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电力科研单位税收筹划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26

  6.电网企业的所得税率为25%;成立独立的研发中心后,研发中心的所得税率为15%,假设无纳税调整事项。
  7.电力科研单位的营业税率为5%,不考虑相关附税。
  8.假设成立独立研发中心后,研发中心为电网企业提供技术开发取得的合同收入占其对电网企业提供全部技术服务取得的全部合同收入的比例为W。
  9.假设成立独立研发中心后,研发中心的成本费用、利润率、折旧额占全部成本费用的比例均未发生变化。
  在上述假设条件基础上,下面分别以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测算成立独立研发中心前后对电网企业税收成本的影响,并以成立独立科研中心为前提,通过建立测算模型,计算电网企业委托研发中心进行技术开发的合同金额占研发中心为电网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全部合同金额的比例“W”达到多大时,使成立独立研发中心对电网企业的税收成本增加的总额等于税收成本减少的总额,该点称为成立独立研发中心对电网企业的税负损益的临界点。
  (二)分税种模拟测算成立独立研发中心对电网企业相关税收成本的影响
  本部分测算仅考虑与成立独立研发中心相关的增量税收成本,非增量税收成本不予考虑。
  1.营业税
  (1)成立独立的研发中心前,向电网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不进行模拟结算,不确认相关的收入,只将发生的相关成本冲减下拨的经费,也不计算缴纳营业税。
  (2)成立独立的研发中心后,向电网企业所属的供电及发电单位提供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也要进行结算,按20%的利润率计算确定该部分收入为M万元,则M×(1-20%)=提供技术服务发生的成本4 000万元+研发费用1 000万元
  求得M=6 250万元;该部分收入中免税收入6 250 W万元,应税收入6 250×(1-W)万元
  应缴纳营业税6 250×(1-W)×5%=(312.5-312.5 W)万元
  向电网企业以外的电厂提供技术服务取得收入的应纳营业税额与成立研发中心后的情况相同,是不相关的税收成本,在比较营业税的税收成本时,不予考虑。
  (3)测算表明,成立独立的研发中心后,由于研发基地对电网企业提供的技术服务要进行结算,确认相关收入,科研单位营业税税收成本增加(312.5-312.5W)万元。 增值税
  (1)成立独立的研发中心前,自2007年7月1日起,电力企业购置的科研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其销项税额,电力科研单位可抵扣的购买科研设备的进项税为145.30万元(1 000÷1.17×17%),由电网企业统一进行抵扣。
  (2)成立独立的研发中心后,由于电力科研单位为服务性企业,不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其购置的科研设备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只能计入成本,以折旧的形式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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