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河南省企业的影响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26
     【摘要】 新税法的实施对河南省企业有重大的影响。从总体看小幅度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从短期看河南省实际利用外资数额增长速度大幅度下降,但从长期看引进外资数量会增加。今后应用从足用好税收政策、注重转型升级、注重构建绿色制造体系等方面,促进企业利用新机遇更好地制定企业的战略规划。
  【关键词】 新企业所得税法; 税负; 引进外资
  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里程碑,与此同时,关于新税法实施后对企业产生的影响成为了研究热点。之前学者的研究大多是从企业所得税法改革前后的纳税人变化、税率变化、准予扣除项目变化、不得扣除项目变化、税收优惠变化等几个方面来阐述,从时间来看,研究大多集中在2008年实施新税法之前或之后不久,基本是在一定历史资料的基础上进行预测性的研究。如今,新税法已实施两年有余,因此结合新税法实施后的相关现实资料进行具体分析,其结论更具科学性。
  站在现实的角度上,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影响巨大,沿海企业在金融危机之下,市场不断萎缩,成本不断提高,大量企业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河南省地处我国中部,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小,而且这几年发展迅猛,经济总量位居全国第五位,规模以上工业利润位居全国第四位,不仅成为经济大省,而且成为新兴工业大省,因此,本文选择河南省为研究对象。
  一、新税法实施后河南省企业所得税税负变化的总体分析
  选取河南省利润总额、企业所得税额及企业所得税额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作为衡量企业税收负担的指标,以1998—2009年为样本进行分析(表1)。
 如表1所示,1998-2009年期间,河南省企业利润总额从绝对数来看一直在增加,增加幅度较大的是2000年、2004-2007年,均比上一年增幅超过50%,2008年及2009年利润增幅减缓,尤其2009年,是除2001年以外增幅最小的一年。在利润总额一直增长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额并没有呈绝对增长,2002年比2001年下降47.46%,2003年比2002年下降8.85%。2002年下降幅度较大最主要的是政策原因。为完善分税制体制,调节地区间差距,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从2002年1月1日起,中央改革按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的办法,实行所得税中央与地方共享。除少数特殊行业或企业外,绝大部分企业所得税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共享,2002年中央和地方分享比例为5:5。同期,其他省份2002年企业所得税额大多出现大幅下降,因此河南省2002年下降幅度较大是合理的。2008年和2007年相比,税额有所增加,但增幅比2004-2007年下降20个百分点左右,2009年税额绝对数比2008年又减少,下降1.71%。从税收负担指标来看,1998-2001年税负时有上升,但从2002年开始,几乎均呈下降趋势。2008年比2007年税负增加0.1个百分点,但2009年又有所回落,降低为4.83%。结合这几个指标看,河南省企业发展受通货膨胀和全球金融危机影响较大,2008年利润增长指标明显放缓,但同时实行的新企业所得税小幅度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河南省内资企业的影响
  根据世界人大预算工委法案室的测算,河南省内资企业现实税负为27.72%,比原名义税率33%要低。新税法适用25%的税率,并且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条件采取了较为宽松的标准,对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分别从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方面做了规定。虽然从表面来看增加了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方面的要求,但是年应纳税所得额从原来的3万元及10万元增加到了30万元,实际上可以让更多的中小企业申报成为小型微利企业,从而适用20%的优惠税率。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可能从原来18%的税率增加到20%,税负略有增加。总体来讲,因新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税率的降低,大部分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负降低,两税合并后受益最大的首先是以前税负水平高的企业:一是以采掘业为代表的传统产业,例如钢铁、煤炭、造纸、食品饮料、橡胶行业等;二是服务业,例如金融保险业、批发零售业、交通运输业、公用事业行业等。另外,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对企业影响也较大。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50%;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增加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不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前提是企业必须为居民企业,比如小型微利企业20%的低税率政策,这样对于一些非居民企业的限制性较大,对内资企业是个利好。河南省有杞县、通许县、兰考县、栾川县等54个县市可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有利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的发展。
   新税法的实施对河南省企业的不利影响,首先是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对原来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非常不利;其次新税法增加了反避税条款,对企业开展税务筹划难度进一步加大。
  从实际统计看,河南省内资企业的工业增加值2005年、2006年、2007年分别为4 711.14亿元、5 781亿元、7 168.6亿元,工业增加值指数分别为118.9%、118.7%、119.5%。新税法实施后,2008年河南省内资企业工业增加值为9 060.56亿元,从绝对数上来看是增加了,工业增加值指数为117.3%,比2007年下降2个百分点。从内资企业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额来看,2006年、2007年、2008年分别为2 222.72亿元、3 455.70亿元、4 648.51亿元,2007年增长55.47%,2008年增长34.52%,增长率下降。从客观环境分析,投资额的下降和金融危机有关,根据2009年及2010年公布的部分数据,情况略有改善。从长期来看,新税法给一直处于不公平状态中的内资企业带来了生机和活力,内资企业的税负下降,增加了企业的净利润,有利于提高内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有利于内资企业长远地发展。但也应看到,面对新税法、面对巨大的发展前景,内资企业在经营理念、资金设备、内部管理等方面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这就需要内资企业加快自身的建设和发展。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河南省外资企业的影响
  新税法取消了外资生产性企业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延长减免、外商税后利润再投资退税和汇出免税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加大了河南省外资企业的税负。对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享受低税率与定期减免税收优惠的老企业,采取了一定期限的过渡优惠措施。如果外资企业投资于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和项目,仍可获得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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