备、纺织品和金属制品等。这些产品大多是高能耗、高二氧化碳强度而低附加值的产品。这十类产品占到中国对美出口总额的80%。②由此可见,美国如果对所有的“中国制造”征收国别关税,那么中国产业必将受到整体打击。而且更令人担忧的是,“碳关税”还将引发欧洲采取类似措施。欧盟一直是防止气候变化的“急先锋”,其领导人也曾表态提议做出类似碳关税的贸易安排。倘若欧洲仿效美国,将使我国外需“雪上加霜”。可见,“碳关税”问题值得我国政策界、产业界和学界的关注。

   (二)中国应对碳关税的立场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知,碳税有违“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同时违反了WTO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又不属于环境例外情形,所以中国应坚决反对“碳关税”。

   针对中国钢铁、石油、化工产品等产品征收碳税不具有合法性依据,如果由此引发了国际贸易争端,中国可以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加以解决。

   此外,中国必须明确自己作为发展中国家只承担“有区别的责任”,积极发展低碳经济,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碳捕获与封存等低碳技术的研发投入,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意识,加快形成低碳的消费模式,进行国内环境税制改革,加快绿色环境税体系建设。同时,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各国共同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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