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吴斌 时间:2013-02-26

    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历程及现状的分析,得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特征,剖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在税率结构、征收标准、征收方式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状况有针对性的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策略,如建立综合征收与分类征收相结合的模式、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及合理设计累进级次、推行所得税指数化,重新界定征税对象等,并希望通过这些对策的实施能够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同时,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建立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制度;税率 
    对于一个国家来讲,征收个人所得税具有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社会经济增长等重要作用,同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也对每个公民的可支配收入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随着社会公平的不断进步,公民自我意识的不断觉醒,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多次对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修订,但人们要求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要求依旧强烈。在今年三月份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代表们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再次提出了提高征收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建议,国务院相关部门正在就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在此形势下,对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进行探讨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基本状况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发展历程 
    1980年9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由此,我国制定了本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并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确定为800元。 
    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案,该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个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开征“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2002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确定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将个税起征标准提高至1600元。 
    2007年8月15日国务院决定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由现行的20%调减为5%。 
    2008年3月1日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起点从起由1600元上调至2000元。 
    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决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以上的个税发展及改革历程来看,个税改革的主要特征为个税起征点的不断提高。而促使我国个税起征点不断变化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对 “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分配观的不断贯彻。同时提高个税起征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缩小国民收入差距。从改革的效果看,在一定时期内,个税改革也基本实现了预期目标。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居民收入的普遍提高,关于再次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呼声越来越高。2011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代表们再次提出了提高个税起征点的要求。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特征 
    1. 分类征收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收入划分为11大类,对各分类采用不同的费用减除规定和高低不等的税率及优惠办法。这种征收办法具有一定的优点,因为,实行分类征收可以较为广泛的采用源泉扣缴办法,对征纳双方都具有操作方便,以减少漏洞的优势;同时,又可以对不同的所得实行不同的征税办法,便于体现国家的政策。  


    2. 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分类所得税制一般采用比例税率,而综合所得税制一般采用累进税率。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融合了两种税率的优点,即累进税率体现公平,比例税率体现效率;累进税率调节收入水平,比例税率实现普遍纳税。 
    3. 采用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纳方法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应纳的税额分别采取有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方法。对于凡是可以在应税所得的支付环节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均由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额的义务。对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不便于扣缴的情况,以及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采取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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